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 师 函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0日
律 师 函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接受查(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贵司拖欠委托人机械设备租赁款纠纷事宜,今特向贵司致函如下:
依据2014年7月21日委托人与贵司所签的关于装载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ljz-005),贵司应支付机械设备租赁总价款306450元人民币,截止2017年3月1日贵司已支付租赁款163000元,尚欠132800元价款,该款经委托人多次向贵司催要,但截止发函之日仍未得到清偿。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给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的周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鉴此,我们郑重向贵司提出如下要求:
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3日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迟于2017年8月23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合作关系,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积极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尽快与委托人(189联系。顺颂商祺!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
阎庆律师
联系电话13907029183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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