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说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婚后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予,所购买房屋为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离婚时,子女的配偶是有权要求分割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亦明确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未包含此类案件情形,故如房屋购买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则应适用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