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先生等八人【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泰安市某镇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山东省泰安市某村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规划了养殖区,由村民进行承包养殖的工作。赵先生等八人各自与该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在养殖小区建立后一直合法经营。
2017年,某镇政府仅向同一个养殖区的第三人王某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然而却在十日后,对赵先生等八人及该养殖小区内的所有养殖场都进行了强制拆除。看着苦心经营十余年的养殖场瞬间变成一片废墟,赵先生等八人甚是不服,经过多方打听最终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在赵先生等八人的维权路上保驾护航。
京平律师团队向赵先生等八人了解具体案情后,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了泰安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后,京平律师又以某镇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赵先生等八人的养殖场、经营所需的住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期间某镇政府以赵先生等八人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为违法建筑进行抗辩,京平律师指出,即使拆除违法建筑也应依据合法程序履行,而本应负有举证责任的某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该行政强制行为合法,因此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山东省泰安市某镇政府对原告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