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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九江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0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华志海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华志海诉瑞昌市人民冲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本案应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对于物件脱落、坠落不能机械的理解为物件在空中掉下来砸到人,人站在物件上从空中掉下来应该也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范围。
二,本案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瑞昌市人民冲压公司电话联系上诉人过来看一下不能工作的空调。双方并没有就本次维修的价格和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法14条规定:要约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冲压公司的电话行为只能理解为“要约邀请”,只有在上诉人检查过需要维修的空调器后,和冲压公司就合同的价格和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后,口头合同才成立。
三,冲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本案中,冲压公司有义务提醒上诉人需要维修的空调器的位置,并且应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由于冲压公司的疏忽大意、并且维修现场没有安排具体人员看护和管理。对此,冲压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请法庭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处理本案。
         不论本案属于劳务关系、加工承揽关系、还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关系。由于从本案的事实上讲,上诉人是因为受冲压公司的邀请来维修空调器的,从而导致身体受到了伤害。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角度处理。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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