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未到法定年龄结婚
作者:刘松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25日
案例:(一)(未到法定年龄)
2008年9月份张某(男)和李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20日,双方在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十多天后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讯,婚后无生育子女。
原告张某请求:1、确认双方的“婚姻”为无效婚姻;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3、原、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婚姻无效纠纷。原、被告均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通过其它途径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此原、被告均有过错。至起诉之日止原、被告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属无效的婚姻关系,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自作出结婚登记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