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记住了!
婚假,是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在结婚时所享有的假期。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既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享受假期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层面对婚假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对婚假规定是体现在规范性文件方面的,国家层面最早的文件为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
该文件内容如下: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婚假最早的规定,从该文件发布后,关于婚假的规定就沿用至今,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婚假的天数一直保留至今,3天已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定日期。后来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婚假的增加均是建立在3天之上的。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晚婚晚育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这里所称的奖励之一便是对婚假的延长,但即便婚假延长,也是在前述3天的基础上进行延长,具体延长多少天由各省、市以及自治区另行规定。
法律名称
发文日期
施行日期
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12.9
2002.9.1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这里提到一个“晚婚晚育”的问题: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而天津对婚假的规定要早于上述法律规定,早在1988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并颁布了《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
发文日期
施行日期
条文规定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1988.11.2
1989.1.1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四天;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由所在乡(镇)、村给予奖励。
也就是说从1988年开始天津市的婚假正常情况来说是3天,但是晚婚的增加四天,变为7天。
天津市在《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并施行后,先后进行过五次修正,相应的婚假天数也在进行变化,具体参看下表:
法规名称
修正时间
条文规定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3.3.9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四天;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由所在乡(镇)、村给予奖励。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4.4.15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和村给予奖励。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7.7.30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和村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03.7.11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4.2.14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从天津市对于《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历次修订来看,天津市的婚假一直维持3天不变,只有在晚婚的时候才有相应的假期天数增加,但也未超过10天。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本次修正标志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增加婚假的规定。
基于从国家层面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调整,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相应修正,本次修正也删除了对于晚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从此在天津市范围内,婚假统一为3天,不再增加。
法规名称
发文日期
条文规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1.14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综上,天津市的婚假从2016年1月14日开始至今固定为3天,目前未有改变,虽然现如今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步入社会进入职场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结婚年龄,晚婚的人们越来越多,但对于晚婚的奖励(即延长婚假)已经成为过去。当然个别企事业单位在此基础上对婚假的延长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有人可能要问了,再婚是否还能享受婚假,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2000年国家就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劳社厅函〔2000〕84号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11日
(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