律师随笔
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1年03月13日
对于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我国法律中也有许多规定。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常见的主要包括:姘居,和婚外异性多次发生同居关系,损害夫妻感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摧残。中国传统说法是,以打骂、冻饿、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在也有说法认为家庭暴力是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并且将其分为: 1) 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打耳光、脚踢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是以传统说法为主流。这里的家庭暴力应当是指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往往表现为作为形式。 偶尔的打骂不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恶习即不良习惯,以社会道德评判。屡教不改的是指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教育包括亲属的教育、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等,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因赌博或吸毒曾经给劳教、罚款、治安拘留的证据。所以有这些恶习的也是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关于"等恶习",可以是嫖娼、同性恋等。这里的“恶习”、“屡教不改”同样弹性较大,需要法官凭借自己的经验具体分析。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分居原因比较复杂,有工作出国等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还有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而形成的分居,表现为有家不会,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住亲戚家等。因工作等分居不一定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夫妻应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既然一方已经不愿共同生活,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也应判决离婚。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情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等)、婚后感情(一要看双方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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