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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时间: 2015-05-22 17:34合同纠纷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此类代理情况目前比较常见是经常发生的案件情况。往往加盟合同是网络发展商处理过的合同,公司主体都是合法的,手续也是齐全的,利用合同的意思自治等漏洞,和您对条款不熟悉的方面索取加盟费,进行网上商城交易,基数维护等费用收取。比较常见。 二、一般是找公司理论欺骗性质,然后寻找公司的违约的地方,来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赔偿。对已经支付的部分要求退回来处理案件的。因为法律角度来说,还是讲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的。 三、合同的条款还是要详细看一下的,如有需要可以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交流处理案件的进展 综合来讲。突破口就在对方是否违约的事实,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实在是不幸竟遇到如此卑劣之人,其所行径无异于强盗。实在是令人愤慨。 二、本案您完全有理由拒绝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我建议您还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进行严厉的道德谴责,抒发愤慨。 四、您委托律师的话,诉讼或者协商也是基于让更多人谴责这个房东。我觉得这样子更好。 五、关于7000元钱的问题,应该是不能扣除的,我觉得是和抢劫一样的,名目仗胆的。 我还是站在您的一边帮助您谴责对方,要求对方承担良心责备。 希望您对于小人也是不要计较,划不来。有想法的,可以加我好友,我们交个朋友慢慢聊...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你与客户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您只要按照客户要求提供货物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在您交付货物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不主张的视为产品合格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本案来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二、产品已经交付并经过后续加工处理的,等产品以及更交付德国的,对方在主张产品责任的,是没有因果联系的,直接作为付款拒绝的理由是十分不正当的,应当予以驳回。事实证据不能成立,法律要件也是不具备的,您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三、作为律师的我得出结论,对方单方面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按照律师的工作方法来看,第一步需要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催讨,然后通过诉讼催讨货款。 四、可以先立案,然后由法官组织协调。处理,不能协商的判决。 五、综合以上几点,确定客户的意见是不合理的。您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理款项。协商不成就诉讼解决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5-05-22 14:21在家里与陌生男子打架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醉酒的三人前去要账的行为,如果是合法债务本身没有重大问题属于正常的情况。如果是非法债务的行为,与打人的行为应该另案处理,不能一并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严重的将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罚款。 二、本案发生上海的行为,必定是肢体冲突引起的,但是也不能以谁是受害者谁就是无责任的一方来处理的。案件的调查往往需要依据笔录等等证据确定事情发生的事实和理由,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力度。打人的一方过错当然也是明确的。 三、户主家的责任实质上是有一点的,有阻止事件发生,提醒的义务。但实际来看不会明确给户主责任。而是已是否参与进去致使事件的发生来判定的。 四、综合来讲本案是治安案件,最多是行政处罚教育,不会说是刑事的。关于责任方面依据各自过错来判定,由公安调解处理的。不服的可以复议。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5-05-21 12:04担保人协助出借人找回借款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 我的回复:你好,朋友很高兴为您解答: 1、这种情况我怎么有什么责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答:你好,对方挑衅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在事情责任认定上对方需要承担至少一半的责任。 但你动手打人的行为基于临时行为也有过错,对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对半承担。因为事情造成的损伤比较小的话,本案直接调解处理就可以了。对于借此向讹钱的行为,您直接不理睬。 2、我用的塑料碗,是意图上没有有意对他人身伤害的,他先惹事,我这样是否够行政处理。 答:本案可能构成行政处罚。即使您不赔偿。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您的情形这一点是有法可依的。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因为依据您的描述您那塑料碗砸的行为不应当属于严重的暴力行为的。警告教育的可能较大的。 3、我现在是否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为我代理此案件,因对方皮外伤,住院多少天,明摆着讹诈。 答:您可以带着身份证到当地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办理的,也可以申请司法调解的。 4、我知道此人现在有二个身份证,二个身份,是否可以反告他? 答:对方有两个身份证的行为您是可以举报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无需您个人进行处理解决的。可以作为一个谈判条件进行约束对方的,应该是可以的。 5、一个月前的事,对方两人肯定咬定我,我朋友传唤三人,二人说没看见我砸碗,一人说砸了不确定砸到他。问题是对方小伤想讹诈,我要是否认砸他,或怎么辩护我不接受行政处理? 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时是和法律依据的,如果您不承认对方没有证据的,此时就此结案。如果您拒绝承认公安或者对方有证据的,就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的。 关于赔偿问题,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能,否则没有赔偿的说法,派出所也不是支持的,法院同样不会受理的。您可以放心。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1...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卖方没有尽到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即迁出户口义务,对方拖延拒绝的属于违约行为。可以通过诉讼并申请协助执行来进行。这是有法可依的。 二、对方的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您损失的,可以一并主张。 三、本案就是故意刁难的行为,情节是比较恶劣的。 四、房款不足必须支付,但是目前对方违约,您可以延迟。 本案,对方违约在前,您有道理。下一步直接诉讼让法院判决。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5-20 16:58侮辱骚扰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对方有意识对你骚扰的您需要把保留骚扰信息的内容明确,可以作为证据。把证据提交公安部门立案备案,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处罚。 二、对方的手机因为可以确定为犯罪工具的,公安部门可以为您找到本人,进行询问。确定其所做事实,兵役法处理。对您的生活造成影响的,依法承担责任。 三、目前可以先列入黑名单,给自己减轻烦恼也是比较好的措施。 四、依据治安处罚法,对方要被行政处罚的。 五,如果有财务或者其他方面占有目的的,构成相应的罪名。 综合来说,本案对方情节恶劣,目的不单纯有报复和勒索等可能,建议报警处理以免人身财产损失。相应的证据线索配合公安。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加我好友或者点我头像看联系方式等,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5-05-20 16:45申请执行 执行局不执行怎么办?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执行局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对确已判决生效的内容。执行局应该予以执行。除了确实不能执行的情况以外,应当确定执行内容。 二,依据 您的描述,不作为明显。救济途径您找的也差不多了。确实国情不好的可能也是存在 三、本案认为,人为因素阻碍执行。善良的人成为最终受害人,却是无奈。 四、办法还是要从人开始的。 希望您先缓缓,找找突破口。...
  • 回复时间: 2015-05-20 16:03如何认定他的收养关系和继承权利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对于民间协议的问题,确实有不少争议。因为收养法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收养手续,一般实际操作政府部门确认之后,盖章视为同意执行的,收养关系视为成立,由于历史背景依据该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只有形式没有实际收养的除外 二、本案中对方以收养关系成立为条件要求分割财产。必须是收养关系成立并且尽到了足够的扶养义务才能有效办理。一场葬礼不能证明其全部的扶养义务的。葬礼等于扶养的因果关系怎么能够直接成立的呢。 三。舅舅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事实法律依据支持的可能其实并不足,但不难看出在进行一步步操作的。你们之间的协议或者房屋,财产处理问题,我建议法院或者人民调解。依法定,依法处理。确定总数后,舅舅可以拿适当部分,但不会是三分之一的份额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所需的案例个人觉得是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两个角度,阐发和宣传的比较好。 二、目前我能找到案例会有很多,如有需要可以提出您的要求。从年龄、家庭背景、原因,比如父母、性格、事件发生的等要求出发来确定一个好的,可圈可点的案子,以作分析,耐人寻味这样子会更好的。 三、个人意见,不是确切,做一下推测。希望对您有帮助。详细可以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5-05-20 14:54抵押担保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你母亲借款的刑事发生法律效力的。应该依据借款协议按时还款,借贷数额必须清楚明了。关于房屋抵押的部分,在借条中抵押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有待商榷,没有办理抵押手续,或者您母亲处分的是您个人的房屋,实际上该条款是无效的。根本没有约束力的。而且本案中您母亲也没有明确说拒不归还,甚至无影无踪的处理。 二、对方单方面估计是以自己的想法,把这钱作为走后路找工作的钱了。这是个人单方面的意思理解。导致其认为通过某种行为是在暗示他付钱,这是单方面的理解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法律的严谨性不是一点都没有了。 三、您母亲已经归还的,相关归还依据必须要拿出来,录音还是收据必须保全好,以免丧失了您的权益,被对方不断要求还钱甚至无理取闹带来比必要的麻烦。 四、关于对方围攻的行为,一个是报案,一个是收集已经发送的信息,围攻的证人证言,可以报案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立案的可能是比较大的,可以有效约束对方的。 五、综合来看,对方主要是基于错误的意思理解下,做出了过激的行为。单您母亲这边就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且绝不是诈骗。您只要尽到相应的还款义务就可以了,对方的行为明确告知对方有理不在声高,行为必须妥当,债务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需要的话电话或者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回复时间: 2015-05-20 13:44公正过的房产问题。我能追回来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该部分财产应该平均分割。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您与妻子之间做了公证,一般解除婚姻关系女方会主张全部的。 二、女方有过错,或者说公证的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明确出轨的,本案建议诉讼由法院判定事实与财产,这样子来推翻案件原有可能以公正为依据的判决的内容。 三、关于妻子出轨的行为,如果出轨甚至与人同居的依据,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一点也是比较明确的。 四、本案还是建议先协商处理,包括孩子和财产问题。如果没有协商余地还是法院诉讼解决的。如果您没有充足的证据,房屋夺回的难度很大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本案的难度在与不是您妹妹亲自报案处理的案子,公安机关本身立案的程序中要求确认案件事实,在之前的虚假报案中有过虚假报案的情形。但是您如果能明确表述案件信息内容并表示受害人员失踪的详细信息,受害人员的相关身份信息的额,应当予以立案,这是有法律事实依据的,只要您能个人前去或者委托当地的朋友亲自前去报案的,本案就会受理的。 二、做好妹妹的安抚工作,短息电话还是要继续联系的,以免意外发生,现在最需要的是关心与爱。 三、您再给警方打电话,确认事实紧急性,不行就往上一级机关指挥中心报案处理。 四、本案还是讲究快速处理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加我好友我们可以长期联系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您与对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问题。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对方驳回诉讼请求的,又确认借贷关系有效。我认为讲,对于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应该全部驳回,原告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才是。没有数额的借贷,如何成立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依据呢?法律审判确实有误的。但因为三次审判给您判决了确认借贷有效的。确实不该的。第一次报警记录与借条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问题还是在之后的证明自愿签订的阻碍性。造成法院判断的影响,这其中涉及认为操作的可能。 二,关于出具证明的责任方,您的方法没有错误,找到纪委后处理本案。此时等公安机关的答复就可以了。必要时信访处理也是可以的。必定是有责任主体的。 三、关于对方一再骚扰的问题,也是您目前比较心烦的事情了。打不能打,骂不能骂,对方仿佛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尴尬境地处理的话还是借助长期沟通劝导,不行就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 四、综合来讲,法律分析也是一种解释,基本已经定性了,因为已经判决了。目前能做的工作方向主要是摆脱所谓的债权人,寻找出具您认为虚假证明的办案人员。前者是涮掉,后者是咬住。 维权至艰辛,但是要坚持。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涉及餐饮合同纠纷的问题以具体情况分析,原校长是以学校名义进行公务招待等行为的属于法人行为,相应的债务也就是法人债务的了。因而可以把学校作为起诉对象要求诉讼处理的。 二、学校拖欠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的形象为教育局明令禁止,学校单位的行为应该是明确违反政策的,您不妨去教育局投诉,也是行政催讨的一种方案。 三、法人代表的行为涉及业务的还是法人行为,责任主体明确为学校,因此事实合法律依据也应该是明确的,您可以操作的。 四、本案主体作为学校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救济途径诉讼或者教育局投诉都是可以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意疑问可以继续追问。需要诉讼材料等服务的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情形的,依据合同约定的情形。定金和违约金选择一样。 二、涉及诉讼的,违约金法院一般都会做一下调整的。不会实际按照20%来处理的,当然如果实际损失到达上述标准的,就会以百分之二十来计算的。 三、这个案子的您的地位因为比较被动,实际上说是您单方面违约在先。那么本案的处理也就是需要您个人一协商为主。之前调解的有成功案例,减少一半以上,人与人之间还是可以好好沟通的。 四、综合来讲本案就是以协商为主。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5-19 08:42婚姻房产纠纷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有个人进行处分包括赠与或者买卖等行为的实施,所以第一步先确定房屋是您老公父亲个人所有的。然后在做继承分析。 二,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只有尽力做到扶养义务才有权继承继父的财产。所谓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照顾的好,衣食住行常陪伴以一个子女的角度出发真心出发,一般社区街道会做调查,司法调查可以确定的。在您的描述中,我看到了女儿早已出嫁,未尽到充分义务的,就不能继承。 三、关于您老公的份额至少是一半或许是全部的份额而且是全部的可能性大的多很多。这是比较可以确定的。 四、关于房屋产权,目前只能叫使用权问题。您这个案子的问题就在这里,产权不能明确,没有所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您继承的还是使用权。意义不大,应该乘早办理房屋产权,是所有工作的第一步,区房管局咨询导台上有政策讲解与手续办理要求的答复,网上也有这一块的东西,政府网站可以参考去操作,您把第一步做好,将来主要是时间的问题了。 五、补充点: 您老公的父亲再婚是否登记,没有登记就更加明确的了。女儿肯定没有份额的。还有女儿的抚养权是否是再婚女方的,也有影响的。 综合来讲,奠定房屋产权为基础,是第一步。然后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就可以确定的了。老公的份额绝对是不能抹去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此类案件在浙江城市开发过程中比较高发的。因为对于这种非48小时内的情形不能视为工伤而导致不能工伤待遇,使出现一种真空地带。我们就从整个招工施工环节中单位没有尽到那些义务的,通过过错情形维权的思路这是依据法律途径来处理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充实的。但赔偿的比例实际也不是很高。 二、关于处理还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处理案件比较好,本身对劳动者的倾向保护也是比较明显的。然后赔偿方面也是比较照顾的。 三、曝光媒体寻求社会救助,因为实际来说工地的责任是有限的,法律明文的处理也是只能让单位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如果单位做到体检安全提醒的单位本身就没有过错的了,希望您的朋友借助更多力量才是最好的了。 四,综合来讲本案单位过错较小的,您说的事情确实不幸,单位赔偿补偿之外就需要社会的救助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的问题应该是问得十分详细与清楚的。从立案的角来分析您的情况,您可以参考一下。 二、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释义内容: 理解如下: 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我们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现,故意伤害的情形专指人的身体权即身份物理部分的事实而非精神方面的。那么在刑法中法无禁的情形下,没有构成身体权受损的就不能构成此罪以及追诉标准的了。公安机关对您的此情形不会予以立案的。 三、证据支持的问题,行为与结果有因果才能形成一个基本的事实作为立案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上述中已经明确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在中国往往是第三方介入确定的,一般都是鉴定。或者明显受伤的事实。精神类伤害存在但是因为有太多不确定性导致无法直接认定对方行为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因而不能直接立案的。 四、综合本案来看,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不能符合的情形下,在中国您所述的情形又是在没有完整因果证据链条下产生的,不能立案的,应该是可以确定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启发,有疑问我俩可深入交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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