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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专家呼吁适时设立城乡饮用水安全特别法
作者:陈志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0日
泄漏事故反思:饮用水安全缘何脆弱
专家呼吁适时设立城乡饮用水安全特别法
发布时间:2014-05-20 08:29:28
  法制网见习记者王春
  5月18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境内一辆槽罐车侧翻,8吨有毒化学物流入富春江,引发了一场饮用水安全的危机。目前,泄漏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停水城市恢复供水,但饮用水安全缘何如此脆弱、应急预案是否及时到位、水源保护立法该如何配套等系列问题引人深思。
  水体污染富阳停水3小时
  记者了解到,泄漏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及当地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在四氯乙烷泄漏沟渠两端及下游水沟设置围坝,堵截收集地面泄漏物,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18日16时,杭州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环保局局长胡伟说,目前泄漏污染物处于可控范围内,根据掌握的情况研判,不会对杭州市饮用水产生影响,环保部门将严密监测,确保水体安全。
  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富阳市政府要求富春江沿线各取水单位暂停从富春江取水,停止一切渔事活动,自来水从12时起暂停供应,同时加大富春江大坝的下泄流量,再加上分水江支流的水量,总计4650立方米每秒。
  四氯乙烷具有毒性。桐庐县环境监测站对事故地点、小水沟、富春江入口等9个点进行水样采集,18日下午,第一批桐庐大桥和窄溪大桥两个取水点的检测结果显示,没有检测出四氯乙烷。
  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析称,“有可能是因为富春江水利工程在泄洪,水流较快,所以没有检测到”。
  据杭州市环保局最新监测数据表明,富春江桐庐至富阳段均未检出污染物质,事发当天15时起,沿江居民、渔民、企事业单位等恢复取用富春江水,富阳江北、江南自来水厂恢复供水。
  “依法行政是危机公关的最好处理方式。在本次事件中,杭州市有关部门快速、主动、完整公布有关应急措施,各部门联动并公布检测数据,既满足了公众知情权,消除了公众不安情绪,也利于止谣。”浙江律师朱觉明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饮用水安全需特别立法
  2011年6月,杭州市新安江同样因槽罐车泄漏苯酚,造成大面积水体污染,对下游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造成重大影响。此次水污染造成停水,再一次敲响了饮用水源安全的警钟。
  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饮用水安全的立法,绝非是一个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立法范畴事项,而是一个环境资源法制、社会保障法制、国家安全法制和应急状态法制之间相交集的复杂立法项目,需要特别立法、集中监管和协同治理三者结合。
  石东坡认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有着相应条款的规定,实施将近20年的《城市供水条例》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置于城乡一体化、工业化与后工业化交织、国家安全风险威胁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当前立法的立法理念、立法结构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反思,在立法体例上必须明确饮用水安全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需正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的滞后态势,或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专章规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或修改《城市供水条例》为“城乡饮用水安全条例”,并适时进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特别法的创设。
  “现有的水源保护地域管辖是远远不够的,要完善饮用水安全监管、保障、供给的机制建设,从水源保护、水流过程、水质监测、水利利用、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系统监管。”石东坡说,要树立由饮用水源地保护向饮用水源供应的全产业链条全程化管理理念,防范交叉重叠安全风险因素,比如交通、工程甚至工业生产等对饮用水的多点式、偶发性的渗透、破坏及负面影响。
  石东坡建议,有关部门应健全常态化应急预案机制,将饮用水质量检测作为国家安全会商预警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纳入和完善相应的城市、城乡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的总体预案和影响评价机制中,构筑统一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提高集中决策的反应度和有效执行的时效性。本报杭州5月19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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