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江苏常州吴继成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能否撤销?

作者:吴继成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6日

【案情简介】:
        2013年,谢男与宋女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产归女儿所有。随后,谢男以经济困难为由,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内容。 
        【律师解析】: 
        1、夫妻就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夫妻离婚时,双方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谢男与宋女就案涉房屋产权赠与女儿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由于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归属约定属离婚协议一部分,而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属性,不属《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范畴。鉴于谢男无法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受胁迫或受欺诈等情形,故对其要求撤销赠与诉请,判决驳回。 
        【实务要点】: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具有身份属性,不适用合同撤销规定。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吴继成律师

地区:江苏-常州

电话:13585301217

0519-86662536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www.czwjcls@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210722631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

积分:21747奖章:0点击量:136961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