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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致中小企业老总的公开信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09日
  尊敬的各位老总:你们好!
    实话实说,就其实际状况而言,企业风险大多就是法律风险,至少主要是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咱们中国人,因为文化传统、社会心理、意识形态等因素,没有企业、没有人喜欢打官司,愿意打官司。当然,滥用诉权,滥用司法资源,也就是个别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谋求非法利益的非法之徒须另当别论。但同时,令人茫然和让人痛心的事情是,没有多少企业明确意识到、进而习惯于聘用律师成为企业的正式法律顾问,并且予以善加利用。大多数企业和老板都是等到了“祸起萧墙”“无路可走”之时才会想到律师,才意识到律师的存在和律师的功能与价值。如此这般,打官司当然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打官司之诉讼主体心里面是如此地极端不情愿却又似乎无法避免!?
    这里面明显存在着极大的侥幸心理和应该有却偏偏没有的对企业潜在的抑或熟视无睹、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理性自觉。
    人们常说:机遇与风险并存!法律风险也经常是如此诡谲:越是步履匆匆,法律风险越是在不知不觉中悄悄逼近;常常是没等你回过神来,法律风险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令人头痛不已的问题。甚至有时,法律风险,就因为老总、老板的不经意、不自觉、不在乎,这法律风险会给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那么,怎样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呢?
    法律风险怎样才能得到有效预防和减少甚至消灭呢?这,的的确确,无论如何是而且应该是企业老总在忙碌之余,在能够静下心来之时,需要而且理所当然应该想到的一个问题;一个有时极端重要的问题,事关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战略性问题!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法律风险都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无论企业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可能违法违约,或者说企业知道有很多权利可以应用而没有应用,这些都可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是行政处罚,也可能更多的是经济损失、经济制裁;严重一些的更要受到刑事处罚。
  确切地说,律师被聘为法律顾问的价值与意义主要不是也不应该是帮企业打官司,而在于法律风险管理;在于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应该习惯与顾问律师合作共事并善于利用法律顾问律师的法律智慧和法律忠诚!!
 重大损失往往源于看似细小的经营管理缺陷!正所谓“千里长堤溃于蚁穴”呀!这正是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根据许多律师的经验,企业利用法律顾问律师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最佳效果是:将法律顾问律师对法律风险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常规性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之中,逐渐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制度化、程序化的好处就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够随时随地按程序运转,不因其他经营管理而被忽视和中止。法律风险管理之中,日常的合同管理最为重要。法律风险大都从合同管理这里面生根、发芽、滋长而来。合同管理搞好了,最主要的法律风险基本可以得到预防和控制。
  法律风险管理及合同管理制度等风险防范制度的意义最终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有一个识其真义的人来监督执行。制度虽好,没有真正懂行的人来监督执行,也不能产生预期的实际效果。能够识其真义的人、真正懂行的人、能够管用的人理应是你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只有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才既具备相对足够的法律知识,又比较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老总见得多,某些人有时难免对法律顾问律师的功能和作用将信将疑。确也是,如果不能把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之中,企业对法律顾问律师会有陌生感;甚至,只有出事了才会想到法律顾问,想到律师;律师的作用当然会大大降低,大打折扣。因为,非常遗憾的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即使是法律顾问律师也只能解决出事以后的问题了。俚语叫做“揩屁股”。 
  有鉴于此,本律师认为“让法律顾问律师的法律服务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理解,需要沟通,需要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密切合作!

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企业其实都应该至少有一个法律顾问律师。这的确是企业的内在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可以不是什么“大律师”,但必须踏实敬业并且怀揣足够的法律智慧和法律忠诚!
  
  顺祝
商祺!
河南信阳律师 张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