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执行申请书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6日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人:王江,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竹山自然村49号,身份证号:360121198302080532.联系电话13907029183
被执行人:吴卫军,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县沙河街镇双瑞西路16号,身份证号;360421197504060013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九江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赤湖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卢显松。
申请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两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伤各项损失125681元。以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435元
二,由两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两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经贵院作出(2012)浔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浔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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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199710973382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280号信华国际商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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