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耿先生等三人【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肖广影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泰安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会”)
案情简介
耿先生等三人在山东省泰安市某村拥有唯一住房。2018年,泰安市某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工办”)作出《违法建设认定书》,将耿先生等三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随后,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1日对三人的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由于耿先生等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报房屋相关的建设手续,2018年11月7日,某区管委会向耿先生等三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耿先生等三人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律师和肖广影律师代其维权。
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耿先生等三人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某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农工办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书》,该认定书并未考虑到耿先生等三人房屋所在土地已经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情况,应属事实认定不清,因此某区管委会依据该认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属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