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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时间: 2014-11-19 16:59企业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当时的股权分配应该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然后在工商局备案。您需要收集好这些证据,明确自己的份额和价值,以此作为请求的数额基础。 其次,关于您父亲去世后股权的变动是谁变动的,责任人与管理人应该明确,应该有公司给您明确一个答复。当然如果找不到相关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您可以起诉公司。 再则,公司财务不清,必然有其责任,应该有其举证说明解释。尤其是内部的文件政策实际职工利益的应该公示,否则有企业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实际管理人不能给出您明确的解释答案的。您可以依法起诉分割自己应该所得基本数额的股份。具体操作可以有律师办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4-11-19 16:21港澳证照片不对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目前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办理港澳通行证或者是护照,必须是严格的身份匹配才行。如果照片与本人信息不一致,很难通过安检放行的。即便通过后,在外地行动依旧会有不便。 其次,护照等证件由于其特殊性质,不应该有他人代办,严重的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主观上造成失误的,需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最后,向您建议,去出入境管理中心咨询最好的措施,尽快解决您的问题,当然繁琐的手续也是免不了的,请您耐心准备。 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 依据之前相同问题处理的情况来说,小区住户应该有享受安静舒适环境生活的权利。对于已经产生的问题可以寻求物业公司解决,没有物业公司的,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您需要明确地下水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这个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确一下。等到确定后寻找责任相关人进行通报,要求对方做出准确的答复,确定方案。 再则,本案的关键,就是噪音是否已经超出国家标准,本应该环保局承担测量责任,环保局不作为的,自己争口气买台噪音计测量它们制造出来的噪音看是否超出了社区规定的噪音范围超出了,就按法律法规来说话用数据来说话,看最后他们怎么办,谁来负责处理。 最后,做好上面确定水泵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协商处理,不能够解决的。自己等待测量好数据后,借助媒体监督的力量,公开用数据说法,要求有关部门解决。 上述途径依旧不能解决的建议您为妥当当地律师,依法起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解答是您满意,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您采纳为最佳答案 嘛...
  • 回复时间: 2014-11-18 17:17亲戚在我厂里摔伤我该付多少责任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于任何一个事情应该先确定其法律关系,你与亲戚在法律上构成的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其次,在确定劳务关系后,对劳务人员的人身损害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件的关键就在于,雇员的工作是不是雇佣活动如果是,官员的过错有多少,最终确定有谁来承担责任;如果不是雇佣活动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后,我想说,我最近就有一个此类的案子,我建议雇主不支付医药费,通过法院来确定事情的性质与责任的承担。有一点应该是明确的,您不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来讲 ,在本案中,您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雇主的活动也超出了您的要求范围,有人证证明的,作为亲戚尽到人道主义赔偿就可以了,让您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显示公平。如果亲戚再来吵闹,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再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您的过错并不明显,实在不能让您承担全部责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如有需要,可以追问。满意的话请您采纳为最佳答案。...
  • 回复时间: 2014-11-16 21:43房产纠纷咨询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针对您的问题,我将按照诉讼审判思路为你解答:(明确房屋是个人房屋的情况下进行以下论证) 首先,买卖双方意思自治,公平交易,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该认定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描述中看出,你方已经按约定履行合同。但目前房产不能过户是受交易政策的影响,卖方也生病入院合同可能无法最终履行。因而造成交易风险,是你方受损。至此,有一点明确房屋的产权尚未变更到你的名下,该房屋还不是您的,这是问题的根源。 其次,解决此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如果卖方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死亡。所以说,可能因为卖方的健康问题,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让您丧失利益。该房屋立刻变成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再则,关于违约的问题,如果是卖方死亡的,合同依法终止,违约金也很难支持了。 最后,但如果说因为房屋涨价引起的违约,不履行交付变更登记的违约金最多可以拿到18万。造成其他的实际损失的,比如租金可以继续主张。 综上,万一卖方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可同她的法定继承人协商,要求以房屋抵债之前支付的50万,或者重新订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人不愿意的,您可以要求他们承担您的实际损失,比如说50万的利息,租金及利息等等。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可以把合同发给我看看,看看是否能挖掘到机会。QQ:1132735259...
  • 回复时间: 2014-11-15 22:04被人打了两耳光,怎样维权?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要去医院进行全面检查,一定是全面的,看身体目前是否存在健康和精神状况; 其次,对于催债公司的行为,您可以到公安局进行报警反映,因为监控室有利的证据,可以要求进行彻底调查,如果不调查,那么到检察院投诉,要求进行监督。 再次,对于对方殴打这种行为,严重伤害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就人身损害部分进行赔偿。关于赔偿费用的问题,凭借医疗证明,休息证明要求赔偿,如果没有任何证据,不需要进行赔偿,切记保留好证据。再者,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要尽可能快点处理了。 另外,虽然您知道谁雇佣的这批人,但如果没有证据,还是不要轻易表示出来。 最后,关于此次事件,公安受理后将会找到加害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伤势轻微的治安拘留,罚款,严重者将会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 法律依据: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根据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最后还是请您对照相应的条款与自己的实际伤势,结合公安的建议,做出合理的决定,有效解决此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解除心中的一口气。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我一定会给您一个详细的解释的。...
  • 回复时间: 2014-11-15 21:39老房子翻建后需补办相关手续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的问题比较详细,我建议您采取以下方式获得最准确的答案。 主办: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宁波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80号(东部新城和济街9号) 邮政编码:315042 联系电话:0574-87956019 法律法规方面: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 村民委员会 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书面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 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所以向您的情况还是要把老建筑拆干净后,先乡村里申请。   ....村民委员会:   因我分家后,无房居住(说明申请建房的理由即可),现经村民小组同意,我拟在....地点(具体的建房地点),占用....(土地的类型,如耕地、荒坡等).....平方米(建房的面积)修建住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村委会申请,敬望批准为谢。   申请人:   ....村民小组   注:根据2004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第二部分第(六)点即“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批后,报县市审批。据此,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申请,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百度文库首页|百度特权|下载客户端|百度首页|登录注册 百度文库_文档分享平台 新闻网页贴吧知道音乐图片视频地图百科文库 首页分类教育文库个人认证 机构专区 会议中心 开放平台我的文库 百度文库专业资料人文社科法律资料 上传文档 文档贡献者 cpfzbzjx 贡献于2012-03-16 专题推荐 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专题 2014教师资格材料分析辅... 2014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4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考... 2014教师资格中学教育知... 相关文档推荐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 2页免费 中国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5页2下载券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3页免费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暂无评价2页¥1.00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2页免费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 2页免费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7页免费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 4页免费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4页免费 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点击此处进行反馈。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87人评价)|17441人阅读|780次下载|举报文档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三、申请宅基所需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二)乡(镇)政府请示; (三)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 (四)公告照片; (五)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书; (七)浙江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八)平面图; (九)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十一)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 法律条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申请宅基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 (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告: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 (三)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四)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出踏勘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五)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源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 (六)县政府批复:国土资源局代县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县政府批复。 (七)现场放线:对县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国土资源所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 法律条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五、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接到申请后由国土部门组织;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建房后到现场进行审核)根据土地使用者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用地的合法性、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公告,张贴在大门上公告十日, 经四邻确认签字,无异议后,到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注册; (四)注册登记:公告期满,符合土地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注册,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交纳完各种税费,签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六、土地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的条件: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材料: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②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③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名字登记错误申请更正时,还应有其主管部门出具或其四邻签署的证明其为原登记人的保证书。⑤原始登记证明文件。⑥原土地证书。⑦更正登记原因证明书。⑧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更正登记程序 1、更正登记申请: 由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人提出。 2、审核变更申请材料:对更正登记申请的审核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接到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对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各项证明文件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以下内容:①如果是登记时的疏忽或笔误,应予以更正。②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权利比率错误或有遗漏时,可予以更正。③权利人姓名错误,经审核,提交文件齐全、属实的,可予以更正。但此种更正登记,不能妨害原登记的同一性。若他人对已登记的法律关系有异议,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以申请更正登记的途径变更原登记的法律关系。④权利变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取得了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予以更正。⑤原始登记证明文件错误或无效的,该土地登记无效,土地登记机关应按程序予以撤销。⑥当事人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程序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3、更正登记经审核属于更正登记业务范围的,办理收件, 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并将更正登记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涌知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登记费用由造成差错的责任人承担。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七、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①原宅基地使用证;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和依据;③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有关法律文书;④经各级人民政府调解的土地争议文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一、1992年初始登记档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集体土地使用权本人申请登记的,档案内无委托手续。 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是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错登记在一人身上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三是国土资源部门缺少或丢失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证据及登记主要文件资料,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补,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是地籍调查结果与实地不符,地籍调查表填写不规范、不填写或数据填写错误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第十七条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违反1992年1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 五是地籍调查中不是四邻本人指界签名的、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应予公告未进行公告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程序。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1992年1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第八条之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以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二、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土地使用者名称、用途改变,界址发生变化,实际使用面积与初始登记面积不符,未及时进行更正登记,或变更登记材料证据不全的。 二是违反土地登记程序,未到现场审核就确权发证的;...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服务: 首先,本人长期接触白银操作法律问题,目前此类平台非常之多,有大圆银,天通银,粤贵银等等,只有天交所是国字头的交易所。其他的都是地方平台,但是都声称自己的平台与国际接轨,但也是层次不齐。采取T+0的模式,买涨买跌,居间商就是你的开户公司收取较大的手续费的模式,基本是亏损者巨。 其次,您说的公司没有工商信息的登记,我已经通过法定渠道为您查询,该公司是虚假公司很有可能,有诈骗嫌疑。如果是正规公司,也不能够进行代客交易的。 再次,建议您立刻在您所在地派出所报警处理,准备好您交易打款凭证、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对方涉嫌诈骗罪。同时可以想上海金融办举报投诉的。 最后,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加好友联系或者给我打电话详细给您解释。...
  • 回复时间: 2014-11-14 21:31民事纠纷
    我的回复:可以的,让对方和学校共同承担...
  • 我的回复:你好,子女对父母才有赡养义务,孙子们没有义务,只有孝心...
  • 我的回复:你好,你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 我的回复:你好,这样子不能够认定工伤,无法获得赔偿...
  • 回复时间: 2014-11-14 16:26交通肇事致死逃逸罪
    我的回复:你好,针对您的情况我做出如下意见: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罪应该构成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理由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其次,本案中,车主虽然之前有送往医院救护的行为,当时没有逃跑但事后逃避退却责任的目的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且在送往救助途中您也陪同监督,所以足以构成此罪,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建议您在主张其刑事责任时,同事提出民事赔偿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子在经济上有一定的补偿。 再次,现在移交检察院了,应该会在不久受理处理该案件的,请您耐心等待。 最后,建议本案件您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对您处理此事上有所帮助,望您采纳为最佳答案。...
  • 回复时间: 2014-11-13 19:54店面转租合同纠纷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集体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合法的,按照合同相对性,集体会按约定向您催讨租金,您却不能以转租为理由进行抗辩。合同相对性原理已经在约束您行动。合同到期不在保持租赁关系您必须交付房屋。即便是诉讼对您也有不利的地方。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88条、第224条之规定:“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所以集体随时可以起诉您拿回房屋。 同理,A与您没有约定是否可以转租,A转租也必须经过您的同意,否则您随时可以起诉要回该店面,对B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有A来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建议您两条诉讼路线:一、是起诉A,虽然A不能找到,只要知道身份信息可以公告,诉讼依然可以有步骤的进行下去,判决后也可有法院帮助您执行,恢复房屋的原貌或则执行租金的支付目的。 二通过单位集体的房屋所有权,要求B把侵占的房屋归还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综合来讲,集体与您合同相对性,您与A合同相对性约束,A与B合同相对性,集体可以凭借无权要回房屋,对B 的问题,让B找A去解决。您也凭借债权解除合同,或则说合同无效,可以要要求A或B清退房屋,并申请执行。上诉都是比较好的诉讼途径。 总之,公司能主张的,其所有权的优先性是很明确的,比较容易处理,您不妨先和公司协商一下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加好友联系。...
  • 回复时间: 2014-11-13 10:06委托律师打离婚官司(小孩归属)
    我的回复:你好,对于您的经历,我认为您已经尽到了一个男人的大度。我从字里行间体会到了您的委屈,很不容易。 首先我还是建议您离婚,你们双方还婚前基础尚可,但是逐渐因为女方的性格转变,到家庭生活管理的冲突,再到经济问题等缠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最后矛盾升级到动手,女方及其亲属行为过于极端导致您们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诉讼要求。 其次,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满两周岁的,之前一直由您和您母亲照顾的,而且您的家庭经济条件好于女方,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教育。学历您也要还很多,所以您可以或得抚养权。 财产问题,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分割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关于证据,您应该证明孩子之前一直由您和您母亲照顾,比如街道社区证明。您的收入证明需要一份,还有结婚证等,准备好可以起诉,法官也会提问调查的。综合看,对您比较有利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您采纳!...
  •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对方欠您父亲的钱,个人认为在诉讼或执行中可能出现失误。一般是在诉讼保全后,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不动产的进行公开拍卖,最后用来清偿债务。 其次,为索取合法债务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因此,如果您父亲对对方实施非法拘禁的,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非法拘禁也需要看时间的,时间较短的,也不应该进行认定。 再次,公安机关如果拘留的话24小时内必须通知案由,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行政处罚的应该出具决定书。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处理,我建议您立刻委托律师进行会见,详细了解公安对您父亲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刑讯逼供或者诱供,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进行笔录记录。行政拘留的话,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现在对比较严重的刑事拘留可能的案由分析一下。 非法拘禁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一 、什么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关押、禁闭、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 、非法拘禁的表现形式 非法拘禁一般表现为:一种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如关押、捆绑;一种表现为间接束缚一个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其不能或者难以离开、逃出。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即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比如:主观上想拘禁妇女,将正在洗澡妇女的衣物那走,使妇女因羞耻而不能出去。 三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⑶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⑷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⑸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⑹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⑺其它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量 刑 起 点 量 刑 情 节 起 刑 点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致1人重伤的 3年至4年有期徒刑 致1人死亡的 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基准刑的确定 在量刑起点确定后,再根据拘禁时间、次数、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案件事实确定增加刑法量。 五 、增加非法拘禁罪量刑的情节 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为:㈠拘禁的次数;㈡拘禁的人数;㈢拘禁的后果; 六 、非法拘禁罪减轻情节 特别针对非法拘禁罪的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维护自身权益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它减刑情节为:㈠从犯。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㈡自首。对于自首情节,要考虑自首的时间、方式、罪行的轻重、动机以及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罪行等的情况,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㈢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㈣当庭自愿认罪的。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 回复时间: 2014-11-12 20:08婚姻财产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该存款利息是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您的情况如果打入您父母的账户后,再生利息并由父母赠与你的,利息也还是个人财产的。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满意请您采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仔细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向国家借出(借贷法律关系)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 所以银行利息是法定孳息,不能做共同财产的。 以上是基本的观点,望您采纳为最佳答案。...
  • 回复时间: 2014-11-12 16:45不知道是哪一类的问题、跪求解释!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我的解答能给您帮助。 首先,您与餐饮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构成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公司授予您5个方面的权利,如果是独占经营的承包,其他档口无权在经营比如说方便面。如果没有约定,就餐饮设施销售规划许可,也不应该重复销售的情况。 该合同的签订后,公司不管理,不负责的行为,损害您的经营利益,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管理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打违约之诉必须要有违约事实您个人的举证困难比较大) 其次,在诉讼之前,您可以发函要求协商解决,必要时录音,作为有力证据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或则要求媒体介入解决,公开化处理等。 最后,您的问题产生主要是公司不作为引起您的经营利益损失,你可以放心大胆的主张解决。先做好收集证据,发函要求协商明确解决的等主张权利的措施后,在进行诉讼,这样子会有保障。您的问题是可以有效解决的,法院无疑会支持您的请求。如操作有困难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如果您需要咨询程序方面的,可以联系我。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有利于您的问题解决与实施。望采纳!...
  • 我的回复:您好,请立刻报警。依据伤情进行下一步处理。构成轻伤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回复时间: 2014-11-07 16:20上海华尔街英语未过期退款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的问题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的,三个比较有效的方式。 一,走诉讼路线,在7天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立案受理通知书就是一个关键证据。法院审理,以合同为基础,参照受理时间,在7天内的,麻生可以做出判决,事先您的目的。 二,在7天内快件邮寄到对方单位,内附书函一份,内容明确一点本人要与贵单位解除合同,特此通知。这样子邮件回执就是一个通知证据有保障。 三,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人解除合同并录音,已作证据就可。证明你解除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事实。 综上来讲,建议您呢,在立案后或者邮寄达到对方后,去和对方协商处理。 协商能够处理的,撤诉。如果不能协商的,诉讼继续进行,这能算7天的约束,对您的损失也小很多。 我是浙江嘉兴的律师,如果您诉讼有需要需要,我也可以推荐您上海专业的合同纠纷资深律师,两地律师十分互通联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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