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组织淫秽表演罪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3年02月11日
2011年3月3日,被告人蔡光明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4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聚众淫乱罪被逮捕。
2011年11月10日,菲律宾男子蔡光明涉嫌组织淫秽表演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蔡光明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及驱逐出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11月间,蔡光明伙同沈琳、李义军、董志尧(三人另案处理)多次组织等多名平面模特、摄影模特拍摄所谓“大尺度”人体摄影,还在本市部分旅馆、酒店等场所组织淫秽表演近40次,淫秽照片1300余张。
在此前的庭审时,蔡光明曾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蔡光明先后7次在上海部分旅馆、酒店客房内组织聚众淫乱活动。
法院认为,蔡光明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且在本市宾馆、酒店多次聚众淫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光明面试模特时确在现场,在拍摄淫秽照片时表现积极,主动做模特思想工作,且与模特有身体接触,应该认定系淫秽表演的组织者。
法院一审判决,蔡光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及驱逐出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驱逐出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及驱逐出境。蔡光明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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