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先生等人【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倪先生等人所在宅基地位于某遗址综合保护工程规划范围内,2017年9月26日某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倪先生等人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倪先生等人认为因本案系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引起的,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来代理其相关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依法指导倪先生等人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指出2006年5月15日杭州市某区政府批准倪先生等人在某村使用原宅基地建造房屋,之后倪先生等人依据该批准建造房屋,并且某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未就认定违法用地的事实根据予以充分举证,亦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