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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17:44找上海律师(讨厌工资)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费用可以分期支付的。 我可以为您推荐上海的律师 欢迎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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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17:42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我的回复:你好,请您立即停止转载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解释》第十条专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作了规定。定额赔偿的幅度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虑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故上限可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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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17:28网上配资炒股票穿仓,如果与配资网站维权。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我认为您的问题出现: 1、系统技术风险,平台构建不完善。 2、监管不到位,资金管理漏洞。杠杆的原理没有发挥作用。导致爆仓会发生的。 3、从合同的角度说,对方没有实现承诺的水平构成损失,对您穿仓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且数额应该是很明确的。 二、配资实际就是借贷。如果就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数额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以支持的。这部分法律介入是很确定的。 三、手头的证据请您保存,当天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强平条件,但是网站本身没有发生调控的依法可以追究责任的。 四。关于穿仓的行为因为是网站造成的,我认为您不需要在听取网站的话了,没有信誉与真实性的了。因为对方违约在先的。索性对方起诉的话,法院判决更加妥当。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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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16:47外地小孩上学问题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向您的情况我建议你还是去找媒体看看是否有进展。因为政府的政策一直在变化难以捉摸的。 您可以找找当地的帮助性的媒体来解决这样子是比较好的。 另外的办法就是坚持不懈的去主张,追究问题。让政府部门重视并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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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16:42骗婚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向您的情况不会做出登记的,可以追回。 建议你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二、以诈骗罪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追讨处理。但是您最好能够提供嫌疑人的线索这样子便于破案解决的。 事发地在浙江的,您就近报案就可以的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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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15:51交了首付,后贷款没办下来,退房要交所欠房款的20%的违约金???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该条款属于房屋买卖中的格式条款。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在买受人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下,并且开发商也没有产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开发商以此获取不当利益的,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 《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买受人如果不按时交付房款,须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破解之法: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开发商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构成显失公平。购房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并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增加开发商的违约金,减少购房者的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其次,关于违约事实的认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事实应该是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的,那么显然的一方又不能使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产生,也不是完全排除了另一方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我认为您不是仅仅依据上述条款就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再者,我依旧提到开发商并不能确定自己的损失,格式条款的效力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最后,我建议不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你可以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以此获得相应的解决方法,化被动为主动的处理比较好。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也欢迎来电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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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14:00私人土地与村组纠纷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迁移的,只要户在的话就可以继续承包。只是因为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则不发生继承承包经营权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判断是否该收回承包土地应当根据承包人户口迁往何处,不是迁走户口就必须收回承包土地的。 现在您的问题就是在如果您母亲没有户口变更在您母亲名下的,您母亲依旧是可以把原来的份额保留下来让您耕种的。 其次,2006年以后户口已经下来的了,变更到您名下的,原来以您母亲为单位的户就不存在了,所以集体认为就有权收回了。因为只有您一户可以继续承包的,原来户口的部分并在您的名下了,这是不合理的。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您母亲会变到您的户口名下导致承包单位变小,承包的面积也收到限制了。而且原来您母亲为一户单位的土地合并到您户口下的时候,集体一定有权收回吗?应该是原先已经确权的话,村里必须按照原来确权的部分一起合并到你下面,您的土地就是有保障的。如果没有确权的,户口合并时原来有实际使用人的需要优先考虑的。 再者,村集体的强行收回也是没有法律依据,该部分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 最后,建议您诉讼确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来电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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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10:13公司股东兼销售总监涉及合同诈骗,公司其他股东要承担责任吗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先要看张某的行为是否被定性处理为刑事犯罪。如果是的话,李某所涉案的款项应该会被追回,李某应积极配合。 2、如果是民事责任的,李某只要在出资额内处理就可以,可以还钱也可以不还钱,要看对方的证据和诉讼是否进行。 3、李某既然不知情就不需要担心,也不需要做什么,以免事得其反。 4、李某不知情,如果涉及公司行为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就可以了。这个需要法院来认定。公司财产来清偿的。 5、张王的责任也是如此,直接参与人才会有责任的。没有准确的责任比例的。 6、目前不需要退回,如果现在退回,证明事先已经知道,现在在挽回,公安没有理由不怀疑调查。 7、录音证据有用,民事证据。涉及刑事的以公安调查为准,当事人可以适当提供。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欢迎来电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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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09:47公司将我辞退,克扣1个月工资,并且不发任何补偿金。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极为不合理的。因为第一个您本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发送视频,而是以交流讨论为目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本身也不会因此产生实际的损失。 二、发送视频的内容是否已经公开或者说该画面或者动作是否有专属性,画面的创作与创新是否申请了知识产权。我认为应该没有的话,该权利的专属性是没有的。那么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形之下,也没有透露代码的情形下,该部分依旧是被公司控制的,无法以此要求您赔偿损失。 并且损失的数额也不是轻易自己能够判断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保密制度和协议,是否签订以及合理。也是一个衡量标准问题。 四、但是您本身因为外流视频导致公司有风险,也不能完全此次事件中您有个人过错的风险可能的事实。我认为单位对您适当处罚也是合理的,目前单位的行为是过于极端的,甚至违法。 五、明确,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的。 综合以上五点,确定单位的行为目前对您的定性有过错失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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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09:24房屋预售定金能退吗?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如果是定金条款或者是定金收据的,以书面协议为准。 实际操作: 原则上该定金是将来你买房的时候直接抵扣房款的,所以你缴纳了如果想退的话没有那么容易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尝试一下,比如仔细研究定金条款看看有没有可以退的理由、买卖合同签订时对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开发商其他问题,或许可以让你有些退定金的机会。实在不行就通过关系找到开发商,或者投诉消协,由他们出面或者可以帮你弥补些损失。 二、既然口头协议已经明确了可以延期,那么延期的事实与理由应该成立,开发商应该诚信,并且如果能转卖的,开发商本身也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的,因而可以追讨的。 三、寻找开发商的销售环节的漏洞,比如说预售许可是否具备等等。也是法律维权的途径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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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2 23:11合同到期,我还有权利吗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们之间的纠纷是合伙协议纠纷,有书面协议的可以以此为证据进行诉讼。尽量按照协议内容进行主张。 二、公安局没有职权取缔,但是您如果非法经营的工商局和消防卫生的出来找您麻烦的。 三、现在的问题关键是乙方不配合,那么就是要以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乙方协助履行义务的。 四。取缔的事情依据经验看不会马上发生但是对于经营还是会有影响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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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23:26借款人串通债主用苦肉计骗我做担保人,我是否该负担保责任?我的回复:你好,这样子去操作: 一、报警让公安做一个出警记录备案。 二、对已经前地呢的协议申请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本案中,您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建议您尽快收集证据起诉; 准备好证据和亲戚的证人证言。 三、这个案子您是有办法的,不要着急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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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23:20误工费问题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关于我们浙江省的误工费计算以及司法案例来看一般是这么处理。 一、休息时间的认定,一般法院都认可医院的休息期证明,偶尔也会对实际的休息时间进行打折,对于软组织受伤的时间是不会很长的。建议休息一般也就二十天左右,但不是绝对的数字。 二、关于误工费,依据您的描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依据的,保险公司也不会认可的。该问题就是依据对方的行业收入标准来确定误工费,一般就是一个月3000左右的费用。不会太多。最常用的数字就是38689元一年。 三、本案数额不大,您朋友也可以拒绝赔偿,或者少陪的。对方心里也是纠结的,愿意和你商量解决的。 四、对于司法程序的话,您朋友可以要求鉴定确定最终的时间与赔偿金额的,这样子最公正合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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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23:08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们的主合同和购房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赠与的补充合同也是有效的,并且与主合同应该是一并履行的。开发商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一方有不履行行为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次,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内容的,您可以主张违约金,也可以按日主张赔偿金的。这个数额需要看您的合同文本内容的。 再者,关于欺诈是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最后,提供一个案例: 2010年8月,原告叶某向被告霍山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住房和一间储藏室,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面积、单价、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及办证的相关费税。2012年6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所购住房,之后一直未交付房产证,储藏室也未交付。原告向霍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住房房产证和储藏室,并赔付违约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对产权登记未约定时间,原告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住房权属证书、并赔付违约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另被告未按期交付原告储藏室,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限期被告开发商交付原告住房权属证书和储藏室一间,并按日赔付原告违约金。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也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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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21:33关于在乡村道路上自行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事故责任的方面我认为虽然需要交警认定,但是您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我认为可以申请复核,交警认定的理由也不是特别充分,后方追上来的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这是我的个人意见。 二、关于事故同等责任就会导致个人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包括花去的费用也需要自己承担一半。 三、关于电瓶车是不是机动车的问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 您只要看对方最高车速就可以判断了。交警应该是比较权威的可以认定是否是机动车的问题。 四、电瓶车是否可以带人的问题, 电动自行车是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不能带人(12岁以下儿童除外)。从“电动自行车”表面的定义上来说很好理解。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却都不这么理解。 五、关于医保的问题。如果您属于事故的不能报医保的,一般社保部门发现对您会进行处罚的。医保调查的范围很多,去交警队是很多的,但是也看职能部门的责任心,有些直接就没有查处的。 六、不管有没有签订,一般发生事故后就会记录的。联网的,但只是公安系统内部联网的。 七、工伤赔偿超出三十天可个人申请,一年内都可以申请的。工伤赔偿至于社保单位发生关系,与您无关的。 八、您的问题应该是比较清楚的,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处理好,不签当然就是一起拖下去问题的、签了以后才可以走下一步流程。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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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20:55诉讼时效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执行和解是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所以就会出现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话,执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所以说执行和解失败后需要当事人一方来申请的,申请后回复的是原来内容的执行,不是和解的数额的。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所以说,从和解的履行期限满后两年内都可以执行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也欢迎来电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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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9 22:16关于劳动赔偿的法律咨询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追偿。 您作为采购员的身份没有走审批流程,但事先告知单位的,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是单位放弃的,不是您的原因导致单位被迫放弃被迫违约的。本案不属于直接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而您是没有责任的。 其次,本案您确实也有违反单位办事流程,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是要接受一定的处罚的,但是没有规章的就不需要了。 再者,对于供应商下单的行为,如果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本行业没有这种交易习惯的,供应商的损失就要他自己承担了。您单位的违约损失就需要按照违约条款处理的了。 最后,回归您的个人问题,就是一点您不审批的过失不是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直接原因,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的,本案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会支持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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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7 23:48公司领导不落实职工的改制安置费怎么办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对于国资委的不作为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案例: 退休职工魏大爷怀疑原企业负责人侵吞国有资产,遂向省国资委递交申请,请求依法查处。但收到申请后的省国资委却并未出具书面答复,魏大爷遂将其告上法庭。6月24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院一审支持了魏大爷的诉请。 现年69岁的魏大爷退休前是甘肃省汽车工业公司某汽车配件公司职工。2014年9月26日,魏大爷以邮寄方式向省国资委递交《查清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申请书》,内容为:“对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卢某等人利用所谓二次企业改制,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把停业关闭十余年的"空壳"企业,在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的纵容下,声称"该公司由于机制不灵活,长期亏损,债务沉重,经营十分困难,制约企业发展",他们上下串通,纯属造假,侵吞国有资产,为此,职工向中央巡视组递交了举报材料,据悉,中央巡视组将该材料批转省国资委,故请求领导应当履职,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014年9月29日,省国资委收到魏大爷邮寄的申请书,并于10月16日批转给甘肃长城电工(600192,股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次日,长城电工又批转给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2014年10月22日,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给长城电工上报一份情况报告,内容为:此事属于同一上访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上访,早在2014年5月28日,公司经调查结论为: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在企业改制暨资产处置中不存在违规操作、不存在借改制将职工推向社会、不存在贪腐行为,故所反映的相关问题不属实。除此之外,报告还写明,就此调查结果已于2014年7月15日,委派相关领导当面向上访人做出解答。2014年11月24日,长城电工给省国资委提交报告说明情况。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长城电工和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两家公司做的报告均属公司内部写给主管部门的报告,并非是给魏大爷作出的答复。省国资委在收到长城电工的报告后,也没有就书面告知。据此,法院判决:省国资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魏大爷邮寄的《查清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申请书》所申请的事项作出答复 因而针对国资委的部分还是提起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的。 二、关于集体诉讼的问题,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所以对人数是没有要求的,但是代表必须选好的。 三、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从时效角度看还是很有希望的。 四。本案 建议发展成集体诉讼,宣传工作做好全部。对以后有帮助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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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7 23:21物业公司被不合法的物业公司抢占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 我认为业主委员会签物业合同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系非法《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您作为前期物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也是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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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7 21:53收取感谢费算不算犯罪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所以说您受的这笔钱无疑是一个定时炸弹,对您的工作前途是很不利的。这笔钱出之于你的职务和业务关系产生的利益,您收取的,定性会定受贿的。并且本身来讲无功不受禄,您只是职务行为产生的,不是个人身份产生的,利害关系应该是明确的。 二、关于数额来讲,3万的数额属于较大的情形,情节也是比较重的。我建议您及时退还。 三、虽然主观上并没有这个意向,但是实践中行为代表着很多的东西的。还是需要谨慎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呢可以继续,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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