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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仲裁申请书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2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江,男,1983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02080532.系九江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住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竹山自然村49号。
委托代理人;阎律师,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7029183
被申请人:九江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忠,地址:九江市开发区赤湖产业区。联系电话07928365662.
请求事项
依法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2013327日,九江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聘请申请人在龙博企业3号厂房工作,工作地点在城西港区,主要工作内容是装领条、打螺丝、瓦片,安装钢架厂房。工资每天150元左右。
2013512日下午6点左右,临近下班,申请人王江在细柱上做工,正准备爬下来时不慎摔倒从7米高处掉下。随后,立即被吴卫军等人开车送往九江县中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腰椎和左臂骨折。因病情严重,后又转往九江171医院进行手术,共计住院73天。
现申请人经多次与九江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协商,被申请人拒不承认双方是劳动关系,拒绝申请工伤认定。为了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利,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向贵仲裁委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九江市开发区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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