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浙江嘉兴徐君伟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公开咨询

  • 回复时间: 2015-03-19 20:38关于考试的相关法律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的行为违背考场纪律,因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使用通话设备的。这一点是明确的,当时的情节定,您的成绩将被作废。但因为没有被发现的,事后十年不予以追究的,该处分不会再对您进行实施。对您涉及的500元的利益,数额较小情节较轻,有因为您不知道B传送给他人获利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其次,B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为对于其他获得答案的考生来讲,他是事先获得答案的,高考答案属于国家秘密,又有营利目的的,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 再者,关于A的责任,即便退一万不来讲,被认定为犯罪,我国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如最高刑罚为五年的,经过五年即不再追诉。这主要是指犯罪后没有被发现,并且没有立案侦查的情况。但正在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违反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已经过去十年,A不可能在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了。 最后,请您放心,安心生活,以后不要涉及此类违法违纪的事情就可以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3-18 22:12与朋友合作开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一般企业设立形式的选择从 一、税收 二、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的繁简 三、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四、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六、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七、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八、企业的存续期限 其次,关于税收的具体分析来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而且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也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应比较不同组织形式的税率和征收方法。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再者,关于合伙制的话,一定要出具一份书面的合伙协议:人员、出资比例、利益分成、退伙等事项明确规定好。这样子如果分红利存在差别的话,有依据。避免了一些问题。 最后,我建议是协商书面协议确定好,然后以此为依据处理事务,有纠纷这个是最有效的证据。因为是开店话,合伙制是不错的选择。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3-18 14:07有人居住的房子可以买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屋目前属于甲方,房屋已经过户。作为善意的买方,您与甲方的买卖合同有效。而且作为买方您有权要求甲方过户房子到您的名下的。当然您与甲方的合同是肯定有效的。 其次,关于甲方与她的纠纷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甲方承担,与您无关。且案子的判决僵尸要求甲方履行债务的。甲方与她的合同是有效的。就是说不可能把房子过户回去的。 再者。我建议您把房子过户回来,如果房子没有被查封的话,就是可以的。 最后,请您放心,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当然您也可以现在不支付房款,您与甲方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3-18 13:31请问租客恶意拖欠租金如何处理?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您的描述中看出您已经尽到了通知催告的义务,且出租额明确,本案中对方违约事实清楚,您有权解除合同。对方拒不支付且有拖拉的行为,属于老赖。您对于老赖可以诉讼执行来处理的。 其次,您手中的证据基本已经足够了,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应该是比较顺畅的。就是委托律师的费用至少在三千左右的。您自己咨询斟酌。 再者,对方被诉讼后可以随其进行信用惩罚和司法拘留也是对其的制约,这样子追讨回您的钱。 最后,希望您能够协商解决,无法联系的只有诉讼,法律程序救济是比较有效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目前我们江浙地区关于户籍诉讼过多了。都面临执行苦难的问题,因为户籍管理须有当事人出面解决,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困境重重,往往以合同违约责任约束对方,如果不按时迁出的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进行处理。 其次,您的承诺书在书写时,明确主体身份信息和事实理由,虽然户口本中有但是还要注明一下的。这样子维权的时候法院审查就比较清楚。 再者,写清楚后,您就讲明白把违约金的数额定下来,双方一致认可。有约束力。 最后,如果起纠纷不迁出的话,户口带来的利益全部赠与您,您还是受益者,户口的手续和成本费有挂靠方承担明确。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企业联营是可以的但是要具备一下条件: 依据《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说您可以独立各自经营,各自获利担责,也可以组成新的主体办理联营,共同承担。主体条件是没有特别限制的。 其次关于新设立的主体,该份协议需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作执照申请。这是可以的,工商局也需要的。 再者,关于权利义务内容只要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后明确清楚就可以的了。主要是利益与责任分配和违约事实发生处理,还有管辖问题。 最后,希望您生意兴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也欢迎电话咨询...
  • 回复时间: 2015-03-18 00:08物业维修不及时导致电梯进水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发生责任主体是比较多的。开发商应该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业主生活并且不能够阻碍使用及时救灾的。设施属于有效的安置。能起到保护业主的生活的目的。但是如果不能保障的且影响正常生活的,该设计就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以向消防部门投诉举报。 其次,不合理的设计是开发商的过错之一,如果没有错误的设计便不会发生该事故所以开发商应该付事故主要责任。 再者,物业明知不能违规拆装变更消防设施,有默认业主采取上述行为的,监管失职明显属于监管不到位,应该承担监管过失责任。 最后,业主的行为是正常生活的处理行为且目的不是故意毁坏财物,并且业主没有专业的能力明知该消防的不当性,以及专业化的处理事故可能发生的情形。而且业主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综合来看应该是没有责任的。如果定罪将来业主的生活如何得到有效保证。 再有,对于高额的维修费用计算方式是和依据,依据是否合理都值得质疑和考量,这是律师处于严谨认真的分析和考虑。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将全力为您服务解答,以您的立场最大限度维权。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这个客户业务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的,如果涉及就是侵权了。业务员已经侵犯了您公司权益可以诉讼解决,要求对其已经盈利的数额作为您的赔偿金的。 其次,关于带走的客户需要您证明原来是你的客户,比如电话什么的。 再者,对方业务员如果继续下去的,您也要出击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最后,我建议在协商一下,能合作最好,不能合作的。可就竞争展开。涉及你切身公司利益的,重大秘密的可以诉讼赔偿。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有很多蹊跷,让人刚觉迷茫。初步看来,俺真知不道怎么回事儿。医院进行治疗必须依据客观情况描述病人病情。以便更有针对性的治疗。依据您的描述来看,不排除保险公司介入的可能。那么您可以做出以下措施: 一、给医院和医生施压,可以向医学会,卫生局投诉,因为医生捏造虚假病情的,属于误诊是重大的过错,那么医生的名誉和升职将有不同的影响了。对于这个问题,医生会接受调查,还原事实对您的全力维护是由帮助的。 二、只要事实清楚后,医疗记录将要还原清楚,那么您的商业保险记录也就会属于理赔内容了。甚至您可以提起诉讼,医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或者侵权的。 其次,本次因为事情严重化了,那么也可以作一个医疗事故处理。作为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可以做出司法调解的。依据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进行赔偿也是可以的。 再者,向消协举报投诉也可以试试的。 最后,您最关键是明确病情,必要时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处理本案。明确您的身体状况的事实是关键,作为两案子的处理和赔偿依据的。您不要着急一步步来,先把事故让上面提到的部门受理关注。媒体可以的就追好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3-17 12:54被熟人偷东西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我感觉您是一个比较善良的人。那您所纠结难受的是凶手到底是谁?如何通过办法找出凶手,在想着追回自己的损失。 其次,真相只有一个,法律程序上讲以客观证据为准,比如说指纹等客观证据才肯呢过有法律效力。 再者,个人取证可以采用酒后真言,触膝长谈的办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办法。 最后,采集证据因为涉及手段,内容的合法性约束在里面,处理起来相对比较难。律师的话实在不能明确的说。还是会建议您向公安提供线索,由公安部门来做一个调查为主的一个侦查方式。 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另外,你可以加我好友,以便沟通中寻找灵感启发,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3-17 10:37被人打伤残脾脏切除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朋友之间喝酒聚会是正常的生活,喝酒之间即便有说错话的不是法律的过错情形。对方找人打人的行为依据您的受伤行为来看属于刑事犯罪,您作为朋友没有报警属于绝对的情分,免除了对方几年的刑期,属于讲情义的人。但是目前您的损害赔偿需要具体操作一下。 一、当时吃饭的地方去收集证人证言,证明你们一起吃饭和发生殴打的事实。 二、继续报警以便警方收集监控证明发生事实合涉案人员。这个工作您报警后可以处理的,做个笔录就好。 三、医院应当明确家属身份后才能让对方签字,但是出于抢救您的朋友也在,相对是没有特别责任的。但是因为是您的朋友签字的,这个可以作为本案证据的。 四、申请伤残鉴定,您的案子伤残级别时比较大的,赔偿数额也是十分大,起诉吧。法院一般会很快判决执行的,事实比较清楚。 其次,我还是那句话,该报警还是要报警,一是取证,二是对方也不及您的情分。 再者,如果是车祸的,必定要有交警事发车辆等信息的。觉得可能性也不大的。 最后,我建议您作为受害者先联系并录音,然后报警提供嫌疑人线索,这样子有压力了,对方才会履行义务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将全程为你指导!...
  • 回复时间: 2015-03-16 16:27二手房买卖纠纷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双方合同已经约定明确的,固定设施给买方但是没有对具体的内容明确。但是可以通俗理解为基本的生活设施。您所说的都属于的。 其次,中介合同中如果明确了中介责任的,或者口头录音证明的,可以列为被告。 再者,关于赔偿的内容,法院一般会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据物家评估处理的。 最后,明确本案卖房有过错,对您来说是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该赔偿,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 需要我帮助的,随时电话联系或者加我好友,我全程帮助您。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3-16 16:16交通事故索赔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的案子与我去年处理的一案子基本相同。最终是由路政段赔偿几万元,虽然过程是比较艰难的。对于该案件的确认,第一点就是要明确事故发生的事实。因为已经报警了就有记录作为基本的事实认定。您自己也需要去拍照记录一下。事故车辆损失需要发票为依据的。 其次,关于人身损害的事实,有医院的病历等为证,医药费需要发票为证据。 再者,除了保赔保险以外,我建议您可以连路政和施工方了,并录音取证。证明对方已经知晓您的情况。事先应该支付相关费用。 最后,等医疗结束后,起诉解决。案由是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会按照过错责任来分配的。基本的事实法院会做好调查,您只要把证据准备好就可以了。作为受害方可得到赔偿的。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可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需要的话,加我好友我发一下案卷材料给您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合同签订时的期限等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关键是合同内容和对方的目的让您有顾虑了、但是您回去看一下合同只要主要的金额支付时间地点没有错误的话。就可以放心。 其次,本案中主体身份资质的问题,,建议审查核实,需要被授权的应该明确权利资质。以免合同变为没有效力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对您的权益是没有保障的。 再者,如果对方有违约的,您可以按照违约条款要求赔偿支付违约金。法律汇季与支持的。 最后,我建议您到期后,发书面的催讨函作为有效额依据来进行处理,一般合理期限最长是三个月,三个月后不履行的可以诉讼或者别的办法来进行,这样子比较有依据,维权会比较顺利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加我好友我们长期沟通联系。望采纳!...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 首先房屋买卖是开发商与客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涉及银行贷款事项的约定的。除非客户没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这点您要去合同里查查没有这款的,那就没有理由支付。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法院认定中需要债权人提供书面证明已经履行催告权利。否者你开发商就当做默认这个事情算了,没关系这是通俗的说法。您也可以拒绝支付该部分款的,这是您的权利。 再者,关于法律依据方面主要看合同的约定。 最后,我建议您去地方的房管局查询投诉,当然诉讼也是可以的。另外工商局也可以投诉的。 取得时候携带您的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去备案就可以。律师陪同也可以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将全程跟进,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交流。涉及诉讼的,本律师网上指导您打诉讼。望采纳...
  • 回复时间: 2015-03-15 19:42这种情况应该赔偿吗?赔多少合适?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受伤的事实是由于个人单独行为引起的,法律上讲属于自伤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就比如说你因为多看了别人一眼让自己摔伤了,要求他人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侵权行为才能产生赔偿,本案中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他人受伤,因为不具备赔偿的依据。就可以不做赔偿进行了。 再者,作为同事关系,相互帮助,因一起吃饭产生误会,情理之中可以适当补偿,但不是因为有过错的赔偿。所以说您的情况可以适当意思赔偿,一般20%就已经很可以了,但是明确是补偿的身份的。 最后关于赔偿依据的问题: 附相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实际住宿开支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3-15 13:29增值税 发票遗失 该追究谁的责任?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我能为您解答: 首先,明确此民事纠纷与您没有任何责任关系。如果您因为本案受到牵连的,您可以采取任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事实分析如下: 一、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是实质上是公司行为。作为公司员工履行了财物工作后,交由第三方的,出本发票以外的事务与您本人就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了。关键是证据证明,您的物流信息截图或者查档信息保留好,已经证明已经寄送而且对方签收的事实。本财务系统报账记录证明已经开票的事实。 二、关于对方的说辞只是对方单方面说法,没有经过您的认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对方提起诉讼也是不能胜诉的。您又有相关的证据自己的义务已经履行,法庭调查来说事实是不能在清除明了的了。 三,公司如果追究你责任的,克扣您工资奖金的,您可以马上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赔偿的。不要担心,不要拍这是您的权利,没有人敢随意动您的。 再者,对方公司打官司是和您的公司打,与您个人是没有关系的,不会把你做被告的。 最后,您就等着对方的动静就可以了,您照常工作,因为与您实在没有什么关系,退一万步讲即便败诉也不会有什么重大赔偿的地方的,因为没有赔偿依据。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将全程为您服务的。这个案子需要的话,我全程跟进,为您指导!...
  • 回复时间: 2015-03-15 13:00算不算欺诈?官司打得成么?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存在明确的利益牵连关系,马某和燕燕其实存在故意的犯罪目的,涉嫌对你为目标的犯罪行为。您作为了本案的受害者。可以有权追究其责任。 其次,关于您和马某的关系特殊性,从大局角度看,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处理此事,最好有书面的方案。如果不能的话,您也就不必顾及情面,直接报警,要求警方介入调查,以刑事犯罪的角度比较严厉的处理本案。因为涉及犯罪量刑,所以需要慎重的。 再者,燕燕的相关信息您自己梳理一下,准备一些有效的线索去提供给公安,这样子能够比较有效的还原事实,定罪处理。 最后,刑事途径采取的同时,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比较有效的措施,可以节约成本的。单独的民事诉讼需要的话准备一下相关证据。谈话录音,付款转账凭证、合同书、短信、聊天记录等作为依据也是可以起诉的。 相关的程序和诉讼准备工作可以联系我的,我将全程为您服务。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在实践中必须要求清空房屋后进行拍卖,财产都会清点清算清楚的。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其次,评估价是由评估机构进行,有评估公司核查落实处理的。。 再次,您好,如果最终您参与拍卖竞拍成功,等到房子拍卖后,您可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解决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回复时间: 2015-03-14 23:41小额贷款提前还款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此类贷款公司实在是没有特别多的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虚报收入是存在问题的,但是不会影响本案关键问题的处理。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以说利息征收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超出部分法律是不予以认可。如果说强行索要的,涉嫌敲诈勒索您可以报警处理。 其次,关于其提前还款事实是可以成立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现实中贷款公司为收回资金也是十分愿意积极解决这个问题的。您和他们讲好条件,减少支付部分费用解决问题是可行的。 再者,关于服务费是比较高的,法院一般会吧这笔费用当在本金中去除的。所以您接的本金只有2万多的。国家的基本手续只有几块钱。是很低的。贷款公司有违法性操作在里面。他们更加理亏 最后,您朋友父母不能参与其中的,因为您朋友是成年人的话,自己的行为有自己承担责任。您可以不支付较高的费用。让贷款公司起诉,这样子反而更加清楚明白。更加有利于问题明确化,您觉得不合理的可以协商谈判。现在谈判情况是比较多的,有成功的可能。关键要摆明态度。 关于工资资质,有需要您加我好友,我帮您全部整理查询。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