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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时间: 2014-12-27 15:06电梯噪音维权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物业公司应该对此事做出明确的答复,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应该保证居民基础设施使用与安全。如果是噪音问题,应该有物业联系电梯厂家维修检测,如果是电梯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进行维修。不再保修期内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维修厂家。 物业如果一再拖延的,可以有业主委员会决定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起诉物业公司不作为。 其次,如果电梯没有问题而是房屋本身设计的问题的话,开发商需出面解决问题。您可以联系当地住房管理保障局出面联系做好工作,实地勘测后作出书面答复与处理意见。 再则,这个分贝是否超标的问题,应该有环保部门依据民用住宅标准进行检测,确定时候超标,以及整改的明确方案。处理程序由部门对部门限期处理的。 最后,建议你先找环保部门,确定是否违规。涉及电梯厂家的,找厂家。涉及涉及不符合的,找开发商。法律依据,有物业合同,物权法等规定支持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一、基层法院管辖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总结如下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级别属于中院级别; B、专利纠纷案件; C、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院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D、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院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法批准,可以再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E、与仲裁相关的诸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三、高级法院的管辖 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A、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其次 ,关于管辖权异议主体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再则,关于第三人的问题。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最后最为关键一点,中院驳回已送的,依旧继续追加的。不符合法院基本审理逻辑思路,基层法院有不作为的问题。但是合理性就是各级法院司法审判独立,有自己的最终裁量权的。 但是我认为你可以提申诉或者上诉来解决这个问题,基层法院的做法,实在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困境,难以抉择,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基本原则。 建议您详细出具一份说明一件书,呈交一审法院院长,和中院立案庭,反应这个问题。应该要给你一个明确答复的。否则,你继续申诉上诉。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4-12-26 17:15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集体搬迁属于市政规划项目,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和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院进行确认公告,行政相对人,就是被通知变迁的可以要求政府通知公告,你可以拿着你的户口本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去要求信息公开,包括详细的赔偿事宜。 其次,关于安置方案,是以登记为准还是依照人头数目搬迁安置的,必须在拆迁协议详细说明。但是如果宅基地中没有你父母份额的,是可以申请补足的,按照我们浙江的规定,即便是新建房屋也是一人头数目审批的。 再则,作为土管部门和拆迁办,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你的要求作出书面的答复说明,没有说明的,你可以继续要求其作出解释处理。 最后,你的问题应该先找拆迁办,然后去找土管部门,把问题说明清楚,要求明确方案,与人员安置的处理。如果不能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当地法院受理,时间3个月后就可以解决卡。 如果大幅依旧不满意的,可以上诉处理。 年老的从人文角度也是需要得到关怀的,政府应该详细考虑。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4-12-25 14:07请问我的这个定金能退到吗?
    我的回复:1、没有说明是定金还是订金 2、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3、证据保留好,双方目前有争议,可以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4、前去协商并录音,明确你认为是预付款 5、协商不成起诉追讨 6、本案需要法律意见,可以加好友联系 7、望采纳...
  • 回复时间: 2014-12-25 14:02过户房子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房屋已经过户,按照房屋登记条例的规定产权已经归属于你,无重大理由是没有办法撤销和认定无效的。房子就是你的了。 其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所以,你们的合同可以改成无偿赠与的买卖合同就可以了,说明不收取买方的任何费用就可以了。或者说奶奶爷爷出具说明不要收取的你钱的。这样子就十分妥妥的了。 再则,有合同和爷爷奶奶的说明,或者赠与,还不放心就去公证处公证一下就更加没有问题的。但事实也不怎么需要了。 最后,请保留好这些证据,到时候子女诉讼会影响您的权益的,这些证据就是胜利的法宝。 有合同,有收据或者免于你支付房款的说明,有已经过户的,房屋的无权就明确归属于你了。 没有其他争议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吧...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工作时必须依据本单位的规整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规定。李某照章办事,应该无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最终工程质量问题也不涉及本人的职务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介绍其他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工作往来的。但是不能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就是其中有一点你的职务是否工程建设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有直接联系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调查属实的话,要具体看受贿的数额是否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5000元人民币)。如果达到了,将适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没有达到,一般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这个是你最担心,也是风险最大行为。 再则,本为题还有一个关键,就是彭某给予的这笔钱,是合法赠与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不应该是数额巨大的,作为一般的朋友交往的感谢,不宜直接现金或者重大财物的,也不是什么大的问题的。 最后,我个人认为,不能直接收取因为本次工程相关的钱财,如一般的朋友交往,适当的合法赠与则是没有什么大问题,不产生直接影响,关键在一个度,没有直接的重大金额账面往来。 公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也是国家人员,行为需要谨慎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加好友也可以深聊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您的债务,是属于合法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用法律途径向您追偿,但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救济途径。否者,您可以依法要求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对方在不告知您的情况下,采取电话通报,扰乱您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以对方扰乱您可以立即报警,要求处罚的。 再者,您的债务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只以您公司财产为限度承担偿还责任,其余的债务,如果公司破产的,债务也就消亡的。 依据是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后,您不必怕对方的行为,也不要认为这300万必须您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只要把公司清算好了,债务理清楚了就可以了。对方再来是没有依据的了。 创业的机会还有,可以继续。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 回复时间: 2014-12-21 22:56工地工作期间突发疾病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可以拿着您的医药费发票和医生开具的休息证明,如果有住院的,保留好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片子,到时候诉讼是十分好的证据。 其次,按照您的情况,可以走工伤赔偿的程序,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目前赶紧需要保留证明事故发生事实,比如录音或者证人证言。然后用目前身体状况与工地做工的因果关系用医生的治疗病历来明确就可以启动程序进行理赔了。 再者,向您的情况比较常见的,一般都可以连带追究上一级承包单位的,到时候委托律师办理应该问题也不是很大的。所以您要先去打听清楚工程的名字,是什么建筑公司承包的,到时候都有用的。 最后,去和头头协商,要个书面的证明事情的经过,以备诉讼。这个里面的利害关系很明确,您说主要找公司,工头你只要证明就可以了。 综合来讲,现在要去做一个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或者一个司法鉴定,看看伤残级别。弄好了就去,协商不成拿着上面这些证据委托律师办理起诉就可以了。胜诉基本是没有问题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需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此类案件公安受理后,会立即调查资金去向,统计受害人投资数额。在资金明确并在追缴后将逐一返还。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花费的,损失在投资人,但同时增加犯罪情节。 其次,已经公正的法律文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依法不应列为非法数额之中,在执行中有绝对的优先权,但是执行时间还是要到本案结束后进行。 再者,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告所在地。合同是公司名义的,公司所在地法院。 最后,执行有法院裁定后,执行局受理执行。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满意请采纳...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屋性质虽然依据登记为准,但是依据您的情况来看,时间跨度比较长,登记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必须实际为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审查后登记。房屋也是此种相同处理,所以初定生产用房不是合法合理的。您可以联系村委出具证明,包括买卖契约作为依据前往当地的镇政府和拆迁办落实处理这个情况,有拆迁办反映上领导,等待书面答复。 其次,您的户籍信息到当地派出所落实一下,证明自己长期入住本祠堂作为生活起居的证据,可以生效的。房管局可以咨询查阅一下,自己的房产信息,房屋性质的登记规定。 再者,利用您母亲的影响力想政府求助,要求落实先进个人子女的生活起居问题,不管祠堂是否存在,如何定性都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关怀。 最后,自己去那一份拆迁政策协议书或者说明书,了解一下政策。 这个问题需要您各部门有方向的反映一下,这样子受到重视问题就会好解决很多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如下: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我的补充: 2014-12-21 12: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入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医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入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六条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入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回复时间: 2014-12-21 19:03在校博士生打架可能受处分
    我的回复:1、本事件尚不属于违法行为。 2.你打人行为属于校园违纪,由教导主任,上报院里,在报学校最终有校政教处处理。一般将以警告处分不进档案。 3、双方协商可以解决,材料可以由申请方取回结束事情。 4.学校如果处分你的,申请不归档性的处分,毕业后档案无显示,工作不影响。 5,本事件处理的关键是定性。处分方式的问题。您可以书面想学校表示认错态度,有悔改表示,降低处分。...
  • 回复时间: 2014-12-20 15:19上司因小问题想要劝退、开除我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否则将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按个人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作年限双倍赔偿。公司采取软裁员就是在避免对你的经济赔偿,您可以不采纳劝退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书面通知解除。不然公司本身就存在问题了。这是您反驳的理由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甚至可以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因此,您与用人单位签了五年合同,如果单位最终辞退,那么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主张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或者10个月经济赔偿金。档案问题到时可以暂时放到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其次,关于看书的问题,首先时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该有有人单位做出说明,必须有规章制度公示为支撑,否则在法律层面上,公司的主张是可以视为对您个人的一种偏见,并不是公司的管理需要,应该进行考虑。尤其是大型企业,有其要对员工的培养和管理制度化而不是偏见。 再则,公司加班不给于加班工资的,属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管理职责范围,您可以详细咨询该部门,寻求传话平台,维护自己的加班合法利益。 最后,建议您主动找领导协商,处理将来个人的发展问题,协商不成的。您就继续做好您的本职工作,如果停发工资或者社保了,就可以马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关键还是证据的问题。您有劳动合同,工资条目的,单位停止发放的,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关系的,还可以申请失业金。 目前办理的案子来看,单位开除的理由都是模糊不清的,仲裁委也不会人可的,您可以放心。关于绩效或者说奖惩制度,生效是要有前置程序的,很容易反驳,问题反而不大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4-12-18 22:45借记卡刷卡取现是否违法?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借记卡由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工具。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消费特点是"先付款,后消费"。为获得借记卡,持卡人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有账户,并保持一定量的存款。持卡人用借记卡刷卡付账时,所付款项直接从他们在发卡银行的账户上转到售货或提供服务的商家的银行账户上。因此借记卡的卡内资金实际上来源于持卡人的支票账户或往来账户(即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的支付款额不能超过存款的数额。借记卡也因此被称为支票卡。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所以,游客用借记卡在你店里以消费形式获得现金的行为,不是信用卡套现行为。 下面通过一个举例来详细说明为什么人们会选择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我们都知道,当你拿到信用卡的那一天起,银行就承诺了给你相应额度的预付款,比如,你办了一张额度为1万的信用卡,那么银行就答应了随时可以借1万快钱给你,这1万块钱呢?你可以在最长为56天的免息期内还给银行,这之间不算你的利息,但是呢,这个预付款只能用来消费,银行不提倡你换成现金取出来,因为当你到ATM机器上取现的时候,你只能取出占额度50%的现金,同时这些现金还需要收取你1%-3%的手续费,当你钱取出来以后,银行会给你开始算利息,目前国家规定是每天万分之五。 上面这是我们直接拿着信用卡到ATM机器上取现的情况,换一个角度,如果我们不去取现,把信用卡拿着去消费,与上面相比,有几个优势:1、可以全额消费,比如你的卡是1万额度的,那么就可以消费1万元;2、消费的手续费没有,如果是套现,一般是收取2%个点,如果利用网上银行,则没有手续费,比正常取现要便宜;3、没有利息,你可以在最长为56天的免息期内将银行的钱还上,无任何利息。 通过上面这样的分析,对于为什么会选择信用卡套现,而不是到ATM机器上直接取现,想必大家应该有了大致的了解。 而您的情况就是相当于客户在和你等价交换,没有损害到银行的利益,是可以的。没有任何风险。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需要进一步法律意见书等,可以联系我,我将免费提供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纵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不能成立的。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你故去他人生命的犯罪,您没有这方面的故意,也就不成为该罪的。 所以说您的行为目前不是说构成重罪的情形,不存在案件立案处理。 其次,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对于积极退赔的,坦白的情形,能够十分有效的缓解自己的犯罪情节,最终也是没有什么重大的责任的。 再则,目前此事情的解决,还是主导民事赔偿,对车子本身价值的赔偿处理,了解事件。财务类损失,精神损失肯定是没有的,不存在相关规定,您不要担心的。 最后,最后,给您综合进行总结:您的行为最坏的打算是应该定位损害财物犯罪,但是不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纵火罪,对于对方造成的损失,基本会支持造成对方车辆损失,但是精神损失一般不会支持。公安阶段撤案还是很有希望的。建议您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辩护,争取利益。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提供全面服务。...
  • 回复时间: 2014-12-17 14:28向香港银行查询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1.问开证申请人要通知行信息,即开证行把证开到哪家行了,也就是哪家行应该通知你们。 2.向通知行查询。 3.如果通知行一直回答没有收到。再回头请开证申请人将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报文(电开方式)或者邮寄号码(信开方式)传真给你。注意:开证行的信用证报文,必须是ACK的,表明已发送成功。什么是ACK的,你的银行会识别,不用担心。 4.将信用证报文交通知行,请他按报文查找,或者指明错误在哪儿,为什么没有收到。 5.如果是信开邮寄的,上网查邮件寄哪里了,谁签收到。 果客户确实是已经开出信用证的话,你可以问客户要信用证号码,然后让银行去查。...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依据建设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没有对应资质的,其行为不能成立。 其次,如果没有资质的前提下颁发相关的证件的,存在行政过错行为,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你先确定自己的身份是利害关系人还是公益维权。涉及的程序是不一样的,为公益的你上访或者网络呼吁都是可以的,只要事实是正确的,关键有证据支撑的,按照我国信访条例和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可以采取对应的措施并给出合法合理依据。 再者,现在以您的观点是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建设部要一错到底了,政府部门所列出的免责任理由的确是法律明确有规定的。但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不得知道。 最后,对于本问题的一个关键在那里。有法律依据的可行性在于行政信息公开。依据我国行政法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所以您作为本区域的公民的,可以申请规划自治,一书两证办法情况认证等关联项目公开,不公开的可以要求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在政府,您可以省心不少。 这个途径比较有效可呼吁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好的。您可以试试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按照自己的约定进行履行。但是约定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超过的,视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你按照约定书面通知了,那么即便是扣除你的违约金,最多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没有实际损失的,就按照最高的30%,或者法院酌定。但不会到100%的。。 其次,双方的结算工作是按照具体的票据,进行结算的。没有依据擅自扣押金钱的,其本身违法了。按照刑法的规定,严重的构成侵占。 再则,出租人目前扣押你的押金和服务费,是完全没有依据的。因为合同也是没有明确注明的。按照最高院的解释,出租人无权因为承租人的退租行为,就可以违背之前的约定。如有问题的,将有出租人进行另行起诉解决,与你无关。 最后,建议您拿着您的合同,和支付凭证前往租赁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其押金和尚未使用的服务费,出租人有异议的,法院另行会告知的。 建议您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因为牵涉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要越快越好,避免诉讼累赘,越积越多。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需要法律文书等材料的我将免费为您提供。...
  • 回复时间: 2014-12-15 22:01离婚咨询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离婚程序的方面,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诉讼离婚的一般走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束。但是依据目前的实践来看,诉讼两次的可能还是比较大的。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这个情况最为常见。 其次,关于孩子抚养权和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来看。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2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原则上给女方的。按你描述看,你们基本无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存款且由证据证明的,可以主张分割。如果在诉讼中的话抚养费一般结合另一方收入水平及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而定,一般支付至年满18周岁,医疗费、教育费可凭实际发票对半承担。具体标准是由男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是固定工资的20%-30%。 再者,关于法院的管辖问题是这样子的。您好,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也可以在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但是关键还是要去当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最后谈谈自己的个人情感方面的看法,所谓的妈宝男有点愚孝也有点懦弱与无知。夫妻本身矛盾并不大,却出现了问题,最终苦了孩子,所以关于离婚的问题咱们还是要慎重处理,当然真的过不下去了,也就不能讲究了,试试缓缓,毕竟各自都需要一个时间不断成长。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您继续追问,需要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的可以联系我。...
  • 回复时间: 2014-12-13 21:38债务纠纷
    我的回复:你好,你的案子还是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吧。你基本上要支付所有的钱的,法庭辩论这个理由目前是很难被法院采纳的,建议想想别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策略...
  • 回复时间: 2014-12-13 21:36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我的回复:写上你一家几口所有人的名字在产权证件上,或者做个婚前财产公证,百分百没问题。但是这样子会影响感情的,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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