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新亮律师、白娟律师
【被告】某房产管理局
案情简介
余先生在江西省某市某街有一套合法房屋,因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余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价,就补偿问题余先生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余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责任主体人员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白娟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维权。
京平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决定先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据此得以确定征收责任主体为某房产管理局。
紧接着,京平律师指导余先生以某房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房产管理局拆除原告余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某房产管理局虽然将拆除工作委托给某建设公司,但是其作为征收主体部门,某建设公司的行为应由某房产管理局承担。本案中,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被认定为违法。
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主张,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房产管理局拆除原告余先生坐落于某市某街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