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九江刑事案件辩护词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28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九江市浔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一审指定辩护人,辩护人认真进行了阅卷。现根据会见、阅卷及今天庭审质证的有关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合议庭认真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阎庆律师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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