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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山西农村拆迁案例:一波三折,二审终获胜利—信息公开真有那么难?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30日
因拆迁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成为当前中国为数最多的矛盾之一,法治化处理拆迁矛盾着力点之一是在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上下大工夫,核心是不让被拆迁的老百姓感到吃亏。而现实中,老百姓感到吃亏时,维权进程是否能顺风顺水呢?


  七旬老太以法维权


  七十几岁高龄的老太太王凤琴(化名)是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镇高红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养殖场。2014年9月6日,王凤琴的房屋及养殖场所在区域土地被开发建设,在协商拆迁补偿阶段,王凤琴不同意拆迁方给出的极低拆迁补偿标准,双方争执不下,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此时,王凤琴意识到,要想在拆迁方那里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于是经过和家人的反复商量后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维权。通过网络搜索他们很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希望京平律师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京平律师团队在接到王凤琴家人的求助后,迅速开会讨论,派出了程波、孙清泉两名干将负责王凤琴的案件。


办案掠影

  上篇:有条不紊,求信息公开


  程波、孙清泉两位资深拆迁律师十分清楚土地开发建设的各类必经程序,确定土地开发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是为当事人挣得更多拆迁补偿的重要筹码。为核实开发建设许可的合法性,在程波、孙清泉两位律师的指导下,王凤琴于2014年11月21日向山西省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书面公开位于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镇高红村房屋及养殖厂所在区域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立项法律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在焦急的等待中,安安静静的度过法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王凤琴没有进行任何答复。直到2014年1月6日,王凤琴才收到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的《关于柳林县薛村镇高红村白六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要求原告提供地理坐标、项目具体名称、项目具体立项时间等,被告的上述要求,原告客观上根本无法提供。对于被告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专业律师随即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但复议机关却错误地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中篇:黎明前的黑夜


  2015年6月,王凤琴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将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被告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答复原告,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给予明确的信息答复。经过审判,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吕梁市发改委仅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属于程序违法,但根据《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八)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下篇 为了心中的正义—绝不妥协



  在接到一审判决书的一刻,王凤琴一家几乎准备放弃了,作为专业的拆迁律师,程波,孙清泉两名律师坚信,在追逐正义的道路上,必定充满荆棘,但是,他们深信他们要维护的正义一定会很快来到!


  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两位律师迅速总结吕梁市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法院审判依据中存在的违法点,指导当事人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接到上诉状后,山西省高院受理了此案。在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下,法院查清了案件的事实,认为吕梁市发改委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所依据的《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则明确规定,信息公开补正通知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而吕梁市发改委的《答复》明显缺少上述补正期限和法律后果两项内容而不合法。


  至此,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被要求撤销,吕梁市发改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十五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终于,我们取得了维权道路上的胜利!









律师说法

  有人说,“好律师”与“坏律师”其实差别很小,有时候,一个案子,A律师说不好办,B律师说难度大,C 律师说我发现了一个细小的点值得研究我可以试试做,于是C就成了这个领域专业律师,在追逐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一个好律师必然具备的是丰富的办案经验及超乎常人的细致耐心。正如本案,我可以从律师的上诉书中感受到的是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及令人赞叹细致程度。因此在拆迁维权中,建议无助的被拆迁人一定及时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社会上这样的纠纷越来越少,人民的幸福感越来越高,那么我们的中国梦的实现也不会太远!

律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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