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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修改后有无溯及力?
作者:陈翠敏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修改后有无溯及力?
    
        民法总则生效之前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民法总则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民法总则生效之后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此处溯及力是指对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已满二年或者未满二年的当事人及案件是否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对于民法总则生效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
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复活”。而且此处若有溯及力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即其诉讼时效仍为二年。


(二)民法总则生效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因为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应适用新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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