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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时间: 2014-11-07 16:00产权纠纷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争议房产的产权问题应该先要查明。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是不动产,应该以登记为准。如果有公证的应该另行处理。建议您父母带着身份证去上海的房管局查询产权登记情况。 如果在您父母名下的,那没问题,您父母可以主张收回使用权,法院将支持。 如果在您姐姐名下的,维权希望将会渺茫。 其次,34个平方的房子,原先产权在大姐名下的,不过大姐不愿意过户的,法律途径依旧艰难。既然是一家人,父母健在的,一家人坐下来协商解决时最好的办法。如果不行的话,街道,司法所也是可以选择的办法。 最后,对于目前的状况,财产与亲情存在一定的冲突,我们可以用道德约束对方,让亲情与财产相协调。甚至媒体公开事实,用舆论监督。法与理都是问题解决的方式,法不通,理通。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 回复时间: 2014-11-06 20:12行政复议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其次,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 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为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综上,依据您的描述,您手头有着与责任认定事实有冲突的书面证据,应该可以申请复核,还原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我在此表示支持与帮助。 申请复核,关键还是客观的证据,这是维权过程中唯一不变的准则。讲理不如讲证据。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追问。...
  •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交通事故和工伤的赔偿不存在冲突,可以要求双份。但关键在于交通事故理赔后您是否还有义务承担。 1、在交通事故方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2、在工伤赔偿方面,按照规定,必须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前提,依据您的描述,您与已经死亡的演员的关系,绝对应该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家属要求理赔没有依据,仲裁委的裁判是合理的,起诉也不会支持他们的请求的。 其次, 关于在庭审辩护方面: 1、始终坚持自己与演员是一般的雇佣关系,您本人不是个体工商户,你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交通事故责任人已经理赔,雇主无责任。 3、注意庭审纪律,不要随意发言。 最后,我想告诉您,此案件,按照上述的意见,您最终不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放心大胆应诉吧,如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我。 希望我的答复能够帮助您,令您满意,望您采纳!!...
  • 回复时间: 2014-11-05 21:18被蒙蔽下套签订了车子抵押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的车辆抵押,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您暂时无法过户的。如果没办理登记手续的,您可以过户,这在法律上您有权处理。 其次,有签订抵押协议,对方已经放款或其他的,依旧对您有约束力,可能构成合同上的违约。 再则,目前报警的话,警察未必会立案处理。 现在您的情况是可以对车辆是否能过户先自己按照上述的要求(登记)明确一下,如果不能过户的,您就不能再对车辆有过户的措施了。过户行为会导致您损失的扩大。 如果,能过户的,过户后。您就要看你的行为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会有多大,因为没有合同具体内容看到,你应该会产生相关的违约事实的可能比较大,但是如果违约了,损失没有发生的,你也不用承担责任。 上面是法律关系的分析。 建议措施,1、可以采取录音证明合伙人欺骗的事实。 2、 让你的合伙人用他的财产进行债权的反担保,便于您以后追偿, 3、必要时报警揭发事实,同时作为证据使用。 4、注意一下的您的车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您的配偶可以主张撤销该抵押协议也是个办法。 上面几条是比较实用的,建议您采纳我的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回复时间: 2014-11-03 13:52客户圈钱跑路了,我们要承担责任么?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方作为科技型公司,符合工商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发,出售使用权,并承担维护义务。你方开发软件的行为就具备合法性这是第一层面。第一项确认好。 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你的开发合法性的基础上,如果使用人利用其进行违法行为,就看你们是否知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采取措施避免了。 有时候开发者不知道用户在利用系统违法,也会承担责任就得看,是不是在你的技术监督,管控遇见范围内,如果你管不到的,无法预测的,更不知情的。就避免了你的责任。 现在你知道了用户在违法使用,请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您满意,请采纳,谢谢! 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是对于网络开发运营及其责任风险管控比较有参考意义的法律法规,空余可以仔细研读。 目前,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则允许。对未来的网络管理政策,是在难以准确回复您。但是国家也鼓励创新,尤其是科技网络方面的知识内容。 最后建议您有空去当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去做一个详细的咨询,主要是从网络开发的内容和使用对象及其范围展开,是否有地方工商机关出具一份公示或则允诺等类似内容的许可来获得后续开发利用的保障。这个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管理特点,无法继续详尽描述了。 在您的系统开发合法性的前提下,您有尽到了注意义务的话,您不具有法律责任的。 退一万步讲,用户即使构成犯罪,您与他之间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则也不会认定为共同犯罪。况且您做到了上述的内容的话。您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从用户中违法行为中获益。不能追究您的责任。 就像一句话,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我给你一把国家许可生产的刀,我却没有时刻管理控制你如何用刀的义务,出了事情还是要用刀的人自己尝胆责任的。这是与你情况一样的道理 追问:客户给我付钱,我给客户搭建网站,并且提供空间服务器和维护空间服务器,以及网站更新升级,我不管客户用我搭建的网站用来干嘛,但是我提供的系统中,有那个运营云购的功能,我有责任不。 回答:您好, 首先您和使用者之间应该是一个技术使用合同关系,您按照用户要求,或者得到用户认可的系统进行开发,在民事关系上是支持合法的。 其次,您在交互系统后再提供服务和升级的过程中,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明显的投诉举报,您的工作就可以了。发现了不采取停止措施就要承担责任。 再则,营运购此类功能,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国家应该是认可的。目前来说您不必太担心。 最后,对于拖欠你们开发费用的事实,你们可以依法起诉催讨,技术合同纠纷,费用可以追回的,甚至可以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 谢谢,如有需要请继续追问,满意可采纳!...
  • 我的回复:你好,首先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车主是没有责任的这一点是很明确的。车辆被盗后在法律上来说,发生任何事情的因果关系中断了,与你无关了。这是法律的规定,其原理就是避免无辜受害者。 其次,如果警方找到你,你只要如实供述事情经过,帮助警方收集证据,而后你不会有任何责任的。 再则,对于事实不清的地方,比较案件情况,特某和另外几人才是重点被调查的对象,需要各自比对笔录进行最终事实的认定。 最后,如果说也是您的担心之处,因为你的车辆不适格导致交通事故让您承担责任,这是最糟糕的结论,把事情完全转化为一起民事侵权案件,我认为可能性极小。 可以提出几个疑点: 人的车年审保险已过期一个多月 并且钥匙丢失 本人把车上的点火开关线剪断停放 准备报废 但是特某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私自接线偷开走本人的车。这些事实都是比较好证明的,特某基本不可能自圆其说,无故拉上你。正常人不会借用将报废车辆,且无钥匙。 建议您书面呈上说明后,再次前往交警公安主动配合案件的调查。让事实还原,最终保证您无责任。 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如您满意请望您采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对于您的情况,我不作详细描述了。请赶紧携带您的汇款证明和被汇款人即担保人的联系方式,公司的相关信息立刻报警处理。个人认为很大程度上涉嫌刑事诈骗。 如果公安不立案的,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讼。 您不要过度着急,只要主体个人能找到,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但不要再继续汇款了。 可以电话联系我,我可以和您交流,支招。...
  • 回复时间: 2014-11-01 22:57车祸后该如何理赔?
    我的回复:你好,您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事故责任认定后,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付,对方负全责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事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如果构成伤残级别的话,按照级别进行残疾金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事宜。但是应该等您父亲完全康复后才能明确所有项目的。 其次,保险公司的有一个赔付意见计算可能会传达到对方手里。你可以对应项目参考。 最后,对于事故的处理,交警会协调处理,做出一个损失的计算项目表。如果您不满意可以拒绝调解,甚至诉讼解决。 因为您父亲的状况为稳定,如果您需要具体联系计算方式可以QQ我,我将全程为您服务直至问题的解决,望您满意请采纳我的答案。...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解答。 首先,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行为需要明确责任,责任不清楚的情况下,家属都是无理取闹。医生的行为直接的责任承担者也未必是医生被人,应该由医院首先承担,所以你应该明确两点,这是责任到底是谁,谁首先承担责任。 家属屡次无理取闹影响您正常生活出行的可以先报案,并公开声明,如果本人有意外受伤的额闹事者有首要嫌疑,那么家属就有一定的顾虑了。 其次,无论对方的身份条件,您的合法权益始终受到保护。如果您认为会对您采取不利措施的,第一个事先报警通知,第二个出行谨慎不要固定路线,家人也应该在解决之前在自由出行等安全防范。 最后,当有人对你的人身造成重大危险的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给对方打击造成影响也不会对您有任何责任的。 以上是我的答复,如果满意请您采纳!...
  • 回复时间: 2014-10-31 21:59户籍管理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只要是按教育法批准的教育机构内完成学习的,依法获得的文凭都是有效的,与户籍制度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违法户籍制度 的其惩罚措施也不会是撤销文凭的。 其次,关于结婚证的问题,明确来说户籍关系是否影响婚姻关系的有效性问题。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且没有法定禁止结婚情形的(户籍制度不在禁止范围内),婚姻关系是有效的。所以户籍对婚姻的合法性是不用担心的。 再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建立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基础上(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和经过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尽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父母关系),所以孩子与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没有变,但注意经过收养手续的,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才产生赡养关系的与生父母的赡养关系终止。 至于道义上的问题,自己个人决定吧。 最后对不按规定登记户口的处罚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迁移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国家法规1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 0 件, (一)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二) 假报户口的;(三)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 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五) 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依据个人观点分析,纵观事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而且情节轻微,更加不会因此受到刑事制裁。 如您对我答案满意请您采纳,谢谢,需要我具体分析可以在线追问,我将为您细心解答。...
  • 回复时间: 2014-10-31 10:26请问我能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吗
    我的回复:你好,您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最好去村委确认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已经被变更,如果已经被变更的,这个可能性比较大,那就需要重新申请。可能不是原来的宅基地了。 其次,您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先通过村委组织牵头与现在使用您老宅基地的农户协商沟通好,必要的话书面协议好让他放弃此地,由您申请更换回作老家的宅基地,并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同时也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和承包地。为之后等更换土地准备条件成熟,更换后再申请一个变更手续,是法律上真正让您的老宅基地复位。 具体的申请程序的话: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对其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这期间的手续可能比较繁琐,您需要耐心准备。如果只是简单落户申请宅基地要简单许多,牵涉到要回原来的宅基地,就需要先对方放弃,您再申请,然后再批准的过程。 希望我建议您能采纳,谢谢,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在线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 回复时间: 2014-10-30 23:06法律咨询!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违法犯罪分子在逃期间的合法受益应该按照法律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因为其违法行为侵害自然和法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追究。所谓依法定罪量刑,针对是犯罪行为的处罚。 在逃期间,有的犯罪嫌疑人打工挣钱娶妻生子,事后被抓国家不会没收其财产的。实际上与他的犯罪类型也无关,即便是经济类犯罪,只要证明他的合法来源的财产,除了处罚性措施外,他的合法财产也是受到保护的。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一种,刑法的处罚措施实际上都是在剥夺犯罪分子的权利,比如说人身自由权(监禁),生命权(死刑),财产权(罚金或没收)。 再则,公益捐款不需要纳税的。但是应该缴税行为以主管不知情为由漏税的,数额较大的,还是会按照刑法以偷税漏税罪处罚的。 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您采纳。如有需要,您可以采纳后QQ私下联系交流,我也会推荐一些法律群便于您交流...
  • 回复时间: 2014-10-30 20:40房屋租赁权是否等于房屋所有权?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简单的说我的房子我做主,包括出租。 其次,房屋租赁权是房屋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仅仅是房屋的使用权,就好比借别人东西给别人用用,但别人必须完好的还回来。 本案中,林某花的代书遗嘱直接证明了林某花承认自己只是房屋的出租人而非所有人。那么该房屋便应该另有他人。行政机关登记错误的行为就十分明显了。而您作为原告的话,如果有证人或者原始的买卖协议就可以初步证明您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话,行政机关的错误登记首先应该明确了,应该被撤销。 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的举证责任成为重新变更登记的关键,需要您做一个证据证明还是需要直接的证据。 我个人建议对于这个案子如果要处理地好,您要要好好回忆这个房子获得过程中留下的书面性协议或者登记,凭借这些东西去去证明自己的产权。这样子最后房屋产权才会变更回来的。 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撤销登记后也没法变更成自己的产权房。 以上是我的回复,请您斟酌并且着力实施好,在法律关系上只要举证到位还是很有希望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仅凭租金行为就确定林某花是产权人是错误的。 望您采纳我的建议,谢谢。...
  •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19民事债务问题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A方面来说情况有所不利,因为有所举证艰难。担保人的存在也没有书面的协议,导致A维权困难。实际借款人却在收益。需要开始准备取证。 1、关于交付的问题,转账凭证英爱配合录音证明实际借款人,最好B 书面承认。法律予以支持的。这点有案例,我处理过这类案子,是没有问题的。 2、关于证人问题,C如果举证证明实际借款人是A 的,可以作为证据采纳。有利于明确法律关系。 其次,关于个体信贷机构来说,他最终只会认定出面借款人和担保人,因为没有协议,D也很难诉讼维权的。这是从法律角度来说。 最后,如果您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因为您的案子关键在明确法律关系,这点说不清楚没有证据最后法院也是很难作出结论的。 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您采纳。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20年即便不知情不主张自己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没有约定归还日期的,催讨的日子就是开始主张权利的日期了。 以上是我解答,望您采纳...
  • 我的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产一,双方名下已经登记的,您明确可以获得房产价值的50%。 对房产二,同理,没有登记的无法获得产权。 其次,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依据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再次,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主要如下: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您要收集的证据为,街道证明证明自己的孩子由您一个人抚养,请求学校出具孩子上学接送证明,证明孩子有您接送。报警记录,证明孩子母亲长期在外,不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等等会让您成功胜诉的。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孩子归您抚养,有对方承担按月支付抚养费,按照其收入的20%到30%支付。医疗教育费平均承担。...
  • 回复时间: 2014-10-30 13:15美容院违规注射美容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医院没有资质的问题,您可以携带您手头里的证据到当地的卫生,工商管理局管举报投诉,同时尽您自己的力量联系好当地的媒体,进行曝光。这个措施有几大好处: 1、直接取证,媒体视频,行政部门的处罚单,笔录都是您将来诉讼维权的直接证据有很大的证明力,法院基本会采纳的。您是十分需要这些的,我经常建议我的当事人这么操作。 2、直接的维权途径,美容院在行政部门媒体的压力下,会给出一个方案,采纳全在您决定,您会有主动权。 其次,法院诉讼救济途径的。...
  •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涉案的房屋是由4人按份共有,由于其中你想要获得该房屋,其他三人又不肯转让,导致共有的基础丧失。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此对您占主要份额的房屋,您可以要求分割。 其次,关于房屋价值问题。 你们可以举出一个价格,看对方是否同意,不同就需要评估。不同意也不配合评估的,以你们提出的价格为准。 所以,你们可以进行析产纠纷诉讼,法院将先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处理。 判决拍卖处理,价值均分。或者按照你们的请求,房屋归你所有,但你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 对于过户登记的,拿着判决书给房屋登记部门,他们应该知道如何进行处理的。 如有疑问请您继续追问,我将依据事实和法律给您准确答复,满意的话请您采纳! 我的补充: 如果法院调解的压力下,对方同意把自己的份额让出,由你对其份额进行补偿的话,可以请法院责令对方协助你们变更登记。 如果对方要求坚决不配合的,法院将会依法拍卖。 综合来看,进行析产诉讼,你们要求分割的目的胡到达的。让房屋最终处置给个人还是拍卖,有判决程序或则拍卖程序保障,不必担心过户难问题的。 我想进一步发展下去,您就知道了。可以放心。有可能的话,也协商一下,毕竟双方不是想争夺对方财产,而是如何管理保障好财产的。 望您采纳,谢谢!...
  • 回复时间: 2014-10-30 11:49急切知道是否构成诈骗案,急!!!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就目前根据您的陈述来看,需要构成诈骗罪还有一定的模糊,未达到严格的刑事立案标准,也是公安不予以立案的情况。我将对您的案情经过分析后,并给出救济途径,增加立案的可能性。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 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那么我们就这么看,对方夸张描述自己的身份工作情况目的是为了让你们出资,并且非法占有,不予以归还。在本案中对方与多位女性朋友交往,最终目的都是向对方套取所谓的出资,但是事后其对所借款项都予以承认,并且少数进行归还,在民事上转变为民事借贷行为了。并且是与女性交往前提下产生的债务关系,在事实上有比较的常见,这点产生疑问。警方无法具备直接的证据认定对方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直接导致女方处分自己的财产,并被对方非法占有了。直接性证据没有而使得无法刑事立案。 其次,实际上对方的思路是,以虚构自己的身份获取女方的好感,然后进一步发展以公司收购为名向女方借款并承诺一定的利益,然后获取金钱,迟迟不肯归还的行为。该行为是否是诈骗罪是本案的关键。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立案还是因为事实确定性不足,未达到最强的证据规则标准。 举例来说,生活中朋友(异性或者同性甚至恋爱中的朋友)问你借款往往是会有一个理由,但这个理由的真实性,我们往往不会确定,而事后如果认为其理由具备欺骗报警立案诈骗罪,往往是让民事关系与刑事关系出现混乱。但是就上半年来说,也的确存在此类被立案逮捕审判的案件。进一步了解该案件后,还是认为虚构事实过于明显,数额相当巨大。并且事后并无归还一分钱的。 目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你还有救济途径的。 如果您认为属于诈骗罪,那么您也可以到检察院控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这条路您也可以试试。 当公安检察院都不受理的,您还可以进行刑事自诉案件处理。 综上来看,您要希望给对方惩罚,还需要再等等,或者向上一级公安反应。应该会有更明确的答复。如有疑问请提问,满意的话,希望您采纳!...
  •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你与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成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你来说是十分有利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有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再则,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半年是可以的,具体条文不在列举了。 最后总结下,你与老板之间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了,你们的劳动关系一直在随时间延续,因为你们连续签订劳动合同了。只要你们有两份合同在自己手里,虽然时间有间断,但是你只要有工资卡,考勤卡等等证明自己一直在工作中,之后不签订和签订效果是一样子的。 如果老板要解除劳动关系了,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上述进行计算。 但是切记不要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离职否则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采纳。也欢迎随时联系我咨询,我将耐心解答。...
  • 我的回复: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您需要初步举证进入工作岗位的时间比如说工资单,证人证言,工作证,业务记录,考勤卡等等这些也是劳动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的直接证据。那么17年的劳动关系就有保证了。 另外,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工作的,你与车管所就确立了一个劳务关系。 其次,关于加班的认定。法律规定的加班程序需要通过单位的审批。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建议您按照所叙述内容相应收集好证据。记住加班工资,凭借加班记录就可以或得可以不再合同中约定的。 再则,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目前办理的几个案子来看全国劳动仲裁委都不再对社保补缴的内容进行裁决了,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社保机构补办。或者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后进行对位的罚款处理。 另外,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你与车管所确立了劳务关系,相当于雇佣关系可以按月获得劳务工资。在经济补偿方面从您的描述来看可以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开始计算因为劳动合同法2008年颁布) 但是这一点个人认为需要依照地方仲裁委员会内部文件决定最终认定。 最后,我建议您和车管所协商解决,毕竟是老员工,老元老,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应该享受一定的待遇补偿。如果协商不成,不得已按照上述内容取证后仲裁。 以上是我的解答,如您满意请采纳,有疑问请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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