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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时间: 2015-01-24 21:22公司非法经营要员工去背黑锅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公司员工只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超出部分的义务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权责一致。 其次,调岗行为是否合理,双方有无协商一致,没有的话,属于无故变更劳动合同。单位存在违法情节。发生事故或者责任应该由公司以及管理人承担责任。 再者,销售烟草不是您的本职工作,您无需承担超出范围之外的法律责任。公司的规定本身存在错误的,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员工的行为即便是在岗职工的,也是公司职务行为,您个人不必要承担责任,您可以放心。 最后,您维权的途径就在于阐明事实,法律关系。描述您的工作变更和目前情况,等待调查后的依法处理最佳。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 回复时间: 2015-01-24 15:48离婚诉讼如何一审就能判离?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请您参照法定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次,离婚的关键点就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您手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就可以做到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可能了。 再者,在法院起诉过程中可以,法院会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如果工作做好了就可以达到起诉离婚的目的,避免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的情况了。 最后,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相关证据即可。对丈夫以后还有暴力情形的您可以马上报警处理,这是十分有效的证据,这样子案子能够比较好的解决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1-23 18:02案件法律咨询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没有殴打对方对方轻微脑震荡是由什么引起的,医疗诊断证明上应当有相关登记,如果与您的行为没有关系,您可以不必支付相关费用; 其次,您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不会对您有影响,所以,请您不要为此事过于担心,这个是处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程序,您只要说明事实情况即可; 再次,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是您的原因给对方造成轻微伤的,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因此,针对您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会进行行政拘留的。 最后,建议您积极跟对方协商,给予赔礼道歉,必要时可以考虑支付一定费用,缓和并解决双方矛盾,也可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私下达成协议,也是解决本案的一种方式。希望您能顺利解决问题,消除忧虑。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提供全面服务。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如果最终您要赔偿,可以参考本律师为您提供的项目,当然,最好要求对方拿出上述费用的正规发票。 再者,目前看出您对此是处理态度比较积极,对方却相对蛮横。我建议您索性不要去处理,等对方要求了,甚至诉讼。您在出面,,因为不涉及刑事方面的案子。 对方所花费的以来医疗费必须是案件有因果关系的,才能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对方已经赖了。您等他起诉,然后要求鉴定,依程序来处理,一步步按法律规定来进行反而让他被动起来。对方百名要讹诈您的钱财,您也不能随便让他说。 我是嘉兴这边的律师,如果您有需要我可以随时为您支招解答。帮助您吧问题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1-23 16:27人身伤害赔偿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所描述的情况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明确等级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费用还是需要您提供准确的发票,伤残报告,护理费发票,三期鉴定为依据的。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九)必要营养费:遵从医嘱。 建议您委托当地律师专业化处理,寻求利益最大化,如有需要您可以随时联系我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1-23 16:06网络诈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么请您保留好你们之间的联系方式,汇款方式,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准备好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处理。 其次,//www.cyberpolice.cn/wfjb/您可以对涉案的网站进行违法犯罪举报。您配合主要是信息提供哈皮,涉案的事实详细描述清楚就可以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一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提起物权保护纠纷。因为房子是你的,明显您拥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物权您可以随时收回房屋,租客与二房东的纠纷,将有他们之间处理。有租客起诉二房东,这样子诉讼的成本就和你没有关系了。 建议您简单化处理。拿着房产证,发函要求对方撤出住房,随后起诉法院,要求租客退出就可以了,诉讼时间三个月。 租客有异议,由其另行向二房东主张与你无关。这样比较好的处理这项问题。 对于二房东租金,欠款等不属于受案范围,省去您的烦恼。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需上海律师我也可介绍朋友给您。...
  • 回复时间: 2015-01-22 15:40合作,合同,股份如何分配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的问题比较有针对性,对方就是想通过建厂之际资金入股享受后续企业分红。其中的比例是多少,法律规定与双方保障与风险分担的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建议您对您个人的公司进行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在估价后,依据对方的出资额度占总资产比例进行股份分配。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对方入股却不懂管理,那么您在公司章程中对其权力需要约束,以借股东名义不当参与。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依据此条,您可以在资金比例上多主张一些股份,是具备法律依据的。因为您的资源,能力也是一种投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关于起草协议的问题,前提是需要你们双方协商条件好,由专业律师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院解释起草审核,形成法律效力,是双方都享有最大的效益。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所以符合条件的取保候审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缴纳之后就不存在每年缴纳的情形,你朋友的情形是存在问题的。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 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 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 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你朋友的已经取保候审完毕不存在与之相关的处罚情形,如果需要受罚的,必须有书面的理由。否则您可以拒交。 再者,工商部门负责的是工商企业信息。登记。市场行为。个人与之相关的犯罪处罚,没有任何关系。事实应当被明确。 最后,我建议您朋友,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工商所明确受罚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工商部门明确答复。公安部门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办案民警应该寻根问底的追问。如果没有答复或者答复不明的,等待处罚行为做出后,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律师的,专业委托就可。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1-21 15:05车辆理赔维修侵权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于之前已经涉及一个与你基本相似情况的案子。对您的问题可以如下回答。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理赔往往是,侵害方在事故责任范围以内先赔付,待赔付之后凭受害方提供的发票前往保险公司理赔。依据您的情况钱应该是先乙方支付修理费,乙方凭发票申报,保险公司付款给乙方。如果是涉及诉讼的,该款项可以直接支付给以甲方就是你。 其次,汽车修理厂的行为涉及重大违约,对您的修理车辆,没有尽到维修保障与按时交付的情况,您可以要求重做,及重新修理并赔偿损失。 再者,保险公司涉嫌违规操作,您有权向保险公司投诉举报。保险公司一发现会做出处理的。 最后,我建议您携带修理费用单据,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后,在可以向法院申请车辆损失以及维修鉴定,目前的车辆可以让其他公司再行维修。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1-20 23:37兄长去世后抚养权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父母有照顾子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放弃该义务。抚养权争议将发生在父母之间,目前您嫂子不得放弃该义务,而您父亲只可以辅助照顾,关于抚养权还是在你嫂子手中的。 其次,你父母如果照顾孙子的保障,目前来说是没有特别支持的,主要是依靠个人承担。 再则,父母去世,孩子的抚养义务只在您嫂子那里,与你无关。 最后,公益机构必须是父母皆不在的情况下发生。否者不能托养。但可以被别人领养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旅行社是旅游合同关系。双方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进行履行义务。旅行社因航空公司涨价而涨价,变更日期和增加旅行费,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其次,为保护游客的利益,旅行社不得任意变更旅程,但出现不得已的事由时,应允许其变更。所谓“不得已的事由”,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但导致原合同内容发生履行困难的事由,例如预定旅程中某个国家爆发口蹄疫,如不变更,旅游合同将难以进行,甚至会殃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关于变更合同须双方达成合意的规定,旅行社变更旅程应当取得游客的同意,如游客不同意,可以旅行社变更旅程致其不能实现旅游目的为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解除合同后,游客可请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到达后,由游客连同利息一并偿还。 目前合同已经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于定金问题,《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应当视为预付款,所以20%是双倍,30%不能双倍如数归还就是了。 再者,根据《旅行社管理规定》第43条规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因此,针对上述情形,您可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价格主管部门--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经委或者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局投诉。 最后,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说,您的权利可以得到全部支持的,旅行社已经构成明显违约甚至欺诈。 综上建议您与旅行社先协商,返还本金适当赔偿,不能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胜诉是没有问题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1-20 14:33离婚房产土地使用权人疑问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93年房屋变更,是否办理或得产权?如果有的,对方应该是不能擅自变更登记的,否者房管部门存在审查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对方是否能够单独办理呢?也是不能的,所以说这个问题房管局存在一定的责任。 再者,申诉,抗诉,媒体,信访都需要不断尝试。 最后,法律审判是否公正合理,关键在于证据,希望您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任何机构审理都需要证据以证明。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1-20 11:30这种放货违法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所以说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一千万放贷也是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 其次,关于利息的问题。依据上述规定个人放贷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依据最高院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能支持。 再者,关于放高利贷可能涉及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绑架等主要是在催讨过程中发生的,所以在催讨过程中提醒你朋友注意小心,不要涉及暴力,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催讨。 最后,提醒你朋友,保留好借据和转账记录,有担保的担保合同等保留好。可以一步步到期催讨,因为数额较大风险也比较大,谨慎处理为好。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浙江省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3-8-30 6:29:00 阅读次数:22725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5% 确定 )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 4、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2、要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 4、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9条。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 4、备注: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 4、备注: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回复时间: 2015-01-19 16:29故意伤人求助!!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同时,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所以您可以要求公安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来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所以,您可以向对方主张医疗,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依法计算,有法有据。 再则,打人行为肯定有错在先,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您已经报警而且有证人,事实上没有太大的异议的。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5-01-19 16:18高利贷的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舅舅借了60多万的高利贷,在法律层面上高利贷不具备法律保护的条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来看,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正因为这一点,高利贷放贷人不会去直接起诉,即便起诉也是回来继续骚扰,只有让这批人看到没有希望了,他们才会放弃的。 其次,放贷人的受罚主要是恐吓威胁和不间断的骚扰来到达要钱的目的。时间也具有持续性。你们再忍受一下,多报警几次,报个暂时清净。 再者,您们家,你舅妈表妹,外婆那边债务关系肯定是没有牵连的,只是因为这层关系导致牵连实在是让您觉得很无奈。你舅舅这笔个人债务恐怕在偿还清楚之前,难以安静了。 最后,如果想让放贷人起诉的,只有让他们觉得诉讼有利益,通过起诉执行到他的财产的,他们才愿意。就是说,知道你舅舅有什么财产的,执行可以拿过来的,那么他们是会愿意的。否则,这群人以他们自己的方法处理这个问题,难免再生骚扰。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将尽力为您服务。...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的答案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都比较清楚明确。有利于法庭调查处理。并且审判思路也有了明确的方向。 其次,请求也是很明确的。作为反诉就是要到达抵销对方请求为目的。 再者,比较好的将法律文辞意思解释清楚明确了扣细了 最后,您可以申请反诉,向法院提交反诉状。之后就可以开庭审理了。 诉状请求事实没什么问题,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我将尽力为你解答。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采纳为最佳答案!...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发生财产侵害的事实清楚有监控为证。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对方构成故意损害财务的犯罪。属于立案范畴范围内的情况。 其次,如果公安不立案的,依据一、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六条 相关法规:1篇2处 相关地方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3篇3处 相关判例:1篇1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再者,您手头有证据的,可以一边报案一边起草,两手准备。知道立案后才行。 最后,如果您需要相关材料起草撰写的,可以免费为您服务。知道您的案子被受理。 希望我的解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连续两次延期,视为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该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 我的回复:你好, 您父亲可以获得民事赔偿的,相关程序可以联系我。对于刑事方面按照规定应该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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