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五问“执行不能”对被执行人“一网打尽”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强制执行,在许多社会大众心里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即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标的物一定能执行到位、钱一定能拿到手。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和偏见,其混淆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执行不能”,非执行不力。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透露出的信息内容丰富、言简意赅,让人豁然开朗。
什么是“执行不能”?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一望而知,“执行不能”案件是“执行难”中啃不动的硬骨头,执行起来难上加难。
有多少案件“执行不能”?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别为51%、57%,剩余40%多未自动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换算下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的都有哪些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国外法院怎样对待“执行不能”?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诉讼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这显然是讲不通的。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当然不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中,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终本案件合格率”为衡量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201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形成联合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些措施有效保障了“执行不能”案件“终本”不“终了”。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后,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