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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人行道上铁链绊倒学童如何区分责任
作者:郑兰运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4日

人行道上铁链绊倒学童如何区分责任 时间:2018-11-24  作者:卢金增?王继学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爱好舞蹈的山东济南少年黎甫恺报名参加了济南某舞蹈工作室的业余培训。2016年4月29日晚7时许,时年11周岁的黎甫恺放学后走出工作室,在门前通道跑着穿过两根铁柱中间时,因天色已晚、光线较暗,被拴在两根铁柱中间的铁链绊倒,摔坏了门牙。2018年5月,因损害责任、赔偿数额等事项协商不成,黎甫恺之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舞蹈工作室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内的门头房,门前的人行通道被其用铁柱加铁链隔断。事发次日,黎甫恺到济南市口腔医院治疗,诊断为前牙外伤。2017年3月,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植牙次数、后续牙齿矫正费用、护理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黎甫恺植牙次数、费用、后续牙齿矫正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黎甫恺伤后护理时间为30天”。
案件审理中,舞蹈工作室辩称,黎甫恺是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摔倒受伤,其不应承担责任。从黎甫恺提供的影像证据可以看出,黎甫恺是在快速奔跑过程中摔倒受伤。黎甫恺受伤害时已经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黎甫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对自身伤害未尽到注意义务,黎甫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责任。舞蹈工作室对学生安全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没有侵权,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本案审判长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舞蹈工作室门前的场地属于人行通道,其在人行通道上设置铁柱加铁链,阻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由此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没有及时阻止舞蹈工作室设置铁柱加铁链,或在发现后及时清除,对此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舞蹈工作室和物业公司的行为性质、侵权情节、过错程度,舞蹈工作室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黎甫恺事发时11岁,正是活泼好动的年龄,放学后在本应畅通无阻的人行通道上跑动并无过错。并且事发当时天色已晚、光线较暗,拴在两根铁柱中间的铁链不容易被看到,由此受到损害对孩童本身不应苛以责任。
10月28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舞蹈工作室、物业公司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黎甫恺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舞蹈工作室退还黎甫恺学费800元。日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