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中国消费者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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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海解读新《消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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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新闻特约撰稿_莫小宝
《消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迎来首次修改。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进一步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至日期为5月31日。此前,4月23日至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法》(草案)]进行了一审。
与原《消法》相比较,修正案草案由55条增至60条,共修改了27处。与现行法律案8章55条的篇幅相比,草案新增条数约占现行法律案的“半壁江山”。
1993年,我国颁布《消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为民商法领域的知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一直关注着《消法》的实施以及《消法》的修改,他本人也亲身参与了此次《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刘俊海回顾,20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消法》时全票通过,无一人弃权,无一人反对,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只有两部法律如此,足见其立法时深得民意。现在随着实践的发展启动其修改,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比如,原有的法律适用范围已不能概括今天的消费类型:20年前没有网购、直销、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消费形式,汽车、住房、旅游、保险、理财等也不像今天这样成为消费主流。过去,汽车不是基本消费品,房子不是商品,医院也不是经营者,银行不算商家。
事实上,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面对现实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对《消法》进行修改的呼声就已越来越高。
“苹果公司为什么在中国的售后服务条款上降低标准?跨国公司的汽车召回赔偿制度为什么有的就不适用于中国?”刘俊海提到,这些跨国企业屡屡歧视中国消费者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法律规定门槛低,让外国企业“有漏可捡”。中国亟需提高法律水准,并以此促进企业和政府服务水平的提高。
2008年的金融危机为《消法》的修改提供了契机。金融危机之前,尽管一直讲拉动经济有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但是直到金融危机,消费内需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开始凸显出来。
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促进消费内需的提升,也由此显得尤为重要。
2008年10月,伴随了中国消费者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提上日程。
时隔5年,新《消法》草案出炉,纵观此次草案内容,很多与时俱进的制度亮点颇让人关注。比如,草案强调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了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等等。
《消法》的首次大修,也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争议点主要体现在:《消法》适用范围是否能进一步扩大、惩罚性赔偿能否上不封顶、网购无理由退货是否可行等等。
针对此次新《消法》(草案)的热议条文以及亮点解读,记者专访了刘俊海教授。
记者:一项媒体民调调查显示,65.7%的人正在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审议。公众最期待《消法》(草案)审议通过的内容依次为,“增加公益诉讼”(49.0%);“扩大消费者概念的范围”(45.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44.1%)。您认为此次《消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有哪些?
刘俊海:我认为草案最显著的制度创新是增加了“后悔权”和“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来说说“后悔权”。这指的是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理性状态下的消费权,在法律中具体体现为“网购七天可退货”。事实上,消费者经常做出在商家忽悠下冲动消费的举动,但事后觉得后悔想要退货却不可得,应该给人几天“后悔权”,特别是大宗商品更应如此。
此次新《消法》(草案)对于“后悔权”的设定,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真正尊重了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消费自由,而不是在冲动状态下的消费自由,同时“后悔权”还可以进一步督促商家扭转“吹牛不上税”的陋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销售产品时更为充分、客观地披露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以此来降低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概率,客观上也起到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效果。
我从2009年起就公开呼吁“买后悔药”——建立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充分尊重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另一方面也促使商家规范营销行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事实上,“后悔权”仅仅是解决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的时候签订重大交易合同的行为,除了恶意退货外,只要产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没有问题,一般来说消费者也不会后悔的。
其次,来看“隐私权”,其在草案中的对应表述为“消费者个人信息”。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小至血型、家庭成员,大至纳税状态、住址、身份证信息等各种信息都应受到保护。我们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网络、银行、通信公司、房地产公司甚至医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财产权,有时还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必须得到遏制。
记者:那么对于公民最关心的新《消法》(草案)新增“公益诉讼”条文,以及与此相关的新增“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您怎么看,这两个条文如得以通过,是否能解决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刘俊海:增加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制度也是此次《消法》修改的另一大亮点。可以说,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与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保护弱势群体私权利,也在捍卫公共利益。
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三鹿奶粉”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只要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号、商家侵权事实与基本证据等提供给消费者组织,就可以免去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
你提到的上述两条修改的初衷,是为了让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替天行道”,消费者只需将受害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省级消协,就可以由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关于举证规则问题,我本人也在一些仲裁机构做仲裁员,我之前的办案多数还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实际操过程中,我明显感觉到有些律师想要证明一个法律事实,但是在取证的时候,有关的部门不予配合,不予支持,需要有关法律部门发函才给你看。
另外,在很多消费者维权事件中,事实上商家占有的信息量多,消费者占有的信息量少,商家举证能力强,消费者举证能力差,我认为也应该按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由仲裁机构责令信息掌握多的一方多举证。
所以,在新《消法》(草案)修改讨论时,我就一直坚持一个观点,举证倒置,由势力强大的商家举证。
新《消法》(草案)规定,在举证阶段,也由经营者提供证明自证清白,否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原则判定,这些都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我认为“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的维权困境将有望改变。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于民众关注的第二大问题,“扩大消费者概念的范围”,与此对应的是现行《消法》第二条内容对消费者的定义,而此次新《消法》(草案)未作修改,仍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限定词。据了解,审议中,委员们对这一条修改的建议也很多,多数人认为要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您认为这一条要不要修改,应怎样改?
刘俊海:我认为这条需要修改,消法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消法》的调整对象,这是我历来的主张。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消费结构正在发生显著变化。在消费支出总额中,实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而服务消费的比重则在逐年上升,因此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医疗、金融、美容、旅游、中介(房介、职介、婚介等)、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服务行业是否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自然成了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现行规定中限定的“生活消费”是否包括商品房、汽车、医疗、教育、中介、通讯等新兴领域,“消费者”是否包括“病人”“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知假买假者”等,现行的《消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列举。
我建议,《消法》修改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消法》的调整范围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外,还应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精神消费品。
记者:对于具体的“扩大消费者概念的范围”,此次新《消法》(草案)修改的学界讨论也有不同观点,比如您刚才提到的汽车、商品房、医疗,您认为都应该纳入“消费”概念范畴,理由是什么?
刘俊海:我们分开细化来说。这之前对于汽车、商品房等金额大的商品,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争议也颇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出现。
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却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非消费品。不过自2008年《消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后,我认为,随后学术界召开的多次研讨会,与会的学者和专家,包括律师界人士都达成了基本共识,即随着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庭,其已经成为消费品。
还有的地方认为商品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投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算不算消费的争议,我的观点是,除生活居住需求外,以投资为目的购买商品房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应由其他法律规范;但对于经济适用房,虽然其购买人群特定,但从其购买的行为来看,是为了基本生活而消费的,由于其购买的房屋由政府补贴,购买行为部分离开了市场规制,这部分消费者显然就成为了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新《消法》也应该把他们纳入保护范围。
至于患者能否成为消费者。有的地方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法》所讲的服务,也不适用于《消法》。我认为新《消法》中应当将患者视为消费者,以使患者享有知悉权、选择权、索赔权、接受服务时人格受尊重等权利,并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特别是因为医院重大过失导致医疗事故后,患者可以寻求消协等团体的保护,这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另外,我认为,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本身也是服务,是一种公信力极高的服务,也应该纳入“消费”范畴。
总结一下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只要消费者不是为了从事商事活动(比如批发、零售)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各种行为,都应该纳入《消法》的适用范围。
记者:对于新《消法》(草案),您觉得还有哪些条文可以再讨论,有哪些建议?
刘俊海:草案第54条在原《消法》第49条的基础上进行了大改,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标准由“1+1”赔偿增加至“1+2”赔偿,并设下限500元,我认为这一惩罚力度还不够,应该上不封顶,下有保底,推行“假一罚十”,惩罚赔偿至少十倍以上。
草案第27条实际上是新增了网购后悔权,对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购物行为,除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外,可7天内退货。这其实是拟推行7天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前面已经提到,这是本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草案具体规定中对于“不宜退货”的定义非常含混,如用“不宜退货”来表述,任何商品都可以用这个表述找到拒不退货的理由,反而会加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建议取消或者重新定义这四个字。
另外,后悔权的范围我建议由《消法》(草案)中的网购适度扩大。当然,后悔权也不能滥用,它只能仅仅适用于网络购物、上门推销、电话邮购、电视购物与直销领域。一些标的金额巨大的消费活动,比如百万元以上的购房活动,也应适用后悔权原则。我国可以将后悔权期限界定为10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算。
另外,举证责任范围也应该进一步扩大,《消法》(草案)规定里采取了列举,我认为并没有列举完全,个人认为,只要商品包含技术含量的,都应该纳入到举证责任倒置范畴,由强势的商家负责“自证清白”。
在《消法》(草案)之外,我还建议国务院成立国务院消费者委员会。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最有竞争力的企业。新《消法》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永动机,修改《消法》,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的内涵、扩大外延需要,也有利于规范和提高商家的核心竞争力。它既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基础,也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既是中国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消费者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