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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05日

在接待因一方有婚外情欲离婚的咨询中,很多当事人会问一个问题,有婚外情的一方当事人可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有很多律师回答可以,其实这是混淆了损害赔偿和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当今社会,婚外情导致离婚是一个较为多见的情形,我在此给予解释一下。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见,婚外情只是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条件,并不是要求婚外情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理由。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也并没有对配偶有婚外情而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婚外情的一方少分财产的情况极为稀少,基本上仍然是平分。对于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无过错方在财产上得到赔偿的比较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是通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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