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贵州农村拆迁案例:复议政府不作为,胜诉获判受理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9日
维权思路
政府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它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更是透支了政府的信用。政府在复议时消极受理,推诿于人,无疑于掩耳盗铃,自闭眼目。此时,我们只需要抓准政府的不作为,直击要害,他们自己编织的借口便会不攻自破,毫无招架之力。
基本案情
胡先生(化名)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仓盈弯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1997年马翁公路至牛场段工程改建时,胡先生临路的五间房屋被非法拆除。于2014年7月3日胡先生向贵州省福泉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征收的“一书两方案”,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文件及申报材料等相关文件,然而这一合理请求,却被福泉市国土局逾期未公开。无奈,胡先生于2014年9月21日向黔南州国土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福泉市国土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的信息。怀着一颗对上级政府部门更权威公正的信心,满是期待,但是,现实是,胡先生在10月19日收到一张黔南州国土局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政府包庇推诿的面目,实在是让胡先生震惊无言,更是激起了他坚定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于是,胡先生找到专业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和专业律师一番咨询后,被律师的清晰的思路折服,当下就决定签定委托协议,这次,就终于感到自己的维权目的有了着落。
维权过程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颇负盛名的征地拆迁律所,有着资深专业的维权团队,在了解胡先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案情分析后,果断派出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和执业经验丰富的孙清泉律师代理此案。双方沟通后,两位主办律师马上就有了维权方案,面对这样的政府,自己任何的理解和宽容都是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的放纵。于是,和胡先生坚定地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很快庭审开始了,黔南州国土局竭力为自己主张辩解,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但忘了接下来的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不说这显而易见的错误,再看看他们的辩护证据,一则辩称信息开工申请书没有胡先生的签字确认,就断定申请书不是胡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真是开玩笑的“下结论”。一则辩称复议超过法定时限,真是无所顾忌,把法庭当成他的办公室,想怎么说都行。可是这些争论焦点又和他的主张没有一点关系,而整个辩护过程听下来,就只有一个感觉,没有一点法律逻辑性,辩护混乱不已,不知所云。此时,在庭审原告辩护席的拆迁律师孙清泉已是胸有成竹,给了委托人胡先生一个肯定的眼神,拿出早准备好的张张铁证,直接指出复议应当受理,要求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书。此时,依然保持清醒的法院,坚定立场,作出了支持胡先生的判决。
维权结果
法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判决黔南州国土局撤销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应于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受理胡先生的申请;本案诉讼费50元,由黔南州国土局承担。
律师说法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行政复议条例》到《行政复议法》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我们看到政府把行政复议当成解决行政争议另一重要手段的决心,但是可惜地是,实际中各级政府在行政过程出现的各种的包庇推诿行为,不但不去积极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反而每次罔顾老百姓利益,大大折损政府信用。这完全是和立法目的宗旨背道而驰。就本案中,当事人胡先生都已经进入复议程序,当地国土局仍然找了一则法条,叫他去别的部门举报,自己不予受理。每当面临履行具体的行政作为的义务,却总是选择推诿逃避的方式,这又何从谈起政府为人民服务?何从谈起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还有一点,需要提醒下广大维权者们,遇到政府扔出的各种“烟雾弹”时,一定保持清醒,坚定维权决心。需要法律支持时,一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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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