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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转载]朱明勇证据是对最高法院实施两个证据规定的真正考验
作者:蒲小平 律师  时间:2010年09月11日


  遵义小小律师蒲小平密切关注最高法院的复核结果。
原文地址:朱明勇证据是对最高法院实施两个证据规定的真正考验作者:律坛怪侠杨金柱
朱明勇证据是对最高法院实施两个证据规定的真正考验
——杨金柱十七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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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律师向最高法院送交“重庆打黑第一案”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已有50天之久,樊奇杭的死刑复核案正在进行之中,尚未有结果。
朱明勇律师和他的当事人樊奇杭在等待最高法院的复核结果,中国的17万律师也在等待该案的复核结果。
最高法院的复核结果是石破天惊还是石沉大海?
无论该案的复核结果如何,都将对国家法治产生深远影响。最高法院自2010年7月1日实施两个证据规定以来遇到了一次真正的考验。


一、 国家法律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是产生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余祥林、赵作海式的冤案无一不是由刑讯逼供而造成的。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国家法律明镜高悬,关键是能否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口号如果仍然只是停留在口号阶段,则一切都是空淡。


二、 最高法院对实施两个证据规定的决心
201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刑事证据规则电视电话会议,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培训讲解,副院长南英对两个《规定》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作辅导报告,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出席,来自最高法院刑庭、全国各高院、中院审委会委员和刑庭共1万多名刑事法官参加了会议。
  张军副院长指出,审判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规定》,确保国家法律、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在案件审理中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周永康同志5月20日在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上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张军副院长强调,必须讲事实,讲证据,确保刑事审判万无一失。证据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须执行最严格的事实和证据标准。两个《规定》在实施刑诉法证据规则方面,在强化禁止性规定方面,规定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要求更加严格,必须无条件做到认定案件事实以证据为根据,不能认定的事实坚决不认定,不能采信的证据坚决不采信,不能维持、核准的裁判坚决不予维持、不予核准。

三、最高法院能否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否定朱明勇送交的证据?
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代表全国律协刑委会,于8月22日在《全国律协刑委会密切关注朱明勇律师》一文中指出:“ 各位主任认为朱明勇律师取证的方式方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这些证据应当引起承办法院的高度重视,认为最高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刑委会将根据朱明勇律师提供的全部资料,将真实情况向包括全国律师协会等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汇报和反映,希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1、 关于该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一经鉴定即知真假。从情理和逻辑上判断,有李庄案在前,朱明勇律师是万万不敢伪造该视频资料的。金柱律师翘首以待最高法院的鉴定结论。
2、关于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全国律协刑委会已经认为朱明勇律师取证的方式方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无需金柱律师在此再发表言论。
3、 关于该证据的关联性的问题
朱明勇律师提交的视频资料所证明的是樊奇杭受到了刑讯逼供,而不是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受到了刑讯逼供,当然与樊奇杭的死刑复核案有关,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除了以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最高法院是否还能够从其它角度否定该视频资料?金柱律师才疏学浅,实在想不出来,恭请律师同仁们教我!

四、金柱律师从“三个至上”作出的基本判断
中国的最高法院根据“三个至上”判案,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金柱律师在此根据“三个至上”对最高法院是否采纳该证据作一个基本判断,作出该基本判断的前提是该视频资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
1、采纳该证据符合“党的事业至上”
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党、光荣的党、正确的党。中国共产党已经将“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温家宝总理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中政委周永康书记多次强调要“依法打黑”。中国共产党是坚决反对刑讯逼供的,无论是谁,对此都应毫无疑义。因此,最高法院采纳该证据将有利于党的事业。
2、采纳该证据符合“人民利益至上”
人民群众拥护打黑、支持打黑,打黑符合人民利益,除了涉黑人员之外,人民群众对此应毫无疑义。但打黑必须依法打黑,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打黑,必须是实现程序正义的打黑,不能以打黑为特殊理由就可以对涉黑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这也符合人民利益。除了重庆五毛之外,人民群众对此也应毫无疑义。因此,最高法院采纳该证据,将有利于人民利益。
3、采纳该证据符合“宪法法律至上”
刑讯逼供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3条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金柱律师在本文第一点中已例举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最高法院采纳该证据符合“宪法法律至上”。


五、深深的担忧
许多网友在我的博客里留言和发纸条,对最高法院能否采纳朱明勇律师提交的证据深感担忧,其担忧的原因众所周知,不必多言。
金柱律师静夜深思:朱明勇律师提交的证据已被天下人众目睽睽,中国17万律师对此深为关注,中国的法律人和人民群众也在翘首以待!最高法院作为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从维护其自身权威来说,对该案的复核也应该是非常慎重的。最高法院即使在复核结果中没有采纳该证据,也必定会说明其不采纳的理由。
金柱律师也在深深地担忧:为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担忧!为国家法治的前进或倒退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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