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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时间: 2015-09-09 22:18离婚协议书咨询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本案我认为您起诉离婚是比较值得的,因为财产方面对您有利,虽然您没有争取财产的意思,但您争取财产可以为您的女儿争取到保障。 法律依据: 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为原则。 婚内自己的约定有自己承担,我不建议您进行协议约定财产分割, 二、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协商确定解决方式,如果判决的,一方那个抚养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三。诉讼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委托律师费用面谈。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的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不能调解的,将进行治安处罚...
  • 我的回复:数额较小,应当不会...
  • 回复时间: 2015-09-05 22:21小孩溺水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满18周岁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能力人,对不能辨析自己行的成年精神病人视为限制民事能力人,即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出现死亡的首先要认定过错责任“ 一、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 二、如果孩子不会游泳明知有危险还是自己去的,并且孩子十四岁的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的应该存在主要的过错。 三、如果孩子路过等游泳池没有提醒义务和专人看管的,那么游泳池责任会承担的。 四、如果是买票或者正常渠道进入后发生的游泳池责任就是主要或者全部的。 二、现在不幸的事情已经发生的,索赔工作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在进行司法鉴定后结合过错责任来分。以鉴定结果来足额索赔,有过错的在按照过错责任区分。 三。现在如果对过错责任有争议的,建议走司法途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所以孩子的父母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诉讼来确定责任。最终明确赔偿的。 案例: 仅供参考具体要看情节的。 2011年6月3日中午,16岁的男孩小新跟同学小齐相约到西溪湿地游泳。他们避开售票处,来到千金漾水域。游了一会,小新溺水,小齐拿着他的手机和钱包独自离开。   次日,小新父母报警。得知儿子死讯后,他们将小齐、西溪湿地办和西溪湿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新明知西溪湿地水深还去游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小新的爸妈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溺水死亡的后果亦存在过错。   事发后,小齐已因盗窃受到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而西溪湿地在日常管理中已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和应急预案,并设保安进行安全巡查,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昨天,法院判决小新及其父母对小新的溺亡承担70%的责任,小齐承担30%的责任,对于小新父母要求西溪湿地公园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暑假来临,请各位家长看好自己的孩子,尽到身为家长的责任,切勿让孩子到陌生水域游泳。都市快报    有疑问请追问,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压一付三”的方式,房东要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怎么赔偿?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你与对方是不定期租赁,解除一方的,关于损失必须明确举证,否则不予以支持的。 2. 关于卫生间有毒水问题的赔偿。因开发商错误地在水管上刷防水涂料,导致水污染。开发商已赔偿了房东几万元,用于改造,但房东没改造,就出租给我了。我当时要求房租降500元,但房东不同意,说“只是管子上渗透进了点二甲苯,用些日子就洗刷掉了,我给你出歌华有线服务费吧,每月18元。”但住了6年,污染还是非常严重,有水样为证。我要求按每月482元(500-18)进行赔偿,可以吗? 为什么说按每月500元补偿呢?有4个原因:1.每天放掉毒水增加的水费;2.每天放毒水浪费的时间;3.毒水放得不彻底给身体带来的伤害(皮肤痒和脱发);4.赔偿总额35668元低于开发商给房东赔偿的改造费。 您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存在不能举举证到位的漏洞,法律不是你个人所想事实来确定谁的过错,一定要有充足证据直接证明对方的过错才能胜诉的。 3. 房东打砸造成的精神赔偿和名誉赔偿。我依据的是网上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3.1 请问真有这个解释吗?是哪年出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文件是有的,是2001年2月26日最高院出的,但是针对您说的情形,需要严重的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您的主张基本是得不到支持的。 3.2 分成精神赔偿和名誉赔偿,且按当时在场的三个人分别计算(我、妻子和5岁的孩子),可以吗? 答:受害主体的程度如何,有无明确,证据是否存在等问题,在不能确定之前是不能得到补偿的。 4. 赔偿断煤气和断歌华有线、砸坏马桶造成住房质量下降的损害,分以下2个方面计算,可以吗? 4.1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30%房租 4.2 这些破坏给租户造成的精神损失:20%房租 答:首先还是必须出具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以此确定对方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方因过错给您造成财产损失的,您可以要求赔偿,那么您可以主张相关费用。 5. 因房主违约引起纠纷而应诉造成的误工赔偿,可以要求吗? 答:不会得到支持的。 综合来讲案件一定要有证据的,并且直接损害才能得到支持的,希望您准备好证据,才能胜诉的。对于一些您个人的诉求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 回复时间: 2015-09-01 23:03农村自建房工伤赔偿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工伤不能认定。 其次,建议去公安做好笔录或者收集证人证言证明事发过程的事实。 再者,可以得到得赔偿是医疗、护理、误工、营养、住院伙食补助、构成伤残的有残疾赔偿和精神损失。 最后,不建议使用医保,否则视为意外事件,无责任主体处理,对您维权是不利的。尤其是涉及诉讼的方面。...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目前已经发生的问题是明确的,物业维修责任的。维修完毕的,那么相关义务履行完毕的表面上似乎没有再有任何问题了,但是有一种情况必须预计到位,那就是在保修期到后,再次在事故发生位置出现问题,责任如何明确的。 关键: 1、如果后续发生事故的,原先的接口是否是直接原因,即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需要事故发生后鉴定。否则非专业的人说破天也没有任何权威的定性。 2、一个房屋的质保期限才50年,不可能无限期保障,必须在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发生才能有追究的合理性的。 3、自我保养使用得当与否,不能把发生事故的任何原因直接推给对方,也要考虑自己使用的合理性。 二、目前对发生的事故事实做一个书面确认,作为证据保全。以免以后对方推脱责任。只是重要的一步,为日后的可能做准备的。 三、与物业协商好,多提醒一下,上门看看,保养工作等做一下,不要发生不好的结果。 综上来讲还是先取证,在协商,以后的事情还是要鉴定来处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 回复时间: 2015-09-01 14:55农村住房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惊醒登记的,房屋,属于违建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房屋本身的价值属性和历史原因应该得到理解。因而这个问题从政策去解决比法律要实际很多的。 二、从政府的人性化和一人为本的角度去解决,我认为第一个您就可以去信访局求助,信访部们求助是十分好的,牵头工作做好的话,政府会从其他角度安排你们居住生活的。也有成功案例的。 三、自身困难的,可以乡民政求助,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等长期象征性的予以保障也是可能的。 四、鉴于你经济困难的,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可以向您所在辖区的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的。这个也是也可以操作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 回复时间: 2015-08-31 18:07老板用我的资料向银行贷款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赶紧让老板承诺表述整个案件事实。规避责任,主要你老婆没有责任的。 二、您自己规避责任的可能是不大的了。 三、自己名下的财产整理统计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计算好。 四、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细节可以交流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你爸爸和妈妈离婚后,对于婚后财产没有进行处分的,该房屋依旧是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享有房屋的合法权益的。 二、关于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来解决案件,保障执行。对于法院行为并没有不当。 三、在基于上述情况已经被冻结了,接下来一步就是委托律师会或者自己研究案件在诉讼上驳回对方的请求,或者减少付款额度。调解处理,付款后要求对方解冻。 四、如果不能解决的,只能走执行程序将房屋拍卖解决的。但是您目前只有一套住房的,法院在执行中也是比较难处理的,必须要保障基本的住宅权益的。 总结就是应诉驳回,应诉调解。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于您的遭遇十分同情。作为女性是十分痛苦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过去的司法解释,以三年分居为离婚条件,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三年太长,以两年为宜。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 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其次,按照诉讼经验来看,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如果对方认为有夫妻感情的,第一次会判决不离婚,但是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是不一定的,在调解过程中很可能对方同意的,本身对方来说也没有意义在维持这段婚姻的了。 再者,关于重婚,我不建议您操作,如果对方不追究,不介入的,您受伤的还是您自己,违法犯罪的事情是不支持的,个人权益也会因此扩大的。 最后,我建议您委托律师诉讼,准备好充足的证据,这样子案件的处理会好很多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 回复时间: 2015-08-31 00:24快递押金能不能退
    我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对方彩玉伪造公章手段进行诈骗,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因而需要定罪量刑。由公安机关追诉。 关于您补充的问题来讲: 对方是没有资质的非法经营,可以通过举报工商对其处罚并收集证据使用。 向总公司举报投诉的话,我认为处理起来的速度会更快的,因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手段是更加苛刻的...
  • 我的回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关键在于事实的证明,录音视频都是可以证明的,一定要收集好作为突破证据使用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你进口的行为系合法进口,手续齐全的,那么对于进口的行为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了。可以放心的。 二、本案的焦点就是在于销售的问题,对于已经进口的产品如何销售,或者让销售工作变得更加有层次和授权的问题。因为销售的必须有代理权限,私自销售的,构成侵权的。这一点会引起纠纷与诉讼问题的。 三、关于您让合法代理商销售的问题,因为是国内代理商的货源是在您方,也是第一层级的销售,规避风险的可能不大的。 四,现在的措施,是停止销售侵权的行为比较好。 五,关于合伙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六、本案的关键还是希望你与经销商达成合作协议来共谋营利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8-30 22:41关于军人离婚的协议!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首先表示对军人的崇高的敬畏,其次对不幸表示同情的。 二、关于军婚离婚的程序: 在我国,公民结婚、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见,我国军人配偶还是可以离婚的,只是需要征得军人同意,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些重大过错指: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您同意离婚的:  军人离婚比一般公民要慎重些。解放军总政治部有规定:“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个规定是根据部队的特定情况而制定的,对离婚者的要求比地方上严格。   军人要求离婚,经部队组织批准后 ,如双方同意离婚,应到对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就要到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_________省_________人。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_________省_________人。   男女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生一女(子)_________,现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______跟随男方_________共同生活,女方_________每月给付生活费_________元,以现金形式月初给付,男方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女方负责接送。   3.夫妻共同财产中电视机一台(_________),冰箱一台(_________),洗衣机一台(_________)、组合音响一套、缝纫机一台归女方_________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_________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轻伤属于刑事案件,这一点是明确的。轻伤案件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调解不成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应该是要做笔录,记录案件发生的事实的。这一点是案件承担尤其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下必须做出的。这一点派出所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发生了错误。公安的职责并没有做到位的。 三、关于公司目前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责任的。因为侵害的法律主体是工地上的人。但是你父亲因为工作受伤的,公司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 四、对于补充的问题: 关于案件的事实应该经过调查后确定的,不能简单以打架定性,当然也不能以个人意见确定,必须调查确定事件的前因后果。才能是事实清楚,依法定性的。所以说公安确实有不到位,但是必须是客观真实判断,不能仅仅以个人意见做出决定的。 已经构成轻伤,应该做出拘留措施,建议您向信访和上级部分投诉。并有权要求做出书面答复的。如果公安不处理的您可以刑事自诉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您完成可以功过司法途径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法院会否执行该房产? 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中,会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确实只有一套住房的,不应该执行。 二、在执行过程中尽量不要转移财产。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 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民诉法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所以从您的角度来说还是慎重处理的为佳。 三,我能否通过父亲赠与或买卖的方式获得该房产,保护我的权益? 不要进行赠与行为,申请执行人有权确认合同无效的。这样子案子太多了。法律案例以及依据: 原告:张先生 被告一:李女士 被告二:李先生 被告三:胡女士 原告与被告一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由于长期两地分居,缺少沟通,夫妻之间缺少信任,导致感情破裂,张先生在2013年10月的一天找到司俊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司俊律师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代理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诉讼。在准备离婚诉讼期间,司俊律师在收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时,发现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已经在2013年9月把在婚后购买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一套房产私自转移给自己的父母,该套房产转让的价格仅为5万元,当时购买此房时就花了约70万元。原告张先生在知道了房产被妻子私自转以后很气愤同时也担心财产追不回来。司俊律师告诉张先生可以起诉妻子及其父母,在司俊律师的建议下,张先生起诉本案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三被告辩称,李女士的父母在原告夫妻购买浦口区另一套房屋时提供资金帮助,原告本人口头答应把本案涉案房屋赠与给李女士父母,所以李女士把房屋以超低价格卖给父母是为了实现当时的承诺,但三被告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来证明三被告恶意串通,转移房产侵害原告的权益: 1、结婚证 2、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2份 3、购房发票 4、证人证言 在法庭辩论中,司俊律师认为本案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需双方协商一致。李女士在并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5万元价格把涉案房屋出售给自己的父母,明显系恶意串通行为,李女士的父母明显也不属于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业经法院审理,判令房产重新变更到李女士名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四、关于买卖的话,应该是由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才能取得。您作为儿子购买确实不行,应该是一个不之情的第三人来进行全部价款购买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您是可以获得权益保障的。 二、退耕还林的政策是对于使用权受损的补偿,基于这种立法精神,被补偿的对象是实际使用人,那么应该是你。 三、关于打到发包方的账户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退还。对于发包方来说,构成不当得利,依法予以返还的。 四、关于甲方起诉你的,您可以采取提起反诉的方法,用退耕还林的补助来抵消自己的债务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以上几点基于法律规定得出,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置换的问题,因为没有经过变更登记的私下交换是不能够生效的,交换行为被撤销的。原来的使用状况不变的,你依然是有地,有田,宅基地需要另行申请的。 二、关于土地被征收的事实,我认为因为您的房屋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即米有审批批准的行为,其合法性没有得到认可的,那么补偿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也不能要求按照安置户处理,因为你自己原来的土地还是归你使用的。 三、关于政府强拆的,从定性角度来看,确实你违章违规在先的。 法律依据提供一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现在您的出题解决的出路在于团结一致抵制,要求合理对待,民众情愿等范式公开化要求人性化处理的。这样子还有希望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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