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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时间: 2015-04-07 17:03国企职工买断工龄补偿金被拖欠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受到国有政策和企业改制等政策影响。出现一批有政府红头文件指导下的国有企业员工工龄买断的行为。因为过度较快,至今仍有问题发生。目前还有部分资金未到位。如果是员工没有及时领取的可以继续领取,存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计算。 二、申领的主题还得看有没有政府文件,在档案局都有。一般还是你直接到国资委办公室去询问最直接。在那里明确找到改制主体的去向,方便您找到责任主体。如果没有的话,财政资金专款专项申请手续的操办也是可以的。 三、关于本人需要提供的信息证明自己员工身份需要你初步证明合适,在改制后的企业负责人那里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便于您证明。 四、关于催讨方式还是需要您通过合法申请,协商。不能的话,就直接申请信访局信访和媒体,这两个部门处理速度比较直接也快一点。诉讼的话,个人目前不是特别建议您操作的。 综合来讲,您的事情得抓紧落实为佳,途径我已经告知与您,具体的手续请您参照地方规定进行吧。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4-07 16:43征信报告有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原因如下: 一、 征信系统应该更新没有跟上,导致信息偏差。 二、结案后未及时申报登记导致。 处理措施: 一、找到承办此案件的执行局,最好是执行法官。调档确认已经履行结案,补充申报。这是工作失误引起的。 二、履行不能完全,继续履行就可以了。 三、审批手续找局长申报就可以了。 四、一般该记录会通知到银行的,这样子的话需要法院给您逐级申报,有最高院发送通知函给银行进行消除。 综合来讲,手续需要法院执行局给您办理,时间需要一点,希望您耐心吧。先受理了是第一步。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 回复时间: 2015-04-07 12:24急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明确责任划分。那么所有的赔偿就依据此项目展开。赔偿主体包括个人和保险公司。您父亲所有的支出和赔偿都是要这两个主体承担的。 二、关于赔偿项目: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三、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先去申报,等出院以后拿着出院小结,和片子到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就可以确定了。 四、交警调解也是可以的,比较专业的处理,我建议可以找一个律师去核算一下。 五、医院开具一个后续诊断证明,法院的话会给你主张的,交警一般不会。 综合以上五点来看,责任比较明确的,关键就是现在先申请,等到医院出院后全部费用一起核算。需要法律诉讼的,或者材料的,可以加我好友我全程可以给你咨询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4-07 09:03女友与其前男友的房产纠纷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1、在开发商变更合同;2、在贷款银行变更贷款;3、在房产部门变更预告登记。 其次,产权下来后,过户到一个人头上。 再者,书面协议不承担债务,也享受产权。但属于个人之间约定,不能对坑第三人。 最后,房屋直接过户,第三人。 希望您满意,望采纳!...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 回复时间: 2015-04-06 20:49实习生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刑事犯罪构成轻伤的,一般是有法医鉴定结果为准。 具体程序如下: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二、对于医院不依据客观事实要求出具医学病历您可以拒绝,因为该事实足以影响对方的责任认定。您可以要求医院在出院小结中确认粉碎性骨折的事实。 三、您可以更换医院在就近的市区采取就诊或者住院,明确确诊开具伤情病历,或者有个人前往司法鉴定所申请人身损害鉴定,在鉴定中明确表述粉碎性骨折的事实。这也是一种证据保留的形式。 四、电话录音和医学会投诉来确诊病情。医学会鉴定是有不同医院的医生确定的。事实明确的可以认定。对于您的片子一定要保留完全,该片子是最直观保留证据的方式。 五、委托律师的费用分情况,您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来法律维权,这是不用费用的。也可以通过个人委托来办理该事物。费用可以和律师协商面谈。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如有可能请您借助信访和媒体的力量介入处理。这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方面,任何一方的压力到来才会使真相更加接近的。 七,对于您的事情网络也可以公开一下,把您的片子公开在网络,并附加片子的报告,让医生更多关注。让法律人士更多关注。 综合来看,您的案子还是要引起多方关注,保留好证据,邪不胜正大力维权,终究会成功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 回复时间: 2015-04-06 09:06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 回复时间: 2015-04-05 10:26店铺拆迁补偿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 回复时间: 2015-04-04 20:15如何投诉朝阳法院执行庭法官
    我的回复:你好,您可以在网上或者直接找到执行局局长进行处理。一般找领导就可以了,因为执行效率领导直接管理的...
  • 回复时间: 2015-04-04 17:28这样的员工离职该补偿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因而产生岗位变化。属于合理情形之内的。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您的正常人事调整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是由。 二、在这个事件的发生中,我注意到单位没有书面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很清楚的。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后可以得出一个是3个月 ,一个是2个月工资。 但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单位其实在和员工商量处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且是单位的合理安排下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上诉的补偿情形,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了。反而可以定性为劳动者自己主动离开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那么您可以翻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提出的补偿没有事实依据。 三、本案更加重要的是单位必须出具证据证明劳动者自动离职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比如证人证言,发函通知劳动者来上班,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使用。证明是劳动者自己离开的。这样子的主动权会更大。因为本案涉及的更多是事实证明,而非法律依据的问题。我建议您多取证证明事实。 综合来讲,本案抓住事实证实证明是赔偿与否的关键,有证据的或者对方有过错的。都是您主张权利的依据。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是浙江律师为您服务...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无非是两点:1、工程已完工的事实2、工程欠款的数额即结算问题。工程完工的话以单位审计验收基本就是最后的阶段了,如果私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进行处理。按照您的情况描述您的案子已经明显结束工程,发包方放款的事实,在建设局应该也有明确备案的。 二、关于你们的工程结算的款项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还是由子公司出具证明,工程已经完工。以及结算数额作为初步证据,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全部款项。发包人应该和不能安排资料的公司都可以列为本案的被告处理。 三、您可以主张本案中所有的款项以及拖欠工程款按照日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 四。您可以到被告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来讲,您的案子事实争议不法,关在在于欠款数额要落实,责任主体要定位明确好,其他的走一个诉讼程序就可以的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作为朋友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在书面或者口头协议中愿意出具委托权限给您朋友,实际股东名册和备案中由您朋友行使权利的。实际上就属于隐名股东了。这是第一步,也是问题的关键,确认股东关系。如果对方承认的,您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最佳的获得全力保证。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其次,您向您朋友借钱的事情,对方不借款的行为并且逃避责任的,可以看出应该是非常不愿支付的款项的人。对未来您的权益保障造成不确定性。 再者,关于您股东分红的问题。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于公司财务的问题,依据第三十四条 【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所以说您有权查阅公司账目的权利的,并可要求以此分红。 最后,我建议您先协商明确自己的请求,与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协商不成的就只能诉讼解决。诉讼还是先打一个确权之诉讼为佳。这样子的手法是最好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是浙江律师,随时为您服务...
  • 回复时间: 2015-04-03 17:40出生证明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我认为您的案子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该问题目前是否影响您的工作生活或者在办理相关手续中对您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的。如果没有的话,可以保留档案中的名字作为曾用名处理,那么您在办理手续或者遇到麻烦时作为一个合法处理的手段。也不会有特别重要的影响的。因为法律上是认可公民拥有曾用名和现在的名字的,两个都是法律认可有效的。 其次,依据宪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公民拥有姓名权,而且在18周岁以后有权修改自己的名字。您可以在上海修改自己的名字与原来档案一致。也可以修改原来的名字变成现在的名字达到统一使用的标准。如果户籍管理部门不处理的。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为实际中就有公民在当地派出所修改自己的姓名的。 最后,我建议您个人与户籍部门协商,说明一下您修改的必要性。如果协商不成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理。但是明确的前提是公民可以修改自己的姓名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4-03 17:16非法集资被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 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一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为切实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5篇 相关论文8篇)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综合以上三点来看,结合您所说的事实,对方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该可以认定非法集资诈骗的,您可以依据我所提供的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举报。但是如果对方不是吸收资金而是正当投资的话,就不是犯罪了这是区别之处。 希望您能挽回损失,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添置的财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只写您婆婆一个人名字的,在形式上就是您婆婆个人的财产了,这是十分不利的情形。如果之后发生婚姻纠纷对您个人的财产利益是十分有损害的。您应该主张协商共同协商名字。 其次,对于您老公出资的证明,您需要保留准备,作为是您们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认定。比如转账付款记录就是证据,证明付款人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子您们的权益就有保障了。 再者, 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一个最好理由就是给婆婆买房子必须夫妻双方一直通过,否则您马上可以拒绝该行为的发生,对话可以录音。老公执意购买又不肯添加您的名字的,您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的。对自己部分利益保留安全。 最后,个人认为还是要把后续的隐患解决好,写婆婆的名字也可以。但是您老公也要书面协议承诺。他继承他老妈的房子份额一定会给你。这样子以后产权纠纷会少很多。这是比较好的办法的,可以协商书面确定的。 因为婆婆如果可能私下把房子卖了,您也要要求婆婆协议保证,名下的房产给你一半。这样子是最安全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4-03 16:21这些做法合法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个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依据以上两条条款的注明,土地性质的变更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变更土地性质。本案中如果经过合法程序后变为挂牌拍卖的是可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但是却有程序文件的是前提,否则还是违规操作。 第二方面农贸市场出售店面房的问题: 第一步认定销售方主体资质是否齐全,管理者是不能出售的,只有拥有开发权的开发商初始可以销售。土地使用权也在转让项目之中的。因为涉及调查的问题暂时无法完全明确。一般的话直接出售手续齐全是可以的。农贸市场现在出现私有的也可能的。应当来说还是需要更多信息来判断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4-02 22:13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公共场合每个人应该遵守公共秩序,如果有违反的情形的应该按照情节轻重来进行相应处理可能是道德指责也可能是法律惩罚。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该款规定,如果两人发生激烈争吵而且影响到了秩序的正常进行,比如说延误时间进度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认定与处理依据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再者,关于治安处罚法应该区别于刑法的追诉期。对于不追究的就没有追诉期限了。不用担心的。 最后,对于对方态度问题导致的民事行为,比如骂人属于个人之间的单向行为没有造成公共权益的影响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就没有处罚事项的适用性范围的说法了。 综合来讲,您的问题还是要扣细化法律适用和法理解释的问题了。我认为社会影响力应该是不大的,属个人行为不要造成秩序的延迟就不该有责。法治也需要符合人性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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