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同时租用、同时终止”,实质系合同解除权约定吗?
作者:吴继成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案情简介】:
2017年,A公司分别与B公司、C公司签订5年厂房租赁合同,同时约定B公司与C公司同时租用、同时终止。2018年,B公司发函要求提前终止,并愿意支付违约金。A公司据此发函要求C公司腾房,后者未予答复。2018年,A公司诉请B公司腾房,并结清厂房占用费、水电费等费用。
【律师解析】:
1、《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双方租赁合同关于“同时租用、同时终止”的约定,应认定B公司与C公司租赁时间一致。
2、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C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并腾退承租房屋,A公司得知后曾发函要求B公司腾退房屋,但B公司收函后未提异议,且至今未予撤离,故A公司依双方约定,认为其提出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要求B公司腾房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腾房,并结清厂房占用费、水电费等费用。
【实务要点】:
不同承租主体与出租人分别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所作“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实质系对合同解除权约定,一份合同提前终止导致另一份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享有解除权一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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