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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完成一个漂亮本垒打(再审案件被成功翻转)

作者:魏志超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06日
    【本案例为一起因诈骗案引发的买卖纠纷案例,案例中的当事人因隐私原因,隐去真实姓名。现今在社会上有一批买卖生猪经纪人,这些人在生猪买卖交易中,非常活跃,这些人的主要职责是向生猪收购人提供生猪的较交易信息,本案中的主人公就是一名生猪交易经纪人,在一起交易中,卖主户李xx被生猪收购人诈骗,在收购生猪人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后,李xx以买卖生猪受损为名,一纸诉状将生猪经纪人以与经纪人任xx存在买卖关心的案由,将任xx推上被告席。一审法院以买卖关系成立,要求任xx支付买卖生猪款而告终,任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买卖关系不成立而成立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维持一审判决。    任xx在这种情况下,找到我要求提供帮助,申请再审。我仔细看了本案的卷中和一审二审的判决,我认为一审认定买卖关系成立以及二审行纪合同成立是站不住脚的。为此,我对此案的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为任xx撰写再审申请书.并在中级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中代理案件】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xx,男,19656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石新镇龚屯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54317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盘山县石新镇当铺村一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撤销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1126申请人没有从被申请人家收购11头生猪,在此之前申请人也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过收购生猪的书面合同以及口头合同。事实是:20101126日申请人作为居间人,也叫生猪经纪人,曾带领生猪收购人顾维新指派的“大宇”和两个小工到于长会家收购过生猪。(顾维新也是羊圈子镇的居民曾不止一次到过于长会家收购生猪)
本案经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审被告任xx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审原告李xx卖猪款156356元。申请人不服判决,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95日作出(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申请人存在买卖关系无事实依据。
一审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仅凭被申请人所谓的两名证人张丹(李xx邻居)和石xx的两份证言,在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即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是错误的。理由是:
1、时间错误。20111126号这个时间申请人没有带人到被申请人家买卖过生猪。而一审所谓查明“2011112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家里收购生猪11头的事实是错误的。(见顾维新诈骗卷宗18页被申请人于长会笔录明确说明为20101126日)
2、申请人只是经纪人。申请人只是向买卖双方提供生猪出售信息,每头猪顾维新给10元钱信息费。申请人聘请的律师所做的石xx的笔录(原一审原告证明人)也证明这一点。该笔录证明申请人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只是证明申请人带人抓的猪。并没有证明申请人是买猪人。(见石xx笔录)。
3、被申请人李xx明确知道,猪是卖给顾维新的。也就是说顾维新是真正的买猪人。这一点在李xx关于顾维新诈骗罪笔录17-18页所讲“问,你是否通过任xx卖过生猪?李xx答,卖过多次,但是最后一次到现在也没给我钱,后来我多次要账,才知道是被顾维新给骗了”。从被申请人一问一答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把生猪卖给顾维新是明确知道的。在本案一审判决中,主张当时把猪卖给申请人是在撒谎。被申请人一口咬定申请人是买猪人,是在转嫁卖生猪损失。
二审认定申请人为行纪合同相对人是错误的,申请人只是居间经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5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必然涉及与第三人谈质论价。而本案申请人并未参与被申请人谈质论价,而是邱xx(小名大宇)代表顾维新在和被申请人完成的这一系列买卖活动。因此,盘锦市中法认定申请人是行纪相对人是错误的。
(一)、事实经过。20101126日申请人带领一个叫大宇的人(真名小名邱xx)同时还有两名小工,大宇代表顾维新(生猪实际收购人)向李xx的妻子收购的11头生猪价值156356元。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顾维新诈骗罪刑事卷任xx(申请人)201228日的笔录第12页“顾维新派一个叫大宇的人,开着蓝色农用车带着两个装车小工,找到我,我把大宇带到李xx家,大宇看完生猪质量和李xx(应是于的妻子)商定完价格,收购李xx30头猪,价值156356元”;
2、顾维新刑事卷,李xx的证言。201228日笔录18页“2010112610点左右,任xx和大宇开车到我家中收购生猪,共11头,涉及金额15635元。。。”证明在本次买卖中,确有“大宇其人参与本次生猪买卖。
3、申请人聘请的律师所做的大宇(xx)调查笔录。(再审新证据)该笔录明确证明大宇当时代表顾维新看生猪质量,检斤,告诉卖猪方顾维新确定的生猪价格。从本证明看申请人只是经纪人。
4、顾维新讯问笔录证实本申请人仅仅是居间经纪人。在顾维新讯问笔录19页第11行“我收购生猪并不是我直接到养殖户家里去,而是通过经纪人寻找生猪养殖户(仅仅是提供生猪买卖信息),然后,我派车去拉猪,有时我自己去看生猪,定价,有时肉联厂告诉我他们生猪的底价后,我把自己定的生猪收购价告诉给我开车拉生猪的司机,司机帮我看看生猪的好坏再由他定是否收购”
(二)仅凭推断就认定申请人为行纪合同相对人,无事实根据。
1收猪经纪人不等于行纪合同相对人。收购生猪经纪行业一种统称,判断一个法律关系应从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去判断,而不能仅仅从概念上,从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申请人为顾维新的生猪经纪人去做判断。就断定申请人为行纪合同人,不是事实。
2、认定申请人为行纪合同的相对人是错误的。申请人只是向买生猪人提供生猪信息来源,每头猪10元钱,这一点从顾维新的讯问笔录和石xx的调查笔录(原一审原告证明人)以及所有其他生猪收猪经纪人的说明可以得到证实。                                          
3、申请人不是受托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任xx)受顾维新的委托,到被上诉人李xx家收购生猪,且收购过程已经完成”这一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从目前的现有证据和申请人收集到的新证据,受委托人另有其人,就是给任xx拉生猪的大宇,他才是真正的受托人。具体见:
xx的证言(再审新的证据)20101126日到于长会家收购生猪,顾维新告诉我收购生猪价格,我把价格告诉卖猪人,并负责检斤看生猪的质量,质量差一点再打电话给顾维新,由顾维新决定收与不收;
顾维新讯问笔录(再审新证据)19页第11行“我收购生猪并不是我直接到养殖户家里去,而是通过经纪人寻找生猪养殖户,然后,我派车去拉猪,有时我自己去看生猪,定价,有时肉联厂告诉我他们生猪的底价后,我把自己定的生猪收购价告诉给我开车拉生猪的司机,司机帮我看看生猪的好坏再由我(顾维新)定是否收购。
三、同一法律事实不可能同时成立三种法律关系
1201335日顾维新做为因诈骗被申请人30头生猪价值156356元的事实之一,被盘山县法院判处11年另一个月有期徒刑。而被申请人李xx(受害人)的损失,属于追回赃款的问题。
22013614日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起诉申请人存在买卖30头生猪合同,尚欠购买生猪款156356元,获得法院支持。申请人不服上诉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1395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行纪合同关系,判决维持一审盘山县法院判决。
三种关系同时存在,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认定顾维新犯罪事实错误。在顾维新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顾维新诈骗的事实之一,即被申请人被诈骗30头生猪,价值15635元的事实。顾维新是唯一刑事侵权人,被申请人是所有受害人之一。而在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不是共同犯罪人,也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承担者。所以被申请人的民事责任不应有申请人承担。如果按照盘山县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按照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行纪合同,那么对顾维新部分诈骗事实存在认定上的错误,进而引起申请人所有经手,且已经被认定诈骗15万生猪款的事实存在错误,顾维新或面临“错判”的法律风险。
第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行纪合同成立,那么认定顾维新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如果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行纪合同成立,在顾维新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就不是被申请人李xx而是申请人任xx,而申请人和顾维新之间由于所谓的行纪合同成立,而成立民事委托合同,由此说明,顾维新最多构成民事欺诈,顾维新因为不存在诈骗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犯罪。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该案于2014年3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文号为【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195号,目前该案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重审,并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案情翻转已经是时间问题。该案给我的感触是一、处理再审案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细节,找到突破口,本案的突破口在于我找到重要证人 邱xx.二、腿要勤。为了一个证据我跑几十公里路程,不辞劳苦。三、要有法律依据。总之。一个办理成功的案件,不在于收取多少代理费,而在于为当事人挽回不应有的损失,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是我最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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