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原告】曾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朱XX律师、李XX律师
【被告】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简介】
曾女士的房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土地及房屋是2004年拍卖购得。当时拍卖取得的房屋已接近危房,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曾女士积极进行修缮和加固,2004年10月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曾女士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也向曾女士核发了房产证,房屋性质为非住宅。
曾女士的土地和房屋2016年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曾女士与拆迁部门针对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17日做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曾女士认为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从主体、程序以及认定的事实上均违法,应予以撤销。故曾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2019年9月17日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胜诉】
因曾女士的房屋已于2019年12月6日被强制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不具有恢复原状的情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曾女士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