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九江刑事案件辩护词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7日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九江市浔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xxx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一审指定辩护人,辩护人认真进行了阅卷。现根据会见、阅卷及今天庭审质证的有关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x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合议庭认真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x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阎庆律师.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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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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