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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使用不干胶纸打印车牌属于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你罚款5仟扣12分拘留15天,是合法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的,只是说其处罚的力度是按照最为严格标准来进行的,依据本案事实大水冲掉,制造原本就真是的号牌,合理性是有的不应该从重处罚的。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您的主张就是要求降低处罚力度。 我的建议就是趁现在找到民警进行沟通,承认错误,解释问题的来源,说明这么做的合理性而不是合法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的是降低罚款的力度问题。有需要帮助的您尽管说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在法律上该房屋就是弟弟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您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您的份额的,仅仅以前的房屋共有为依据的,不能作为有效的依据再作为共有人进行分割的。 其次,现在过去5年,姐姐可以要求分钱或者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吗? 答:房产证加上名字必须要求你弟弟同意,如果其不同意的不能单独去增加增加你的名字的。 再者,弟弟的行为在未经您的同意之下把财产处理,属于侵权。您可以起诉解决,但是目前您面临证据缺乏的情况。 我的建议是,由您的弟弟出具借条一份,作为债权依据处理。然后您可以凭借条去法院起诉,然后申请执行以此来分割房屋的产权利益而不是产权名字增加。 证据: 1、借条 2、对方的身份证 3 、起诉状 如果其中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联系我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帮助您...
  • 我的回复:你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您的借款取回的顺序问题,因为银行有抵押物权因而对拍卖之后的款项可以优先受偿。你必须等银行拿完钱以后再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 其次,抵押后再与你签订租赁合同的,无法对抗抵押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如果在银行抵押该房屋前将该房屋出租给你的,租赁合同可以对抗抵押权,将来拍卖后,你的租赁合同对购买人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再者,租赁合同能否对抗抵押权,要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日期是在抵押日期前还是后,在前的,不论房屋在实现抵押权时拍卖给谁租赁合同都有效,仍要继续执行至租赁期满;在后的,在实现抵押权拍卖后租赁合同就无效了,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只能向出租人索要赔偿。 最后,我建议你马上起诉把债权已诉讼的方式进行保留,并依法参与财产分配。同时申请诉讼保全,这样子在执行中你也处于优势。具体操作可以委托律师。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本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也有违诚信,双方不再平等基础上建立,本协议无效。可以撤销的。 二、我不建议您单独来处理这个事情,可以唯有律师接入协商或者诉讼。 三、我的意见是你自己也起草一份相应的协议,双方找个地方好好谈谈,律师在更加滤清法律关系。 希望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高新产业园本身就是资源优化的产物,借助的是政府力量来进行的,在园区规划本身就需要整齐划一,不能实行差别待遇,我认为这个园区建设项目应该是政府行为,可以从中入手、政府应该承担行政行为的瑕疵责任,并且赔偿相对人的经济损失,这是 第一个考虑对象。 证据如下: 招标的公告,入住的合同,自己配置设施的发票清单,证明政府信息不公开透明导致了损失。 二、责任主体是园区管理人,因为管理人有管理服务企业的责任,应该帮企业完成好配套基础服务。促进生产流通而不是进行差别待遇。 三、自己套腰包,不合理收费的问题您不妨找媒体,找找信访部门寻求引导工作进行。借助这个力量来解决这问题比责任追究更加重要。 以上建议您可以参考,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我是浙江嘉兴律师...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来讲,首先必须由公安部门对枪支进行鉴定,确定该枪支是否达到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关于购买对象确定的问题,公安会通知你的朋友去做笔录,一般事实能够最终确定的。你朋友还是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最佳的。 二、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的前提是携带,进入公共场所的则会情节严重的。相应处罚也是明确的。 三、这种情况下证据充足吗?朋友可以被定罪吗?姓名不对,而且未收到货,朋友也没有别的仿真枪 答:刑事案件会侦查的,侦查的手段较多,取证也是比较方便的,你朋友定罪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情节是相当轻的,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我的建议是委托律师,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四,最坏的结果就是被刑拘,一般办理取保候审的,然后缓刑处理,是常见的处理方式。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处理应该抓住几个关键点: 1、委托方是通过招投标,还是私下找到承建方进行施工的。承建方没有资质的,那么委托方,承建方都有责任的,从法律上讲叫做定作人过失。必须承担责任的。 2、关于如果委建方是有资质的,就是承建方的单独责任的。 二、关于责任分担的比例不是确定的,五五不是固定的责任分担,不能明确固定的。 三、建议协商,协商不成的,建议诉讼处理。 使用法律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还有侵权责任法。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您有工作室的,我希望能长期合作联系,点我头像有联系方式的,可以采用。相互帮助吧...
  • 回复时间: 2016-08-13 12:46毁林罪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毁林罪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我认为单纯仅仅以林权证就认定构成犯罪,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此罪构成必须是由毁坏林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故不能认定为犯罪。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6-08-13 12:27关于担保人相关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婚姻存续期间,担保人对外担保。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排除是否知情的情况,大前提是成立的,可以走下一步骤。定性没有问题的。 二,关于追加的关键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因此,若将担保人的担保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其配偶则显示公平,故应认定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法院不宜追加担保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我的意见是如果你想追加到位的,必须出具证据证明知情,担保人担保后享受了利益并用于家庭生活的,这样子才可以的。举证难度较大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6-07-30 17:15婚姻财产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也是父母还贷款,房产证正在办理中,但是写的是我自己的名字。现在要离婚,该房产怎么分配,怎么保证父母的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把房产证名字写在个人名下。这样子就有保障了。 二、2、结婚后夫妻双方借款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刚开始还贷款,贷款总额40万元,请问离婚时怎么分配房产。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6-07-30 16:40农村土地纠纷案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首先对您的遭遇表示同情,作为一个农民土地是您的保障,村里的作为实在是不合理的。 二、1998年田玉娥所退出的承包地6.5亩,其中南涧0.9亩,枇杷嘴2.1亩,杨树沟1.2亩,上水清2亩,由本生产队李文春经管。一切费用:统筹款,提留款,农业税等由李文春承担,对田玉娥以后无关。所证明土地集体并没有收回。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里,但是同时明确该土地的使用权益以及义务转移到您的身上了。在村里和您个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使用权转移的关系可以参考租赁关系的。虽然没有经过登记,按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照顾历史的问题以及法律追溯的问题,您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那时候法律都不健全规定这一块。 三、村里在1999年二轮登记的时候,也没有通知您来履行承包,收费却让您承担,村里的过错明显的。 四、关于即便土地要征收,为了国家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您说赔偿所的利益应该全部给您的,这个村里必须要交接好的。应当依法补偿你征收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五。我的建议是您现在就去上一级部分反映表达自己的诉求,不得已可以诉讼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6-07-30 16:26购房被违约了 ,反而还被起诉了!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现在对方已经起诉您也不必要过多忧虑,积极准备应诉才是王道。 二、从证据角度来看,原先的巨剑合同并不能有效限制您,因为付款义务在之后的解除协议中已经注明,并且告知了中介公司,现在的关键是中介公司是否确认同意该条款。同意了就可以发生变更,中介公司就要败诉了。如果没有确认就要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您的义务。(注意原合同条款的履行) 三、我的意见是目前能够让解除协议生效,您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居间合同的问题可以采取应诉抗辩或者调解的方式争取时间或者减少费用来处理,因为居间费用是不大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6-06-17 00:18关于上网查阅了非法内容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88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1997.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 【唯一标志】174847 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上位法主要是宪法和刑法的分则条款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诽谤罪等,。第五条是没有明确责任,导致违法存在责任没有明确的问题,一旦违法往往是刑法来调整。 二、关于执法人员免责,就简单举个例子,有一个岗位叫鉴黄师。其代表公家公权力行使可以免责。 三、行政法规没有上位法支持依然有效。举个例子在法院判决书中常提到合同的成立,意思真实,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有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效力层次的区别,但存在合法。在中国任何法律都有一个根本大法就是宪法。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我是浙江的律师,目前我们浙江存在大量信息量化价格的信息服务。这一块的监管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采集公开信息是不违法的,也不打击作为犯罪处理的。只是采集的手段相对比较特殊。这个本身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各类游戏,活动到处在采集信息可谓是如出一辙。 二、关于出售获利的话,这一块存在争论。如果卖方讲信息获得后对记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您作为出卖人很可能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这个主要是民事责任上面的。但是在刑事责任方面于法无据的。 三、如果非要靠个非法经营罪的话,实在也难,本事没有对号码进行特别规定没有特许政策。并且目前浙江世面上贩卖电话卡的比比皆是,也没有特别的处理。 综合来讲,个人观点,罪刑法定,目前无法明确。罪责刑也难以适应统一。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浙江这边我们长期交流吧...
  • 回复时间: 2016-06-16 23:46旅游纠纷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所描述的情况明确来讲对方构成严重的侵权。 双方的纠纷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责任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的损失由您的实际损失来判定,精神损害您可以自己提出。 三、我建议您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最后由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证据需要合同,延误的事实、证人证言等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这里的问题确实存在,但是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未缴纳诉讼费,超过上诉期的,视为撤诉,一审发生法律效力不常见。民事诉讼一般上诉期限内都会有限制,哪怕是缴纳诉讼费的时间还是有规定的。 一般上诉的时候都会出具缴费通知书,要求在七日内出具缴费通知书的。逾期缴纳费用的,视为撤诉处理的。依据该程序来讲,我认为法院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的。 二、关于催缴诉讼费也没有特别的程序,只是这个情况真的太奇葩了。 三、关于救济途径,您可以向政法委举报,也可以向信访局投诉,各级法院的部门中也有信访部门的,因此这些都是有效的救济途径,建议您形成书面文件递交。这样子有利于传递与书面回复的。 我的意见是您先把情况汇总,不要着急撤销执行,相应判决和执行文书做证据使用,有利于您反映情况,整个事件来讲还是法院的问题,因此您可以放心主张。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由于单位拖欠社保,明确违背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劳动监察或者仲裁。 二、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可以,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导致的损失需要有单位来承担,这个也是可以支持的,您只要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这个要求就可以了的。 三、拖欠工资同样可以仲裁要求的,会得到支持的。 四、关于单位没有补缴社保,拖欠工资的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 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您可以有经济补偿金的。 四、关于产假到期后,除非您能开病假否则不去上班就是要按照旷工处理的。 五、我的建议是您立即自己或者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事实与理由都是于法有据的可以去支持的,而且现在您早提起也就不会给单位留下旷工的名义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不过解决的办法还是有的。亲子关系的确认不仅仅是户口本上的问题,还有血亲关系。如果您想改动户口的可以做亲子鉴定,这个问题是比较简单的,效率速度价格都比较适合。 二、关于目前的户主的关系是否有影响。应该说是不影响的,因为您可以主张是报错或者收养关系这样就可以合法化。而且从法律层面上讲真的要追究责任也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不需要再追究责任的了。 三、回顾这个事情,有着时代背景的特殊性,应该特殊对待,这种特殊性目前也在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并不是口头安慰。 四。我的意见是做好亲子鉴定可以变更户籍关系的,也不会影响您原来的关系。如果不变户籍,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等方式靠近。您可以多方选择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6-06-15 22:26咨询房屋拆迁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这个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当时的政府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也就是您所说的过错的。历史问题的处理,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讲,没有准确精准的法律条款来维系解决这个问题。依据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讲,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的,依法可以撤销。但是同时限制了诉讼时效只有两年。 二、现在的问题与政府诉讼不占优势,因为行政诉讼您的证据不能举证完全而且发票您拿着也却知道是审批地,一直保留至今,这将是对方的一个着力辩护点。 三、我的意见是政策类问题,还是需要政策解决,个人的工作经验来讲,还是要找到上一级的领导沟通好,多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这样子就能有效。这样子才会有一个过程最有效解决问题。 四,可以寻找信访部门,上一级的国土部门,反映投诉。需要多跑几趟,多花一些功夫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6-06-12 23:32KTV周边噪声污染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依据环境防止污染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我的建议是向环保局和城管局两个部门反映,可以集中处理问题。对方将面临行政处罚。电话12369 二、关于分贝问题。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娱乐场所、商场促销等大喇叭产生的噪声将会受到国家标准的限制,如果周边是居民住宅区,则其夜间的排放标准更不得超过45分贝。 您应该可以举报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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