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消费者解约 获判退定金
作者:郑兰运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8日
消费者解约 获判退定金作者:欧阳志强 区凤仪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8-10-24 浏览次数:5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交了一万元定金,消费者想解除合约,定金还能退吗?近日,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消费维权案件,最终,被告高明某家居装饰公司返还1万元给原告罗小姐。
◎消费者想退定金被拒
2015年年底,罗小姐买了一套新房子后,就接到高明某家居装饰公司打来的电话,其员工向罗小姐推销他们的整装返还装修套餐。经一番了解后,罗小姐觉得该套餐很省心省事,遂看了样板房。之后,该公司告知罗小姐,如想要享受套餐需缴纳1万元。
为了能享受该套餐,罗小姐分三次支付了该公司1万元,该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开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罗小姐设计定金(风格待定)5000元”;2015年11月29日,罗小姐支付300元;2016年4月20日,该公司向罗小姐开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罗小姐补交整装套餐订金(风格待定)4700元”。
可后来,罗小姐不想再请该公司装修了,并要求其返还1万元预付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罗小姐称,2016年年底,她一个同事的家也是用套餐请该公司装修了房子,在她参观了同事的家后,发现此与样板房存在太多的不同,如用板的质量、颜色搭配、家居档次、手工质量等。罗小姐经过多次交涉,该公司均拒绝返还1万元。
罗小姐认为,她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现在她不想选择该公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该公司理应退还其预付款,其拒绝返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装修预付款1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罗小姐前后三次将1万元交给我司,自其交满1万元,我司多次上门丈量尺寸、设计图纸等预算,方案也一直按照罗小姐的意思进行调整,结果后来罗小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按照《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在罗小姐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我司无权返还定金,且我司保留要求罗小姐支付设计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务工费的意见。另外,罗小姐无任何证据指出我司的整体装修存在质量等问题的情况下,罗小姐没有理由要求我司退还1万元。
◎公司没有不退还依据
高明法院经查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也未实际开始装修。法院认为,从双方庭审陈述,根据双方确认款项交付的时间处于正式合同签订之前,且双方确认该1万元的交付是为了能够享受整装返还装修款套餐的优惠项目。但罗小姐认为该1万元的款项性质为预付款,该公司并没有实际为其装修,被告公司应该将1万元退还;而被告公司认为该1万元的款项性质为定金性质,无需向原告罗小姐退回。
罗小姐举证的两份《收款收据》,该公司对其无异议,且双方均确认分三笔交付的该1万元是相同性质的款项,经审查,两份《收费收据》描述的款项性质名称不一致,并不能从《收款收据》上载明的文字表述来判定款项性质进而判定该款项是否退还的问题。
高明法院认为,该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对在罗小姐交纳1万元款项后,达成正式施工合同之前以及未实际装修的情况下,该1万元款项不予退回达成过一致的意见。综上,在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不予退还1万元款项的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该公司应向罗小姐退还1万元。针对该公司抗辩其存在损失的问题,在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以及提起诉请的情况下,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高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明某家居装饰公司返还1万元给原告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