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薛XX律师、董X律师
【被告】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
【第三人】胡女士、彭女士、湘潭市某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先生系湖南省湘潭市下辖的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面临征收,就征收补偿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张先生一直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方每天守在张先生家附近并逼迫张先生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最终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张先生的母亲胡女士以及张先生的妻子彭女士与区征收事务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张先生不同意协议的内容,认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张先生不服行政诉讼的结果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湘潭市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发回原湘潭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湘潭市某区人民法院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市自规局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第三人胡女士、彭女士与区征收事务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拆迁律师于对方距离力争。
【胜诉】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镇政府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镇政府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马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