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杭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倪先生系杭州市某镇村民,2018年5月7日,某镇政府向倪先生作出《决定书》,告知倪先生其户位于某组的坟墓因所处遗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需要迁移,2018年4月16日某镇政府在催告倪先生限期迁移但倪先生未履行的情况下,决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迁移。倪先生经过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介入之后,指导倪先生以书面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决定书》。但是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某镇政府作出的《决定书》。京平律师遂指导倪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请求确认某镇政府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倪先生的诉讼请求,京平律师旋即指导倪先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京平律师指出,某镇政府在作出《决定书》前,并未向行政相对人倪先生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某区政府对《决定书》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亦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杭州某法院(2018)浙X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
撤销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政复决[2018]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杭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7日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