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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入职一年即离职 教师被判赔31万
作者:郑兰运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1日
入职一年即离职 教师被判赔31万Law-lib.com  2018-11-1 6:55:14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被学校作为人才引进的非京籍毕业生梁某,入职仅一年便离职。校方为此将他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及人才引进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及人才引进费20万元。
据悉,非京籍毕业生梁某于2015年8月大学毕业后顺利入职一所学校教物理,成为学校事业编制教师,且学校很快为他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入职后,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外省市按人才引进的受聘人员申请调离,追缴人才引进费20万元。工作仅一年后,梁某便决定离职另谋职业。
2016年暑期结束开学后,梁某再未出勤。此后,学校向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因不服仲裁结果,梁某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梁某主张其系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此外,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高于在校收入。而学校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11万元(即5万元+未履行合同年限6年×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据此,法院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以及人才引进费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