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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肖广静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婚姻家庭结婚的意义是什么呢?人民日报写到:结婚不是拖垮彼此,而是生活中给对方鼓励,遇到事情能有个人商量,在生活累的时候,彼此相互安慰、鼓励,下班回家能有个人一起吃饭,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有个温暖的拥抱,人生如此漫长,如果有个相知相伴的人,陪着走完这一生,多美好啊!我开着车,你坐在副驾驶,车里放着我们喜欢的音乐,买完菜一起回家。这样的婚姻可以说是绝大多数人的向往,但是能找到这样如此相伴一生的人却着实不易。有时我们以为找到了,就急匆匆的步入了婚姻殿堂,可是久处以后才知道,也许我们并没有遇到那个对的人,于是两人从曾经的至亲至爱又变成了渐行渐远的陌生人。如若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自然是好,但离婚以后却发现另一方在婚内就出轨甚至有了孩子,除了不甘与愤怒,我们还能主张赔偿吗?来看一则案例:2022年4月,男女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作了约定。之后女方偶然发现,2022年7月某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中载明一婴儿的父亲的身份信息竟均为男方。 女方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向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后法院查明:男方在其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另一女子刘某配偶的身份陪同生产,并以刘某配偶的身份在各类医疗知情书、同意书上签名,刘某所生之子的出生证明上载明父亲为男方,由此可知,男方在与女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子女。就该案例涉及到的一些专业知识我们请专业律师解答一下。

1、本案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会被法院支持吗?答:本案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男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对此男方负有过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男方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法院最终认定男方的过错行为给女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结合男方的支付能力,支持了女方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

2、什么样的情况下,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时如果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存在有重大过错的情形,那么在离婚协议中一定不要表明放弃相应的索赔权利。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我们都知道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就会判离,那什么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呢?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如果不愿意离婚,但是想分割财产,存在这种可能吗?答:是存在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看一则案例: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严某生育一女,且未经女方同意,陆续给严某转账总计高达300多万,并另花数百万元购买房产赠与严某。女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不动产。而且,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掌握的大笔资金款项转移至第三人的名下,其行为属于擅自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她希望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厦门的4套房及男方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虽然还没有离婚,女方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的比例在女方与男方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

5、这类案件中,我们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答: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有必要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6、离婚诉讼是谁提起就对谁不利吗?答:这是很多当事人经常会问到的一个问题,答案是不会的。诉讼情况对哪方有利要看具体的证据和庭审情况,综合来判断,并非谁提起诉讼就对谁不利。

7、如果离婚时有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吗?答: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8、妻子如果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答:不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第 5 项的规定处理。即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9、如果是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向女方主张损失赔偿吗?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10、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如何分割?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及还贷情况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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