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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 师 函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暨纪道斌先生:
 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贵司拖欠委托人工程款纠纷事宜,今特向贵司致函如下:
 依据2014年6月3日委托人与贵司所签的关于湖北康宏粮库施工承包合同,贵司应支付工程价款1900000元人民币,同时合同明确约定该工程价款不包含应缴税款。但工程按约完成并经竣工结算后,贵司仅分三次给付了1729980元,尚欠170020元价款,经委托人多次催要仍不给付,亦未承担按约定应由贵司向委托人给付的应缴增值税201240元。该款经委托人多次向贵司催要,但截止发函之日仍未得到清偿。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贵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的周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鉴此,我们郑重向贵司提出如下要求:
 一、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迟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二、贵司应最迟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委托人给付2014年6月3日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应缴增值税201240
    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合作关系,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积极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
阎庆   律师
联系电话13907029183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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