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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获取“一书四方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相信很多被拆迁人都可以说出“一书四方案”的内容,并且知道其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不可或缺的材料。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都希望在这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寻找维权突破口。问题是“一书四方案”是征收方在上报审批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要想获得它并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信息公开是重要的途径。下面京平拆迁律师简单的梳理了关于获取“一书四方案”的知识点,涉及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公开,由谁公开。

  什么情况下应公开
  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到“一书四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前面我们提到“一书四方案”是地方有关部门为了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征地所制定的过程性的文件,所以在以前很多地方政府并不认为其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但是地方政府在拿到征地批文以后的征地行为其实是在将“一书四方案”付诸实施,这时再将其定义为过程性信息,并且拒绝信息公开就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了。所以,为了督促地方土地征收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国土资源部在2014年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一书四方案”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当然,是进入确定的实施阶段后。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一书四方案”确实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但有前提条件,那就是其确定属于实施阶段。

  应该由谁公开
  我们申请信息公开应该去找那个部门呢?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非常清楚的得出一个规律: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京平律师表示,“一书四方案”是在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制定出来的,这个相关部门就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应该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一般是市县级国土部门负责“一书四方案”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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