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法官呼吁增设藐视法庭罪
作者:陈志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2日
宁波中院发布审判安全状况白皮书
法官呼吁增设藐视法庭罪
发布时间:2014-05-19 09:24:40

  法官建议,可以考虑适时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藐视的行为在时间上不局限于庭审过程中,在空间上不局限于法庭内,在表现形式上不局限于显性的直接暴力,从而对各类破坏审判工作安全的行为形成更有力的威慑,使得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具备更为坚实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贺磊 李丹旦
  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打砸法院案件,被告人姚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此同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象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两名在法庭上大打出手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和司法拘留等处罚。
  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暴力冲突事件,将审判安全问题再次带入公众视线。《法制日报》记者从宁波市中院5月14日发布的《2013年审判工作安全状况白皮书》获悉,宁波市两级法院的安保形势不容乐观。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法院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7起,扬言报复法官、以自杀等方式威胁法官事件21起,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案件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事件10起。
  法官易成纠纷当事人迁怒对象
  法官是矛盾纠纷的裁判者与化解者,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也恰恰是这一崇高而特殊的地位,让法院工作人员极易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成为当事人迁怒的对象,以致遭受伤害,而且这种伤害的发生可能分布于各个时段、各种场合,令人防不胜防。
  就在上个月,象山县法院发生了一起当事人辱骂殴打法官的事件。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钱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甚至攻击在场劝解的执行法官及工作人员,最终因哄闹法庭、辱骂执行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
  记者了解到,曾有法院工作人员在查看拆迁地块时遭当地村民暴力围攻,以致警车被砸坏,部分人员被石头砸伤;也曾有法官在对某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遭到该公司员工的攻击,身上多处被抓伤;还有法官在路上偶遇一当事人,因答复内容令该当事人不满而遭其殴打;当事人进入法院对承办法官大肆辱骂、扬言报复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
  据介绍,审判执行过程中时有诸如暴力抗拒执行、缠访闹访、威胁伤害法官、哄闹法庭等过激行为发生,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了司法权威。
  从相关案例来看,自诉前保全至判后执行,暴力行为的发生几乎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无论在办公场所还是非办公场所,法官都面临着来自部分当事人的暴力威胁,法官的履职安全状况堪忧。
  诉讼参与人成暴力冲突受害者
  在诉讼活动中,面临人身安全风险的不仅是法官,还有原、被告双方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打官司的双方通常都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相互间的仇恨情绪,甚至酿成流血冲突事件。宁波市中院对一起原物返还纠纷案进行询问,询问结束核对笔录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毛某殴打上诉人沃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宁波市中院遂依法决定对毛某处以罚款2万元。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多年夫妻,昔日伴侣一朝对簿公堂,其中恩怨一言难尽,在争议过程中,往往悲怒交加、情绪失控,以至发生哭闹、厮打、自伤伤人等过激行为。
  代理律师因代表着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极易被卷入当事人间的纷争,从而成为攻击的对象。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就曾发生过受害方20余名家属群体围攻肇事方律师的事件,最后由当地公安局出动警力才得以解决。
  多因素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当诉讼参与人的一方或是双方人数众多时,他们的不满情绪往往容易相互传染、强化、放大,同时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过激举动发生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大。前面提到的两起法院工作人员所遭遇的村民暴力围攻和公司员工阻挠证据保全事件,就是典型的群体性抗法行为。
  由于群体性行为尤具煽动性,部分当事人甚至人为地策划此类事件,借此向法院施压。在一起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一方便花钱雇佣了10名外地人大闹法院执行局,严重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谈及审判安全事件多发的原因,宁波市中院一位负责人表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社会背景是一个方面。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纠纷多发期,必然会有大量案件涌向法院,这就给审判安全埋下了隐患。
  诉讼参与人的法治意识薄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该负责人分析说,“信访不信法”是近年来时常被提及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折射出的是司法公信力的不足以及民众不愿意、不习惯通过法律的途径理性表达诉求。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给予法官足够的保护。该负责人认为,法律对法官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细则,难以切实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使得法官在面对当事人的恐吓、威胁时事实上处于一种无可依恃的境地。
  严格安检可排除潜在危险因素
  为确保司法活动正常进行,为法官和诉讼参与人提供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宁波两级法院目前均已严格实行“凡进必检”制度。然而,法院安检制度也曾备受质疑,不少人认为法院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设置重重关卡,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宁波市中院法警支队负责人认为,作为矛盾纠纷的聚集地,实行严格的安检制度,有效保护了法官以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是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体现。
  事实证明,严格的安检制度有效地排除了一些潜在的危险因素。据统计,仅2013年一年,两级法院就通过安检收缴各类刀具200余把,截留打火机、矿泉水等限制带入法庭物品25000余只(瓶)。
  该负责人表示,在加强安检的同时,两级法院也推出了一系列司法便民举措:比如对律师免予安检,只要出示有效证件就可进入审判区;又如普遍设立庭长接待室、判后答疑室、律师会见室等,为群众来法院反映情况、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法官建议人大增设藐视法庭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此,宁波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改革当前信访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是化解目前审判安全困境的治本之策。
  该院一位法官认为,应依法加大对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审判安全,对闹访、打砸法院、威胁、伤害法官及诉讼参与人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构成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的,应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法官还建议,可以考虑适时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藐视的行为在时间上不局限于庭审过程中,在空间上不局限于法庭内,在表现形式上不局限于显性的直接暴力,从而对各类破坏审判工作安全的行为形成更有力的威慑,使得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具备更为坚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制图/高岳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映)

律师资料

陈志律师
电话:13761884…

我的精采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