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被告】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冉先生于2010年在山东泰安某村建设一处住房,后该房屋所在地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在不给予任何补偿,也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文件的情况下,某镇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强制将冉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冉先生决定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其维权,并委托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代理其维权案件。
京平律师代理该案后,指导冉先生就强拆行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驳回了冉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此情形下,京平律师指导冉先生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镇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在证明被告某镇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后,乘胜追击,指出某镇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行政行为。
胜诉
在京平律师助力之下,法院支持了原告冉先生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对原告冉先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