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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16:41祖先名誉受损,可否诉诸法律我的回复:你好,从先前的案例来看本案诉讼主体存在不适格而可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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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16:36民事经济问题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我们注意到甲乙两方查封的是李某的股权和采矿证,李某名下的其他财产或者产品,或者现有产品的交易依然可以继续,很简单的处理给丙方是丙方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是很可能的。也完全可以绕过别的人。 二、甲方现在应该还在诉讼程序中,在判决执行前,李某可以接触和办理的事情依旧有很多的。除去转让采矿权和股权,李某进行自己财产的处理有多种可能,法律并没有禁止规定。 三、甲方没有优先权的话,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并没有实际的优势,按照普通债权处理的。甲方最好能推动程序尽快展开,优先执行最佳。 甲方当然也可以直接以债权人身份申请破产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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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16:21宅基地动迁人口认定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的户口和孩子的户口不在女方那边是不能享受拆迁利益的。 二、已经公告,户籍是不能被迁入了。 三、情况现在比较被动,希望您再去拆迁办咨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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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16:17私刻公章罪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事情起因也是因为公司违规扣留你弟弟的档案导致的,单位有明显的过错。单位威胁报警的方法索要20000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收钱后不举报的又是包庇罪。我认为单位举报你的可能不大,如果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向您索要钱财的证据,然后报警就可以了。 二、对于您弟弟私刻公章的行为,因为没有造成特别明显的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因此,如果您弟弟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罚款。 考虑到事情的起因,和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应该是做 治安处罚最为妥当的。 并且单位本身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单位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的。 三、关于克扣档案的事实,您弟弟可以向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处理,单位存在违法情节,应该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我不建议花钱解决,单位报警的话,你们也报警处理。双方僵持,直到把手续办好。不应该做出不合法的让步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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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15:55餐饮店合伙退股咨询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合伙关系属于法律调整的关系范畴之内的,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企业法的内容进行处理。您第一步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凭证,证明自己是合伙人的身份。 二、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45条第三款的规定:合伙企业就是人合,你不再信任他,可以要求退伙。2、你的要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3、你要搜集好对方欺诈的证据。不然法官不会偏袒你的~ 三、我建议先协商处理,在掌握基本财务证据事实的前提下,要求退伙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邮寄通知解除。对方在您的书面通知后依旧不做出回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伙关系,要求退还本金和分红。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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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14:19人身损害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的孩子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学校要承担全部的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的除外。 二、对方小孩子的监护人也需要承担责任。一般也会主动承担部分赔偿费用的。 三、关于意外险,可以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的,剩下的需要另外两方承担的。 四、保留好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凭据,孩子出院后去做一个伤残鉴定。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问题解决方式: 1、司法所调解 2、法院起诉 3、私下协商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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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14:05买房过户问题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假离婚操作的手法是行不通的,如果离婚把房屋给女方,在银行还是不能更名的。银行的贷款人还是男方,女方在离婚后变更房屋产权的,依然需要承担较高的费用。 二、涉及拆迁时往往对离婚的期限有时间限制的,我们这边一定需要起诉离婚并且离婚满四年的时间。 三、我认为男方如果是被拆迁对象的户主的话,拆迁安置没影响。商品房的问题可以办理赠与公证给女方。 详细的操作您可以去公证处咨询的,拆迁办的拆迁政策也可以详细咨询的,很有用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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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09:42我这么干违法吗?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的做法可以理解,我也支持的。因为从权利义务和公平原理来看: 1、楼下行为过错在先,对我造成了损害,我有理由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自己的损失。 2、对方没有人居住,我方有人居住,以人为本照顾你方的权利应该优先的。 二、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因而可以由您个人进行先处理,等楼下房东回来后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但不是认为过错性赔偿,这样既解决您的问题又能够公平合理,也避免了实际损失的扩大。 邻居之间相互照顾公平照顾的义务也是有法可依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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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5 23:12丧偶后孩子可以送养嘛?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依据收养法的法律规定,被收养人的范围限制在: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特殊情况下,如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等情况下,被收养人可以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即被其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不满14周岁的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谓有“特殊困难”,是指父母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或者因经济方面的原因,遭遇到特殊的困难,丧失了抚养子女的能力,致使其未成年子女陷于得不到其生父母抚养的境地。 所以送养孩子死亡条件你可能不是很可能的。 二、关于女方的父母强制要孩子的问题? 答:孩子的监护权首先在亲生父母手里的,如果父母不放弃的孩子的外公外婆并没有权利强制要孩子的。依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以暂时女方的父母还不能直接要走孩子的监护权这个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与程序的。 法律将不予以支持的。 三、您和女方的父母就是直接的女婿与丈人丈母娘的关系,是民间习俗的统称但是没有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严格来讲是没有确定的关系的。 四、关于房产您可以公证目前还不能过户给孩子,因为孩子的户口没有立,形式主体的资格没有确定,不能产生民事行为,故不能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 五、目前的您的情况可以再婚,这是您个人的婚姻自由,在妥善安置孩子的前提下,您再婚和生育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也欢迎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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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5 16:26起诉强奸、骗奸、贞操权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男方欺骗的行为存在过错,但是主观过错不能够完全认定男方有犯罪的事实。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案你们在恋爱期间发生关系的,依据您的描述来看是属于并未完全自愿的说法,而且当时没有报警的,时候报警的难以立案处理的。 三。如果个人起诉的,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也难以受理的。尤其是书面的证据、录音证据等 四、如果是民事诉讼立案的,撤诉没有问题。一旦公安介入的话,案子的撤诉与否就不是您本人来处理的了。由公安侦查决定的。 综合本案来讲,本案不能构成强奸罪,民事诉讼赔偿或者刑事自诉的可能也比较小的。撤诉的问题您不用担心,是您的权利,刑事犯罪侦查起诉除外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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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5 15:18这样知道自己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别人报警了我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自己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与蒋某的关系公安会做笔录,仅仅凭借蒋某一人的推卸到你身上的责任是不能直接认定是你的责任的。蒋某更可能会说自己是见义勇为的,这样子既没有责任也来得光彩。请您相信公安也有基本的判断能力的。 二、关于如果涉及到您的,您只要如实说就可以了,因为往往是自己没有保留客观描述才能使警察相信你。而且因为是你的朋友帮助您发生的人身伤害本身也是正常的。并且从你的描述中我看到蒋某当初是劝对方不要动手,对方动手后才发生的肢体冲突,本身也是阿阳过错在先,不存在故意的伤害。蒋某责任也不是全部的。 三、本案基本是治安行政处罚的可能。 四、您目前可以做的是就是等公安的通知,通知到了您就去做笔录,不要怕。如果没有通知就你什么事情了。对于明显存在过错的,公安是没有理由怀疑对您进行处理的。您不会有事情的。 本事件的发生也是因缘巧合在里面,事情已经发生的话,处理好后续,自己不要担心,没有事情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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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5 14:57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咨询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提起诉讼的,依据司法程序处理经过两次诉讼后一般都会解除婚姻关系的。男方无理由拒绝的不能产生不离婚的效果。 二、关于财产部分,不知道您们婚后是否有共同债务,如果您借钱了或者对方借钱了,都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您承担了还债的义务,房屋可以主张不让对方获取的。 三、关于房屋是您个人购买的,婚后部分是您个人财产归还的,举证到位的,法院可以支持您的看法,不判决支付给对方相应的财产。 您的操作法是确定该财产是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不能证明是你的个人财产,您据需要想办法是你个人借债来买的房屋,如果对方需要房屋的,因为是共同财产以及债务认定的,那么男方在收入不均衡的前提下,会放弃房屋的主张权利和债务的分担的。 四、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法律单方面角度来看,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是要被分割的。 如果你能证明婚后的财产也是个人的财产,本案判决您个人财产的。一点问题都没有。 我建议去银行来一份自己的财产收入证明,单位能开的也可以开具一份。然后拉一份银行的业务收支的流水。前后能够印证的就没有问题的。 四、分居证明可以起草作为证据,或者他人证明分居的事实。 五、关于没有产权登记的,涉案房屋法院也可以不做处理,等产权确定后再做处理。 六、关于合同的复印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使用的,但是如果原件您又否认的,基本对方也就没有胜算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也可以来电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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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5 13:47交通事故我的回复:你好,不要着急: 一、依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对方如果酒驾或者醉驾的,依法应该事故全部责任的,但是因为你弟弟无证也是有过错的,事故责任,主次责任应该更加合理的。 二、本案因为你弟弟存在比较严重的受伤,对方是轿车的,实践操作可以私下协议的,就是或让对方承担主要责任,你方只要保险理赔内向对方主张,综合下来两方收益的。仅供参考的。 三、只要你弟弟正常行驶的,事故责任又不能灵活协商处理的,就可以争取对等责任来处理的。 四、如果交警事故责任你不服的,可以在责任定下来后三日内申请复核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欢迎来电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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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0 15:41我是一个公司的业务员。 由于客户欺诈,货款收不回。如果我离职, 老板有权力向我索赔吗?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因为第三方故意行为导致的,个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对已经扣除提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三、您个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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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0 15:38工作证明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因为之前没有书面陈述给银行的,银行不会仅仅依据该理由阻碍您贷款的。 二、实际生活中挂靠的事实到处存在,我认为银行应该是比较能理解的。 三、关于向银行的解释您就说,我是隐名股东早前投资帮助朋友的,挂靠一下,主要是为了支持朋友,分红也是不一定的,因为分红也是要依据公司的效益的,效益不好就不能分红的。而且早挂靠也是为了缴纳社保养老金的简单想法而已。银行应该可以理解的。 四、自己的证明能提供就说自己当初不懂,所以没有及时提供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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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22:40红砖厂被政府关停了,赔偿问题?我的回复:请您先描述一下,关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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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22:38在自己的庄稼地里,投放老鼠药,别家的羊进地里面吃掉,死了十一只羊?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民事角度分析:普通农药的,如果您没有起到安全警示义务的话,本案的处理就是以过错责任划分。没有有起到提醒义务,对方看管不力也存在过错,对半承担责任。 二、从事角度看,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不会,因为您没有主观的故意。我认为您构成犯罪的肯能不大。 三、现在的处理方法就是协商赔偿,在已经造成的损失前提下,主动赔偿减轻不利的后果。 如果对方不愿意的可以建议对方走法律途径的。这样就比较清楚明确的。 现在不要担心,事情会处理好的,如果不放心就委托律师去办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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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22:25被人告上法庭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本案案件的的理由是民间借贷,法院初步审理一看借条就会去判决。 二、小额标的诉讼对您造成了困难了,因为小额可以现金交付。 三、您没有报警就难以证明自己所描述的事实,法庭审理是形式审查的,所以您的案件处理不会特别顺利。 四、方案就是亲子去和法官沟通,做一个笔录,证明自己受到威胁签订,非意思真实。请求撤销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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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21:4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通过您的描述我注意到一点。你们有一份补充协议我认为是很关键的。里面约定的条款是如何的呢?决定了您主张的依据。“赠与的储藏室并非绝对不能索赔,具体还要看合同约定。”在购房合同或售楼书中,一般应当有对储藏室公摊面积系数的说明。购房者如发现实际面积和建筑面积差异较大,可向开发商或第三方测绘单位咨询面积差距的原因。如确实因公摊面积过大等原因导致影响正常使用,可以依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索赔,或者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但如合同中未对储藏室面积和公摊系数进行详细约定,就很难向开发商主张赔偿了。 如果是赠与的,交付时却无故违约说没有储藏室的了,那么问题就很明确,开发商违约了。 对于住宅,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比允许有一个3%的误差比绝对值,消费者可主张相应权利,若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消费者也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但储藏室方面却成了真空区,尤其是一些小区的储藏室也是按面积售卖,如存在面积“缩水”的情况,仅能依靠合同条款进行约束。而目前的购房合同中,只是对哪些是公摊部位有所涉及,至于分摊系数和分摊比例,一般并不会写入合同之中,又因公摊面积一般没有固定限制,因此建议市民签订相关合同时,先询问清楚,以免签订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还有一个解释就是用来主张退房。本案中开发商赠与储藏室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储藏室交付了合同成立,没有交付,合同不成立。因而主张退房。但是本案中又有一个问题发生就是房屋分为两个合同,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有败诉风险的。 三、从开发商的角度来分析,也是本案对于我方的不利的之处做一下分析,也是开发商的狡猾之处,请您仔细查阅。 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应受到限制,其中限制条件包括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签订补充协议,愿意将交付时取得的储藏室无偿赠与给给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赠与的储藏室并没有产权过户,双方未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开发商有权撤销赠与。故开发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我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这是开发商最为狡猾可恶之处的。这样一来就无法退房并要求赔偿的了。 综上来讲,您可以尝试先在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投诉处理这个案子的,如果不能解决的,在进行诉讼,主张和可能的后果都做了分析。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也欢迎来电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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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20:53拆迁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我该如何主张或是维护自身的权益?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本案的事实比较复杂不建议立即起诉,一般在拆迁办公室会设立司法调解办公室进行调解,司法调解的好处在于气氛宽松比较和谐,处理的依据在法律基础上能够灵活调整这样子的话案子就会顺利很多的。 二、本案中老二的做法有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规定因而我认为在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上,分家析产方面都是需要需要对老二进行少分或者不分的处理的。 三、本案中产权对调的协议效力不能全部认定的。需要着重处理的。 四、借助媒体比如说钱塘老娘舅等节目求助来处理的。 五、如果以上都行不通的只能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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