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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秋冬行刑与春秋决狱
作者:赵 强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9日
秋冬行刑,是指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做法起源于先秦。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对罪犯执行“天罚”必须合乎天意,讲究时令。   理论基础   阴阳五行家的德刑时令说。董仲舒将阴阳五行说进一步神化,认为天为本,人生于天,天人感应,二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法制也是如此,刑杀应在秋冬进行,如若违背了这一规律,就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除了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外,也与考虑不误农时有关。因为秋冬一般为农闲季节,此时断狱行刑,不致耽误农业生产,对巩固统治秩序有利。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原则:原心定罪。   依据《春秋》的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如果某人动机不纯正,即使尚未作为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处罚;对共同犯罪的首犯更要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纯正,即便已违法犯罪,也可以“赦而不诛”或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